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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發文分析】2021年CLSCI民事訴訟法學年度領域研究熱點與趨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19:55
本文來自《CLSCI年度報告(15)|2021年度CLSCI來源期刊民事訴訟法學發布情況與統計分析》
作者:法學創新網
原文地址: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php?id=24441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9:57
2021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84篇(2020年是1938篇)。其中民事訴訟法學63篇(2020年是85篇)。除中國社會科學、清華法學、法學論壇、中國刑事法雜誌、東方法學外,其他CLSCI均刊發了民事訴訟法學論文。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樓 發表于:2024-3-21 19:57
本領域高產學者的標準是發文量在3篇及以上。據此,本領域高產學者為:天津大學張衛平教授(4篇),南京大學吳英姿教授(3篇),北京大學曹志勛助理教授(3篇),西南政法大學李凌講師(3篇)[說明:李凌老師職稱已升為副教授,講師職稱為三篇論文發表時]。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樓 發表于:2024-3-21 19:58
2021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民事訴訟法學論文63篇。比較而言,與民事實體法學(281篇)有不小差距,也低於刑事訴訟法學(192篇),較2020年(85篇)有一定下降,學科成果產出有較大上升空間。
  2021年度民事訴訟法學科共有46位作為在CLSCI期刊上發文63篇,人均1.3篇。在作者年齡結構上,從名人大家到青年學者,各個年齡段均有分布。發文在3篇及以上的高產作者有四位,分別為50後張衛平老師、60後吳英姿老師,和80後曹志勛老師、90後李凌老師。《中國法學》《法學研究》共發文7篇,2篇來自於60後學者(王福華老師、楊凱老師),3篇來自70後學者(占善剛老師、周翠老師、段文波老師),2篇來自於80後學者(曹志勛老師、金印老師)。由此可見,民訴法學科研究人員梯隊合理、後勁十足。三位優秀博士生的上榜(宋史超、汪蓓、趙龍)使研究生群體獲得極大激勵。
  2021年度共有18家校級單位登上民事訴訟法學科榜單。前三強分別為西南政法(9篇)、北京大學(6篇)和天津大學(5篇)。清華大學、武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南京大學、南京師範大學並列第四。上述院校發文量占發表總數2/3,集聚效應明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樓 發表于:2024-3-21 19:59
在地域分布上,京津、長三角和重慶三足鼎立之勢已初步形成。京津地區作為傳統學術高地院校眾多、名家雲集。北京大學劉哲瑋老師、曹志勛老師、汪蓓,清華大學陳杭平老師、任重老師,中國人民大學肖建國老師、金印老師、宋史超,中國政法大學韓波老師、胡思博老師、劉君博老師、史明洲老師,北京師範大學熊躍敏老師,國家檢察官學院楊會新老師,天津大學張衛平老師、曹建軍老師(已入職中央財經大學),天津師範大學郭小冬老師共發文24篇。可以預見,京津地區將持續引領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方向。
  長三角地區作為後起之秀,區位優勢產生的人才虹吸效應極大地增強了研究實力,近年來發展勢頭迅猛。上海交通大學王福華老師,復旦大學段厚省老師,華東政法大學胡學軍老師、劉東老師、王剛老師,上海大學史長青老師,華東師範大學袁琳老師(已入職北京交通大學),浙江大學周翠老師、霍海紅老師,南京大學嚴仁群老師、吳英姿老師,南京師範大學李浩老師、劉敏老師、劉韻老師,蘇州大學吳俊老師,東南大學趙龍共發文13篇。長三角地區已成為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版圖的中心之一。
  重慶地區西南政法大學坐擁訴訟法學國家級重點學科,民事訴訟法研究底蘊深厚,新人輩出。西南政法大學馬登科老師、高翔老師、段文波老師、王杏飛老師、傅向宇老師、馬家曦老師和李凌老師共發文9篇。這一亮眼成績展現了老牌名校的不俗實力。
  除此之外,其他發文單位均分布於中南、華南地區。武漢大學占善剛老師、鄭濤老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袁中華老師,華中師範大學楊婷老師,湘潭大學李喜蓮老師,廣州大學陳剛老師,華南理工大學黃忠順老師,深圳大學郝晶晶老師,海南大學王琦老師皆有佳作刊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樓 發表于:2024-3-21 19:59
在研究內容上,本年度民事訴訟法學呈現出厚植基礎理論、縱貫程序全域、對接實體規範、策應法律修訂等趨勢。
  1.  厚植基礎理論
