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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21.非訟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8:38
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非訟程序的相關資料,包括非訟程序的基本法理和各種非訟程序(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37
郝振江《民事審判中的非訟事件訴訟化現象及克服》
法學評論. 2022,40(02)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與德日等國家及地區的訴訟事件非訟化趨勢相反,我國民事審判中對非訟事件訴訟化存在着嚴重的路徑依賴。這種現象不僅導致審判成本增加從而嚴重地浪費審判資源,而且易於使民商法等實體法規範的目的落空。2021年12月底民事訴訟法修改時採取的繁簡分流措施,以及理論上提出的訴訟程序和非訟程序交錯適用方案均不能克服這種現象。當下較為有效的措施應當是制定非訟事件程序法,確立非訟程序異於訴訟程序的獨立原則和制度,以實現被訴訟化的非訟事件的回歸。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修改;非訟事件訴訟化;繁簡分流;程序交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樓 發表于:2024-3-22 06:50
李喜蓮《反悔人民調解協議致訴案件起訴對象與審理範圍之厘定》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1,39(03)
湘潭大學法學院
摘要:對當事人反悔人民調解協議致訴案件起訴對象和審理範圍的確定,實踐中的做法不一。究其原因,乃相關法律規範對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未予明確規定,學理上亦未形成通說觀點所致。明確反悔人民調解協議致訴案件的起訴對象和審理範圍,相關立法應明確人民調解協議之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具體規定當事人任意反悔人民調解協議應承擔與違反民事合同一樣的法律責任。同時,法官在確定因反悔人民調解協議致訴案件的審理對象時,應結合人民調解協議乃解決糾紛過程中所生概念之本質,遵循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決定法院審理範圍的基本法理。除此之外,法官還應適時回應被告的妨訴抗辯,對任意反悔人民調解協議之當事人予以法律制裁,以彰顯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約束力。
關鍵詞:人民調解協議;審理對象;處分權原則;抗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樓 發表于:2024-3-22 06:56
劉敏《論優化司法確認程序》
當代法學. 2021,35(04)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南京師範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南京師範大學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
摘要:司法確認程序屬於非訟程序,司法確認程序的價值取向在於滿足當事人的多元解紛需求和實現司法效率;優化司法確認程序的目的在於引領、推動和保障非訴訟調解的發展。在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過程中,人民法院就優化司法確認程序進行了一系列探索,積累了一些實踐經驗。為實現司法確認程序的價值目標,我國有必要進一步優化司法確認程序。為此,我國應當完善司法確認程序啟動方式,完善調解協議審查內容、審查方式以及司法確認裁定瑕疵救濟程序,完善訴前調解制度以拓展司法確認程序的適用,完善審判質效指標體系以提升人民法院委派訴前調解和司法確認的積極性。
關鍵詞:司法確認程序;訴前調解;繁簡分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樓 發表于:2024-4-11 06:16
潘劍鋒.論司法確認[J].中國法學,2011,(03):41-49.
關鍵詞:人民調解協議;訴調對接;司法確認;非訟程序
摘要:司法確認是訴調對接的關鍵環節,是中國司法實踐中的制度創新。通過司法確認程序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賦予司法確認書執行力,其依據在於特定民事權益的可處分性、當事人的合意和程序的正當性;司法確認程序從性質上講應當屬於非訟程序,該制度建立的目的在於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保障,而不是以司法"替代"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協議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應當主要是當事人的自覺履行,而不應是通過司法確認取得確認書之後的國家強制執行。目前法律與司法解釋對司法確認程序只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由此引發的諸如司法確認程序的性質、適用案件類型、審查範圍、效力與救濟等問題都有待從理論上進一步探討。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樓 發表于:2024-4-11 06:22
李建偉.公司非訟程序之適用研究——公司糾紛解決的民事行政路徑分析[J].中國法學,2010,(05):41-51.