  民事訴訟法學基礎核心問題成為2021年度研究重點。王福華《論民事判決的遮斷效力》、任重《論我國民事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係》、袁琳《民事訴訟中被告適格的審查與裁判》和李凌《任意的當事人變更之再認識》聚焦裁判效力、訴訟客體和當事人適格等基本問題。在這之中,又以證據與證明問題最受關注:張衛平《「民事證據裁判原則」辨識》、占善剛《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的制度邏輯與中國路徑》、史長青《從認識論到價值論:司法證明模式的新展開》、周翠《民事訴訟中具體化責任的轉移:法理、條件與程度》、霍海紅《論「重大誤解且與事實不符」的自認撤銷組合事由》、陳杭平《再論我國「非約束性」自認的修正》、曹志勛《民事訴訟中的雙重相關事實——「初步證據」向「假定為真」的轉變》、曹志勛《民事鑑定程序啟動中的職權與權利配置》、曹建軍《論書證提出命令的制度擴張與要件重構》、王剛《證明責任減輕制度研究》和李凌《庭審階段化視角下事實主張審查的反思與重塑》等研究從證明的手段、方法、內容和責任分配等多個維度展開討論,進一步夯實了這一民訴法最具共識之領域。同時,任重《民事糾紛一次性解決的限度》著眼糾紛一次性解決理念,陳剛《民事訴訟法的實質規範和程序規範》使實質民訴法體系愈加深入。上述成果重申基礎學理、重析經典問題,顯著提升了民事訴訟法學的理論品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樓 發表于:2024-3-21 20:00
2. 縱貫程序全域
  研究成果覆蓋訴訟程序的全流程和全類型。從韓波《立案登記改革中的書狀答辯》到劉哲瑋《回歸與獨立:執行和解的私法解釋考辨》,從馬家曦《民事訴訟另案處理的標準澄清與程序完善》到段文波《民事二審不開庭審理的反思與修正》,從袁琳《多數人之債的訴訟構造與程序規則》到宋史超《債權人撤銷判決的實現》,從吳英姿《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神」與「形」》到傅向宇《家事審判中職權探知的限度》,從楊會新《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問題研究》到段厚省《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拒斥精神損害賠償的立場批判與制度重構》,研究範圍含括了民事司法程序的全部領域。胡學軍《民法典「動態系統論」對傳統民事裁判方法的衝擊》、袁中華《民事訴訟中訴之正當性審查》、劉韻《精細化訴訟程序視域下民事訴訟爭點整理現狀及其發展》、李凌《論民事庭審證據調查範圍之確定》為我國審判方法論的形成奠定基礎;占善剛《民事訴訟撤銷原判決之程序違法事由》、黃忠順《確定判決對案外第三人權益的損害及其救濟原理》、吳俊《按撤訴處理的邏輯變遷與程序再造》和趙龍《民刑交叉訴訟中正當程序原則適用的規範性考察》的探索充實了程序保障原則的內涵;熊悅敏《從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到法律觀點的釋明》、霍海紅《訴訟時效中斷證明責任的中國表達》和曹志勛《民事訴訟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規則再認識》的分析豐富了當事人主義的制度安排。
  執行程序一如既往地成為學術熱點。肖建國《強制執行形式化原則的制度效應》、馬登科《協議類執行依據的審查邏輯和制度完善》、黃忠順《案外人排除執行利益研究》、陳杭平《「善意執行」辨》、劉君博《從「查封」到「訴訟」:無形財產執行的制度邏輯與立法選擇》、金印《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程序救濟》、史明洲《執行財產調查程序的模式選擇:為職權主義辯護》、劉東《涉財產刑執行中民事債權優先受償的困境與出路》等研究為今後執行法的制定提供了完備的理論供給。
  此外,張衛平《民事訴訟智能化:挑戰與法律應對》、高翔《智能司法的輔助決策模型》和郝晶晶《網際網路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為訴訟程序的電子化變革進行了學理論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張衛平《仲裁案外人權益的程序保障與救濟機制》、李喜蓮《反悔人民調解協議致訴案件起訴對象與審理範圍之厘定》、楊婷《仲裁裁決確認事實免證規則的反思與重構》和汪蓓《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的檢視與完善》的討論下取得長足進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樓 發表于:2024-3-21 20:00
3. 對接實體規範
  民法典頒行對民訴法學的影響持續發揮。張衛平《雙向審視:民事訴訟制度建構的實體與程序之維》澄清了民事訴訟制度建構的應有方向。王杏飛《論監護人的侵權責任與訴訟地位》為實體法的落實提供助力。嚴仁群《人格權禁令之程序法路徑》、吳英姿《人格權禁令程序研究》和郭小冬《人格權禁令的基本原理與程序法落實》等系列研究在觀點爭鳴的同時,也充分驗證了程序法的不可或缺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樓 發表于:2024-3-21 20:00
4. 策應法律修訂
  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法進程再啟,內容主要包括司法確認程序、小額程序、簡易程序、獨任制和在線訴訟等。鑑於此,李浩《繁簡分流改革視域下完善小額訴訟程序研究》、吳英姿《民事速裁程序構建原理》和劉敏《論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圍繞上述問題展開分析,為立法工作發揮學術智識、貢獻理論之力。新《民事訴訟法》已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上述內容之外,還有不少新興主題進入研究視野,如鄭濤《民事審限之 「雙高」 悖論及其司法化構建》討論訴訟程序的審限問題、劉哲瑋《論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規則》關注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胡思博《民事程序類指導案例的構建與運用》研究程序類指導性案例的構建。鄭濤《預算法院的法理基礎與實現路徑》在問題發現與方法革新方面均有啟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樓 發表于:2024-3-21 20:01
以下為上述報告涉及的論文名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樓 發表于:2024-3-21 20:08
1.厚植基礎理論
王福華《論民事判決的遮斷效力》
任重《論我國民事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係》
袁琳《民事訴訟中被告適格的審查與裁判》
李凌《任意的當事人變更之再認識》
張衛平《「民事證據裁判原則」辨識》
占善剛《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的制度邏輯與中國路徑》
史長青《從認識論到價值論:司法證明模式的新展開》
周翠《民事訴訟中具體化責任的轉移:法理、條件與程度》
霍海紅《論「重大誤解且與事實不符」的自認撤銷組合事由》
陳杭平《再論我國「非約束性」自認的修正》
曹志勛《民事訴訟中的雙重相關事實——「初步證據」向「假定為真」的轉變》
曹志勛《民事鑑定程序啟動中的職權與權利配置》
曹建軍《論書證提出命令的制度擴張與要件重構》
王剛《證明責任減輕制度研究》
李凌《庭審階段化視角下事實主張審查的反思與重塑》
任重《民事糾紛一次性解決的限度》
陳剛《民事訴訟法的實質規範和程序規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樓 發表于:2024-3-21 20:08
2.縱貫程序全域
韓波《立案登記改革中的書狀答辯》
劉哲瑋《回歸與獨立:執行和解的私法解釋考辨》
馬家曦《民事訴訟另案處理的標準澄清與程序完善》
段文波《民事二審不開庭審理的反思與修正》
袁琳《多數人之債的訴訟構造與程序規則》
宋史超《債權人撤銷判決的實現》
吳英姿《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神」與「形」》
傅向宇《家事審判中職權探知的限度》
楊會新《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問題研究》
段厚省《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拒斥精神損害賠償的立場批判與制度重構》
胡學軍《民法典「動態系統論」對傳統民事裁判方法的衝擊》
袁中華《民事訴訟中訴之正當性審查》
劉韻《精細化訴訟程序視域下民事訴訟爭點整理現狀及其發展》
李凌《論民事庭審證據調查範圍之確定》
占善剛《民事訴訟撤銷原判決之程序違法事由》
黃忠順《確定判決對案外第三人權益的損害及其救濟原理》
吳俊《按撤訴處理的邏輯變遷與程序再造》
趙龍《民刑交叉訴訟中正當程序原則適用的規範性考察》
熊悅敏《從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到法律觀點的釋明》
霍海紅《訴訟時效中斷證明責任的中國表達》
曹志勛《民事訴訟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規則再認識》
肖建國《強制執行形式化原則的制度效應》
馬登科《協議類執行依據的審查邏輯和制度完善》
黃忠順《案外人排除執行利益研究》
陳杭平《「善意執行」辨》
劉君博《從「查封」到「訴訟」:無形財產執行的制度邏輯與立法選擇》
金印《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程序救濟》
史明洲《執行財產調查程序的模式選擇:為職權主義辯護》
劉東《涉財產刑執行中民事債權優先受償的困境與出路》
張衛平《民事訴訟智能化:挑戰與法律應對》
高翔《智能司法的輔助決策模型》
郝晶晶《網際網路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
張衛平《仲裁案外人權益的程序保障與救濟機制》
李喜蓮《反悔人民調解協議致訴案件起訴對象與審理範圍之厘定》
楊婷《仲裁裁決確認事實免證規則的反思與重構》
汪蓓《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的檢視與完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樓 發表于:2024-3-21 20:08
3.對接實體規範