關鍵詞:非訟事件;非訟程序;民事行政;司法效率
摘要:非訟程序是公司糾紛解決的一種民事行政路徑,對於解決部分公司糾紛具有固有的制度優勢。從比較法視角以及現實司法需求看,我國公司法都存在引入非訟程序的必要性。為此,哪些公司糾紛屬於非訟事件需要作法理上的甄別與實務上的可行性分析。我國引入公司非訟程序的路徑選擇,是在將來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與《公司法》中分別規定非訟程序的一般規則和公司非訟事件的特別規則,同時在司法上處理好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的交錯適用問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樓 發表于:2024-4-11 19:30
劉海渤.民事非訟審判程序初探[J].中國法學,2004,(03):
關鍵詞:訴訟;非訟;民事非訟審判程序;特別程序
摘要:民事非訟審判程序在我國民事審判程序中佔有很大的比重,然而民事訴訟學理界對這些程序的性質認識及稱謂不統一,其地位和作用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實務中某些程序也沒有得到很好地應用。本文試圖探討它的涵義,對非訟審判程序設置的必要性及其程序價值、與相關程序的界限作一論述,以期為該類程序的討論提供借鑑和參考,在理論上澄清一些有關非訟程序的模糊認識,增加它們在適用操作上的準確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樓 發表于:2024-4-16 14:47
任重.擔保物權實現的程序標的:實踐、識別與制度化[J].法學研究,2016,38(02):114-133.
關鍵詞:擔保物權;非訟程序;民事權益爭議;訴訟標的;事實預決效力
摘要:"無民事權益爭議"的界定是理解和適用擔保物權實現程序的難點。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採取程序標的與相關訴訟標的的一元結構,其實質是通過向非訟程序逃逸,擠壓被申請人的訴訟權利。以此為代表的訴訟案件非訟化趨勢與我國多年來為了擺脫"非訟化"的當事人主義改革目標背道而弛。為了將"無民事權益爭議"的法定標準落到實處,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當堅持非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的二元格局。非訟程序並不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僅產生獲得執行依據的訴訟法律效果。除了非實質性異議以及程序性異議,其他民事權益爭議包括對其成立與否的判斷均應通過訴訟程序加以解決。為了避免預決效力對後訴當事人證明活動的不利影響以及節約司法資源,應當避免訴訟標的與非訟標的在審理範圍上的高度重合。以物權法第16條為參照,考慮到超短審限和審級特徵,較為穩妥的做法是將擔保物權實現程序的標的原則上限於不動產抵押權,例外認可存在統一登記機構實質性審查和採取登記生效要件主義的權利質權,如上市公司股權質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樓 發表于:2024-5-5 20:12
郝振江.論精神障礙患者強制住院的民事司法程序[J].中外法學,2015,27(05):1291-1305.
關鍵詞:精神障礙;強制住院;國家監護權;非訟程序;正當法律程序
摘要:國家對存在危害自身或他人危險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民事強制住院依據的是警察權與國家監護權。民事強制住院並不是純粹的醫學問題,它涉及公權力的行使與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權保障,是否強制住院應由法院而非精神病科醫生決定。法院決定強制住院應採用非訟程序,非訟程序與民事強制住院事件的特點是相符合的;非訟裁判權也符合警察權、國家監護權的行使特點。我國《精神衛生法》下民事強制住院程序應採用非訟程序進行重新構造。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樓 發表于:2024-5-5 20:22
程嘯.論抵押權的實現程序[J].中外法學,2012,24(06):1190-1207.
關鍵詞:抵押權;約定的實現程序;法定的實現程序;流押契約;非訟程序
摘要:抵押權實現程序對抵押權制度之融資功能與擔保功能的發揮,至關重要。我國《物權法》既承認了抵押權的約定實現程序,即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可以協商實現抵押權,也規定了當事人協商不成時應適用的法定實現程序。抵押權的約定實現程序能高效便捷地實現抵押權,但也有損害其他擔保物權人及抵押人的普通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之虞,故立法上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現行法承認抵押權約定實現程序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其允許當事人對抵押權的實現條件做出約定以及完全禁止流押契約的做法,甚為不妥。《物權法》第195條第2款新確立了抵押權的法定實現程序,該程序應界定為非訟程序。惟其如此,方符合抵押權作為支配權、變價權的本質,同時也有助於高效地實現抵押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樓 發表于:2024-5-5 20:25
郝振江.論非訟程序的功能[J].中外法學,2011,23(04):808-818.