張衛平《雙向審視:民事訴訟制度建構的實體與程序之維》
王杏飛《論監護人的侵權責任與訴訟地位》
嚴仁群《人格權禁令之程序法路徑》
吳英姿《人格權禁令程序研究》
郭小冬《人格權禁令的基本原理與程序法落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樓 發表于:2024-3-21 20:08
4.策應法律修訂
李浩《繁簡分流改革視域下完善小額訴訟程序研究》
吳英姿《民事速裁程序構建原理》
劉敏《論優化司法確認程序》
鄭濤《民事審限之「雙高」悖論及其司法化構建》
劉哲瑋《論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規則》
胡思博《民事程序類指導案例的構建與運用》
鄭濤《預算法院的法理基礎與實現路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樓 發表于:2024-3-21 23:20
以下是上述報告涉及的論文的具體信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1.厚植基礎理論
王福華《論民事判決的遮斷效力》
中國法學. 2021(03)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在民事判決發生效力後,當事人又通過後訴主張行使撤銷權、解除權與抵銷權等形成權,可能導致矛盾判決及前訴判決遮斷形成權通過後訴行使的問題。由於我國采訴訟標的識別的"舊實體法說",前訴關於原權利的請求權糾紛與後訴的形成權糾紛並非同一訴訟標的,無法以重複訴訟規則作為駁回後訴的依據,因此需要以判決的遮斷效力阻斷後訴請求與事實主張。一般而言,判決遮斷效力對阻斷形成權的後訴行使具有統一性、普遍性的特點,行使形成權的自由性須讓步於國家裁判的公權性。在此基礎上,也要充分考慮例外情形,以實現實質正義。對形成權通過後訴行使所進行的綜合考量,應平衡以下關係:生效判決遮斷效力的絕對性與相對性;前訴糾紛解決的終局性與形成權通過後訴行使的必要性、程序保障、當事人的提出責任與實體法秩序的協調等等。基於綜合判斷,撤銷權、解除權原則上應受前訴生效判決遮斷,而抵銷權原則上不應受前訴生效判決遮斷。
關鍵詞:既判力;形成權;遮斷效;失權;基準時;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任重《論我國民事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係》
中國法學. 2021(02)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釐清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對有機銜接民事訴訟法與民法,保障《民法典》正確實施具有關鍵作用。民事訴訟立法重"訴訟請求"與理論研究重"訴訟標的"的二元格局,不僅造成實踐與理論的分離,而且是"同案不同判"的重要成因。在傳統訴訟標的理論語境下,蘇聯法和德國法均堅持一元模式。隨著我國訴訟標的識別標準逐漸從民事法律關係回歸民事權利主張,以《民法典》的頒布實施為重大歷史機遇,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來的傳統二元模式亟待轉換為修正的一元模式:一方面,理解與適用訴訟請求規範應以一元模式為原則,即將訴訟請求解讀為訴訟標的;另一方面,訴的聲明(請求範圍)意義上的訴訟請求仍可能在若干訴訟制度中發揮作用,尤其是訴訟請求變更及其釋明以及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儘管如此,作為起訴條件以及重複起訴識別標準的訴訟請求依舊應堅持一元模式。上述轉型不僅是新中國70餘年來民事訴訟重大基礎理論模式變遷的集中縮影,而且是法的一般理論與部門法基礎理論融會貫通的具體例證。
關鍵詞:訴訟請求;訴訟標的;民法典;請求權競合;重複起訴;訴訟時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8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袁琳《民事訴訟中被告適格的審查與裁判》
法學. 2021(08)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當事人適格是一項訴訟要件。當事人適格與否的判斷需要結合特定案件的訴訟標的進行,這導致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以"被告是否滿足本案勝訴要件"作為被告是否適格的判斷標準,在認定被告不適格時,又轉而適用裁定予以駁回。對這一錯誤做法應予澄清和糾正。對被告身份的審查判斷應與特定訴訟階段的結構和功能相結合。在立案階段,被告只需滿足"明確"標準,即原告提供的信息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在管轄權異議審查階段,一般地域管轄規則是指以"適格的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連接點。原告提出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與案件事實有形式上的關聯即可。若後續作出相反認定,由於被告能夠獲得勝訴判決,因而無損於實體利益。在實體審理階段,如果被告提出不適格抗辯,法院應將被告是否適格作為爭議焦點,先於各項本案勝訴要件進行審查。如果法院在被告不是本案義務承受者這一本案勝訴要件層面認定被告不適格,則應適用判決駁回而非裁定駁回的處理方式。
關鍵詞:被告適格;當事人適格;訴訟實施權;訴訟要件;本案勝訴要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9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李凌《任意的當事人變更之再認識》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1,39(01)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關於任意的當事人變更,學說上存在訴之變更說、複合行為說以及特殊行為說三種觀點。我國承襲蘇聯立法曾對其進行了粗略規定,隨後又廢止。理論研究及立法規則的缺位引發了制度的異化。從本質上而言,任意的當事人變更是一個關涉訴訟經濟與程序保障調和的利益衡量問題。在當下訴訟資源緊缺的司法環境下,其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價值。對任意的當事人變更制度的復位與完善應當跳出現有學說爭議的框架,從訴訟經濟的理念出發,同時兼顧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及程序保障,以類型化的視角完成對前提要件及程序效力的規則設置。
關鍵詞:任意的當事人變更;訴訟經濟;程序保障;效力規則;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0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張衛平《「民事證據裁判原則」辨識》
比較法研究. 2021(02)
天津大學
摘要:證據裁判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原則。受刑事訴訟法理論的影響,證據裁判原則也在民事訴訟中被人們所提及。但基於民事訴訟的特定語境——民事糾紛性質、實體法屬性、糾紛當事人關係、民事訴訟規範體系的特定性,證據裁判規範的要求就具有了與刑事訴訟法不同的意義和價值。其例外情形、原因及發生機理也有所不同。基於民事案件事實揭示的機理和民事訴訟法強調"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要求,在民事訴訟中,證據裁判作為原則的意義和地位遠不如刑事訴訟。對於如何認識證據裁判的規範地位和意義,無論是民事證據規範文本的規定,還是人們對例外情形的認識,都存在著一些誤識。誤識的主要原因是脫離了民事糾紛的特性,按照公法思維而非私法思維去認識證據裁判的意義。文章就此進行了澄清和辨析。在民事訴訟中,對於事實認定而言,更重要的是自由心證原則。
關鍵詞:證據裁判;民事訴訟證據;自由心證原則;刑事證據裁判;自認;舉證責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占善剛《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的制度邏輯與中國路徑》
比較法研究. 2021(06)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法學院
摘要: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是基於迅速處理特定的程序性事項、推進訴訟程序的內在要求所作的制度安排。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適用於特定的程序性事項,以法院能夠即時調查的證據方法為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6條第2款關於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的規範存在適用範圍過寬、證據方法的約束缺失等不當,而且錯誤地賦予了法院在達到證明標準的程序事實認定上的裁量權。構建合乎我國民事審判實踐需要的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制度,應當充分借鑑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的疏明理論,明確規定其適用的範圍和可供法院調查的證據方法,並禁止法官裁量判斷。
關鍵詞:程序事實;證明標準降低;疏明;訴訟程序推進;可即時調查;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史長青《從認識論到價值論:司法證明模式的新展開》
現代法學. 2021,43(06)
上海大學法學院
摘要:司法證明模式是證據推理和事實認定所採用的具體方法。新興司法證明模式將科學領域的概率、故事和論證等方法搬上法庭,在發現事實的同時著意展示過程及其問題,以概率論揭示法庭認知的系統性錯誤,以故事呈現法庭事實認定的真相,以論證表現法庭上的對立衝突。然而,新興司法證明模式憑藉認識論優勢追求過程可視化的同時,也暴露了其在價值論方面的缺陷。概率模式與訴訟程序存在理念上的衝突,故事模式與證明標準的價值目標存在背離,論證模式不能完全體現證明責任規則的價值選擇。有鑑於此,我國未來的司法證明模式可在保留認識論優勢的同時補足價值論短板,形成以認識論和價值論為共同基礎,兼采多種認識論手段的混合型司法證明模式。