關鍵詞:非訟程序;非訟事件;功能;預防糾紛;解決糾紛
摘要:非訟程序是大陸法系國家及地區民事程序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聚合了各類非訟事件的審理程序。功能可區分為基本功能和擴展功能:基本功能表現為監護、確認、許可及證明等,旨在通過司法權對於民事權利或者法律關係形成階段的介入來預防糾紛;擴展功能是運用職權主義和非對抗方式解決糾紛。非訟程序功能擴展的一般原因在於彌補民事訴訟程序的不足以及實體法的要求,但在各國及地區具體法制環境下仍存在着各自的特殊理由。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樓 發表于:2024-5-11 20:48
張海燕.督促程序的休眠與激活[J].清華法學,2018,12(04):128-148.
關鍵詞:督促程序;支付令;「案多人少」;實證分析
摘要:督促程序的本質是在當事人無實質爭議糾紛中,讓債權人以簡速程序獲得具有執行效力的支付令。該程序於大陸法系運行良好,在我國卻近乎休眠。但對民間借貸、金融借款合同和信用卡糾紛實證分析發現,大量符合督促程序適用條件的案件卻進入了訴訟程序。督促程序適用率低的原因在於:當事人權利義務配置失衡,支付令送達困難,法院排斥督促程序等。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當下,激活督促程序、充分發揮其案件分流功能尤為必要。文章提出消解制約督促程序運行實效的因素,包括改督促程序與訴前財產保全的競爭關係為並存關係、規範對支付令申請和異議的審查、推動電子支付令的適用、優化督促程序與相關程序的銜接,以喚醒休眠於法規範中的督促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樓 發表于:2024-5-11 20:50
龐小菊.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的訴訟分流——以非訟程序的訴訟分流功能為視角[J].清華法學,2016,10(05):185-199.
關鍵詞:司法改革;立案登記制;員額制;訴訟分流;非訟程序
摘要:中共十八大之後的新一輪司法改革正全面鋪開,在民事訴訟案件受案數量持續增長的情勢下.立案登記制和法官員額制的改革可能致使部分地區"案多人少"的矛盾進一步加劇。非訟案件多為無實質爭訟性事件,並可由不具有法官資格的司法人員處理,通過快捷的非訟程序分流訴訟案件不僅可緩解人案矛盾,還可為未能進入員額的現任法官轉崗難題提供新的解決思路。按照非訟程序的功能劃分,非訟程序的訴訟分流有三種方式:一是糾紛預防,即通過預防糾紛的發生從而減少可能進入訴訟程序的潛在糾紛數量;二是糾紛過濾,即通過非訟程序快速解決不具有真正爭議的糾紛,只有在非訟程序中發現真正爭議的糾紛,才轉由訴訟程序處理;三是糾紛解決,即基於糾紛解決的迅速化要求或者合目的性的要求,通過非訟程序解決部分具有實質權益爭議的案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樓 發表于:2024-5-11 21:05
王亞新.《民事訴訟法》修改與調解協議的司法審查[J].清華法學,2011,5(03):17-27.
關鍵詞: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司法審查
摘要: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程序是本次民事訴訟立法修改的重點領域之一。本文考察的問題包括:從訴訟法學理論和相關的程序規範來看,對調解協議的效力進行司法確認的程序可以具有什麼樣的性質?這種確認與當事人請求履行調解協議、請求變更、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而提起的訴訟以及其中包含的確認有何關係?當事人提起的與調解協議效力有關的訴訟都屬於哪些訴訟類型、其訴訟標的是什麼?不同類型的這些訴訟在實務中適用時可能會遇到什麼樣的問題?等等。在探究這些問題的基礎上,本文對於民事訴訟立法如何就調解協議的司法審查加以規定也提出了建議。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樓 發表于:2024-5-28 18:29
張自合.論擔保物權實現的程序[J].法學家,2013,(01):148-158+180.
關鍵詞:擔保物;拍賣;執行名義;非訟程序
摘要:《物權法》規定了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拍賣和變賣抵押財產,但是如何申請、具體適用何種程序申請未予明確,使實體上的權利無法獲得司法程序的保障。域外立法關於擔保權實現的程序主要有訴訟裁判、申請拍賣和非訟裁判三種模式。現階段我國採用非訟裁判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程序正當和高效的要求,也具備相應的理論基礎。同時,根據我國強制執行程序的現狀,應當在裁定程序中強化對債務人的程序保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樓 發表于:2024-5-28 18:36
郝振江.論非訟程序在我國的重構[J].法學家,2011,(04):128-139+179.
關鍵詞:民事訴訟;非訟程序;非訟事件
摘要:在我國,非訟程序以特別程序的形式附設於民事訴訟法內,其功能也被限於法律事實的確認,由此造成大量非訟事件以訴訟方式解決。這種狀況的形成與立法及司法上對司法權的諸多片面認識有關。隨着民事司法改革深化及民商事實體法的完善,有必要重構非訟程序,使民事糾紛解決程序與預防程序趨於協調,並且滿足民事程序審理對象日趨多樣化及程序主體不同的價值需求。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樓 發表于:2024-5-28 18:41
陳桂明,趙蕾.中國特別程序論綱[J].法學家,2010,(06):71-82+176.
關鍵詞:民事訴訟程序;特別程序;一般程序;特別程序體系;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摘要:一般程序與特別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基本的分類。民事訴訟立法過於重視一般程序而忽視特別程序導致了訴訟程序成為一元化的程序規則,也加劇了一元化的程序與多元化的社會、多樣化的糾紛之間的矛盾。民事訴訟法學需要加強特別程序研究,擴大特別程序的適用範圍,達到快速、有效地解決民事糾紛的目的。本文對特別程序作論綱式研究,從改革現有特別程序入手,然後將海事訴訟、勞動爭議訴訟、人事訴訟納入特別程序體系,最後將一部分公司訴訟和知識產權審判也納入特別程序範疇,構建有中國特色的"大民事訴訟特別程序體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8樓 發表于:2024-6-2 23:09
葉永祿.論票據喪失司法救濟制度之完善[J].法學家,2007,(03):132-139.
關鍵詞:票據喪失;司法救濟制度;公示催告;票據訴訟
摘要:儘管我國法律對喪失票據規定了公示催告和訴訟的雙重救濟,但由於該兩項法律制度存在明顯的不完善之處,因而並沒有給喪失票據的持票人的正當權利實現有效的保障。本文試圖在分析我國現行票據喪失司法救濟制度之缺失及其原因的基礎上,通過學習和借鑑國外先進的制度和經驗,對完善我國票據喪失司法救濟制度提出具體的設想和建議。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9樓 發表于:2024-6-16 12:35
毋愛斌.「解釋論」語境下擔保物權實現的非訟程序——兼評《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97條[J].比較法研究,2015,(02):81-93.
關鍵詞:擔保物權實現的非訟程序;解釋論;許可拍賣;變賣裁定
摘要: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確立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非訟程序,由於立法簡略,實踐中各地法院操作混亂,亟需從解釋論上予以回應。在解釋論上,該程序應以形式審查為原則。同時,在審查中應當保障擔保人、債務人的陳述權。經該程序作出的許可拍賣、變賣裁定在性質上為"對物之執行名義",法院只能對該裁定指向的特定擔保財產進行拍賣、變賣。在非訟審查過程中,如就擔保物權的有效成立、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等實體問題出現爭議時,由爭議主體向有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予以解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0樓 發表于:2024-7-2 22:53
趙蕾.訴訟與非訟的再區分——以訴訟與非訟基本模式的差異為研究進路[J].比較法研究,2012,(04):99-112.
摘要:<正>非訟事件與訴訟案件確實難以區分,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不加以研究。〔1〕我們不能給予同時性這概念以任何絕對的意義;兩個事件,從一個坐標系看來是同時的,而從另一個相對於這個坐標運動着的坐標系來看,它們就不能再被認為是同時的事件了。〔2〕自古以來人們就認識到,對於民事法院的職能範圍,除了爭訟裁判之外,尚有監護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樓 發表于:2024-7-3 21:23
張新.司法確認程序的系統建構[J].東方法學,2023,(06):178-187.