關鍵詞:司法證明;概率模式;故事模式;論證模式;混合型司法證明模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周翠《民事訴訟中具體化責任的轉移:法理、條件與程度》
法學研究. 2021,43(05)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具體化責任轉移,是指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將對事實主張的具體化責任從負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處轉移至對方,其法理基礎是真實完整陳述義務。具體化責任轉移的目的在於消弭因雙方當事人的信息來源存在巨大落差而導致的證明困難,既不導致證明責任或舉證責任倒置,也未改變傳統的攻擊與防禦手段。我國未來可藉助比較法經驗,引入具體化責任轉移之概念,統一適用條件為負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無能力獲取信息且積極主張、不負證明責任當事人可被期待具體化主張,明確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的具體化責任與普遍的闡明義務之區別,並根據個案判斷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是否滿足積極查證要求及其可以簡單爭辯的情形,細化擬制自認的成立條件。
關鍵詞:主張具體化;附理由的否認;擬制自認;真實陳述;普遍闡明義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4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霍海紅《論「重大誤解且與事實不符」的自認撤銷組合事由——從〈民事證據規定(2019)〉第9條再出發》
現代法學. 2021,43(01)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自認撤銷(撤回)規則是民事自認制度的核心和爭議規則之一。與《民事證據規定(2001)》相比,《民事證據規定(2019)》一體刪除了"脅迫"和"重大誤解"事由中的"與事實不符"條件。刪除脅迫事由中的"與事實不符"解決了額外增加自認人證明負擔、鼓勵相對人實施違法行為等扭曲激勵問題,進步顯著。不過,繼續堅持不區分"脅迫"與"重大誤解"兩種自認意思瑕疵的立場,刪除重大誤解事由中的"與事實不符",並不合適。事實上,"與事實不符"不僅是自認人證明和法官判斷重大誤解的有效工具,而且能夠發揮保護自認相對人信賴的獨特功能,我們應當堅持"重大誤解且與事實不符"的組合事由。在自認與"真實"的關係上,問題不在於自認制度是否要考慮真實,而在於何種方式和程度上考慮"真實"。
關鍵詞:自認;撤銷;重大誤解;脅迫;民事證據規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5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陳杭平《再論我國「非約束性」自認的修正》
中外法學. 2021,33(04)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民事審判實務中的自認具有"非約束性"的鮮明特徵,此一狀況隨著《新證據規定》的實施亟待修正。對於自認的適用對象,應將其限縮為實體法規構成要件對應的事實及其他在訴訟中具有證明必要性的事實;對於自認的成立場域,無需將其限定為言辭辯論,而應允許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等訴訟文書及"非正式開庭"中作出自認;對於自認的法律效力,既應提升自認對法院的拘束力,又應注意自認的審判排除效具有相對性,還應確定自認的限制撤銷效及其例外。對非約束性自認的修正並非從域外不同制度範例中擇一從之,而是在充分理解自我與他者的基礎上,圍繞規範展開解釋論作業,導向契合中國民事審判實踐的約束性自認制度。
關鍵詞:民事自認;非約束性;言辭辯論;審判排除效;限制撤銷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6樓 發表于:2024-3-21 23:22
曹志勛《民事訴訟中的雙重相關事實——「初步證據」向「假定為真」的轉變》
環球法律評論. 2021,43(01)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同時體現為實體法上勝訴要件和程序法上訴訟要件的事實主張,在民事訴訟中具有特殊性。在我國普通民事審判和智慧財產權審判實務中,法院常常以初步證據作為管轄權異議階段的審理標準。這一標準不同於實體審理中要求的初步證據,也因為其標準的模糊性而存在缺陷。與此不同,德國法上適用雙重相關事實理論,通過將相關必然也成為實體勝訴要件的訴訟要件事實"假定為真",簡化對此類事實的程序性判斷,在其他法域中也存在類似思路。基於對被告利益的保護、對訴訟要件審查原理的重視和對不同方案下程序效果的比較,我國有必要由初步證據標準轉向假定為真方案。結合比較法經驗與我國法傳統,我國應當完善假定為真方案下的制度設計與程序配套。
關鍵詞:管轄權異議;當事人適格;初步證據;雙重相關事實;假定為真;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樓 發表于:2024-3-21 23:22