關鍵詞:司法確認程序;非訟程序論;剛性程序;柔性程序;調解協議;既判力
摘要:司法確認程序的建構不應依據「非訟程序論」,司法確認應立足我國本土實際的實踐。在司法確認的啟動程序方面,須由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但具體管轄法院可逐漸擴展。在司法確認的審查程序方面,法院的審查對象應是經調解組織或調解員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應以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並重,採用合適的審查方式積極審查。在司法確認的後段程序方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裁定應具有消極既判力,但不予受理、駁回申請裁定不具有任何既判力,且為充分保障調解協議當事人與案外人權益,可逐漸擴展並完善司法確認的救濟路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樓 發表于:2024-7-3 21:31
劉加良.司法確認程序的顯著優勢與未來前景[J].東方法學,2018,(05):29-37.
關鍵詞:司法確認程序;非訟程序;在線司法確認;糾紛解決一體化
摘要:有關司法確認程序之顯著優勢與未來前景的研究當前依然十分薄弱,這致使司法確認程序的知名度難以規模性、快捷性地轉化為美譽度。與賦強公證程序、督促程序相比,司法確認程序具有無償利用的成本優勢和面向基層的便利優勢,能夠對糾紛主體產生強大且持久的吸引力。從法理層面精準地界定司法確認程序的性質,可為有關規則的設計與修正提供理念指引和理性約束。從司法確認案件與民事權利義務相關但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基本特徵以及司法確認程序的功能看,非訟程序說比簡易程序說、獨立程序說更具有說服力。將司法確認程序定性為非訟程序的理論前提是把民事審判程序二分為爭訟程序和非訟程序。對網絡信息技術發展的因應,將使在線司法確認程序盡顯身手。欲發揮對解決糾紛的規模性作用,司法確認程序不能在"一站式"糾紛解決平台之外唱獨角戲,也不能期待在其中擔任唯一主角;融入糾紛解決的一體化格局,將使司法確認程序大放異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樓 發表于:2024-7-3 23:07
趙蕾.對新民訴法實現擔保物權案的解讀與預測[J].東方法學,2013,(04):153-160.
關鍵詞:物權;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實現;非訟程序
摘要:2012年8月31日新通過的《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增加了實現擔保物權條款,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對《物權法》的"程序呼應"。然而,立法上的相互銜接只是程序與實體結合的第一步,更為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從銜接走向規範——將這種"程序呼應"變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規範,在司法實踐中快速實現擔保財產的變現。在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進行法條解讀的基礎上,可以參照非訟程序理論對擔保物權實現程序進行性質定位與條文細化,以期推動實現擔保物權制度的規範化發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4樓 發表于:2024-7-4 07:48
楊凱.中國式現代化民事「訴非融合」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構[J].法學,2023,(10):3-19.
關鍵詞: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訴源治理」;「訴非對接」;「訴非融合」
摘要:隨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民事訴訟程序和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均已邁入數碼化發展模式,但二者的公共服務功能供給不足,與當前基層社會治理需求不匹配,亟待從民事「訴非融合」協同創新和底層邏輯重構的雙重維度尋求解決之道。在數碼化協同創新方面,需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程序和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的銜接與融合,強化人工智能技術在多元化糾紛解決程序中的應用;在底層邏輯重構方面,應全方位融合民事訴訟程序與非訴訟程序,進行「一體化」制度融合,進而全面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提升民事「訴非融合」型「訴源治理」水平和能力,有效防範和控制社會風險,破解基層社會治理矛盾糾紛妥善化解難題,促進中國式現代化民事「訴非融合」社會治理體系完善和社會治理效能整體提升。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5樓 發表于:2024-7-5 22:47
趙鋼.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辨析及其程序保障[J].法學,2011,(12):74-79.