曹志勛《民事鑑定程序啟動中的職權與權利配置》
當代法學. 2021,35(02)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啟動鑑定程序存在三種方式,體現了法官職權與當事人權利之間的互動關係。基於當事人證明權和比較法上證明申請制度,當事人提出的鑑定申請是啟動鑑定程序的主要方式,應約束法官對訴訟程序的推進。雖然法官可能具有鑑定所需專門知識,但是不應認為法官就此享有決定是否鑑定的裁量權。關注到專門知識在法官事實認定中的地位與審判專門化傾向,有必要重新理解現行法上"有專門知識的人"概念。在不針對鑑定意見時,他應可以協助當事人就法官專門知識發表意見。法官應通過鑑定釋明促使當事人提出適當鑑定申請,該義務的關鍵在於其類型與內容。我國可以借鑑德國法證據釋明規則,根據當事人是否已提出鑑定申請,將鑑定釋明分為針對鑑定申請的"無中生有"和"去粗取精"兩種情形。考慮到比較法上普遍承認法官依職權鑑定裁量權,我國目前司法解釋的限縮規則應擴張到《民事訴訟法》條文本意。
關鍵詞:司法鑑定;鑑定申請;法官知識;證據釋明;依職權鑑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樓 發表于:2024-3-21 23:22
曹建軍《論書證提出命令的制度擴張與要件重構》
當代法學. 2021,35(01)
天津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書證提出命令條款填補了強制型取證程序的部分空白,但自2015年施行以來一直未能廣泛適用。《新民事證據規定》修改或增加的要件仍然過分狹窄或不盡合理,已經嚴重限制了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邊界與制度功能。我國應當取消申請主體與證明責任的僵化關聯,合理解釋"控制書證"的第三人外延;在時間要件上,准用舉證期限的寬緩規定,但不應延伸至訴訟系屬之前;在客觀要件上,採用限定化義務,擴張適用至實物證據種類,合理界定引用書證、利益書證、權利書證的範圍,糾正帳簿憑證替代法律關係書證的不周延體例。如此,書證提出命令的要件與邊界才能契合我國法治的階段性與制度的延展性。
關鍵詞:書證提出命令;證據收集;證明責任;舉證期限;限定化義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樓 發表于:2024-3-21 23:22
王剛《證明責任減輕制度研究》
比較法研究. 2021(06)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要:以羅森貝克的"規範說"為基礎建構的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追求普遍性正義,卻因其適用上的僵化性而可能造成程序與實體上的雙重不正義。針對其缺陷,可以通過證明責任減輕規則予以彌補。證明責任減輕不是對證明責任分配一般規則的否定,而是在認可一般規則作為證明責任分配基本規則的前提下的例外規則,兩者定位為"一般與例外"。主觀證明責任的主要價值功能是追尋事實真相。證明責任減輕是以對主觀證明責任的運用為主要方式,在當事人出現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證明困難時,直接或者間接地減輕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原告或者被告)的證明負擔,以實現克服真偽不明與避免證明責任裁判的目的,從而實現個案公正。結合我國既有制度現狀與司法實踐,可從規則體系(一般與例外)、減輕前提(證明困難)、證明進程(動態證明)方面設計我國證明責任減輕的制度模型,並以此為基礎提煉證明責任減輕的"三步遞進"範式;同時,明確其適用條件與程序保障機制,以防止裁判恣意。
關鍵詞:證明責任;規範說;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證明困難;證明責任減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樓 發表于:2024-3-21 23:22
李凌《庭審階段化視角下事實主張審查的反思與重塑》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1,24(01)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
摘要:對事實主張的審查既是判斷訴訟請求的基礎,又是確定證據調查對象的前提。我國立法並未對庭審階段事實主張審查問題進行體系性規定,從主張審查的邏輯、時間及原理來看,現行規則引發了訴訟資料臃腫、訴訟程序延遲及事實認定效果弱化等問題。上述弊端的根源在於,我國立法對審判邏輯與庭審構造的把握缺乏訴訟行為理論的支撐,並且理論對主張責任的把握仍局限於平面維度。基於對辯論主義作用範圍的不同認識,德日對庭審階段的事實主張採取有理性審查和主張共通兩種審查模式。從改革發展、理論完善及規則融合的角度出發,我國宜采有理性審查模式。同時,應當從庭審構造的優化、訴訟促進義務的補充及主張責任分配規則的明確等方面提升有理性審查的實際效能。
關鍵詞:事實主張;訴訟行為;主張責任;有理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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