關鍵詞:人民調解;協議效力;民事合同性質;法律約束力
摘要:《人民調解法》規定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與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將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定位於"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相比,兩者並無實質性的區別。立法的這一規定及對司法確認程序的確立,既充分體現了國家希望最大程度地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力量來化解基層社會的矛盾與糾紛,同時又明確了人民法院的審查與確認權,從而體現並落實了"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具有相當的現實合理性。人民調解協議效力與調解實效的發揮,尚需相關配套制度的統籌安排與一體跟進。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6樓 發表于:2024-7-6 16:55
金殿軍.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法律問題[J].法學,2010,(01):133-141.
關鍵詞:擔保物權;實現方式;許可拍賣;非訟程序
摘要:快捷、高效、低廉的實現方式是擔保物權制度的關鍵。我國《物權法》關於權利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的規定有利於最大限度地達致這一目標。但與此同時,要使這一實體法上的規定付諸司法實踐就必須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則與之銜接。考察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無論是普通訴訟程序還是特別訴訟程序都無法適應其需要。為此,構建一個既能符合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基本原理又能最大程度契合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擔保財產制度價值的程序便成為理論和實務亟待解決的問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樓 發表于:2024-7-6 17:05
高聖平.擔保物權實行途徑之研究——兼及民事訴訟法的修改[J].法學,2008,(02):40-48.
關鍵詞:擔保物權;民事訴訟法;修改;執行
摘要:擔保物權的實行途徑直接影響着物權擔保的交易成本。我國《物權法》沒有認可擔保物權的私力救濟途徑,雖然在公力救濟途徑中規定可以直接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但在民事執行法上,擔保合同無法作為執行根據。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人民法院也無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直接作出許可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我國《物權法》上被譽為擔保物權實行制度之"革命性"的規定無法得到程序法的配合。修改《民事訴訟法》或制定《民事非訟程序法》時應當增列"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樓 發表于:2024-7-6 20:23
李偉群.除權判決的效力與票據善意取得之間的關係——從中、日票據法比較的角度[J].法學,2006,(06):49-56.
關鍵詞:票據;票據權利;失票人;公示催告;善意取得
摘要:票據上的權利是通過票據來反映的,所以票據權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據為前提。但是,一旦票據因遺失、失竊等原因去向不明時,失票人就無法行使權利。為了讓失票人免受這種利益損害,有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請求支付訴訟三種補救措施。其中,在公示催告中,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2款規定公示催告期間票據不得轉讓,由此引發了失票人和善意取得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公示催告制度在着重保護失票人的同時,又該如何保護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不受損害,對此問題,從中、日學者不同的觀點、立場出發積極開展了各種討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樓 發表于:2024-7-12 11:03
毋愛斌.實現擔保物權非訟許可裁定的文本分析——基於北京、重慶、廣東三地法院的考察[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4,32(05):181-189.
關鍵詞:擔保物權;非訟許可裁定;形式審查原則;對物的執行名義
摘要:《民事訴訟法》中新增的實現擔保物權非訟程序,目的是在程序主體對主債權、擔保物權等實體問題不存在爭執的基礎上做出許可執行拍賣、變賣裁定。而通過對北京、重慶、廣東三地法院做出的許可裁定書文本分析得知,法院對優先權、優先受償數額等相關實體問題是否在裁定書中做出處理的態度大相逕庭。從認識歸因上講,主要是對形式審查原則認識不清。對此,從法理解釋來看,許可裁定書不僅要對擔保財產"是否"以及"如何"拍賣、變賣做出裁斷,還應對優先受償數額等實體問題進行確認。該裁定性質上為"對物的執行名義",具有執行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樓 發表于:2024-7-12 11:13
郝振江.論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裁判的效力[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3,31(02):171-176.
關鍵詞:司法確認;裁判;效力
摘要: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裁判的效力根據在於非訟裁判權的運用和當事人的合意。關於不予確認決定,因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調解協議或提起民事訴訟,它不具有形式確定力。關於確認決定,在案外人異議期後它應具有形式確定力,雖不具有既判力但應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確認決定還應具有執行力;某些確認形成性法律關係的決定,則應具有形成力。案外人裁判撤銷制度的存在暫時阻卻了裁判形式確定力的發生,旨在為案外人提供救濟;並且,由於司法確認裁判不適用再審,再審也就沒有打破各種效力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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