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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法答網精選問答合集(民法篇)
副总编 二十二级
1楼 发表于:2024-4-11 10:48
法答網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全國四級法院幹警提供法律政策運用、審判業務諮詢答疑和學習交流服務的信息共享平台。通過法答網,法院幹警可以就審判工作、學習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問題在線諮詢。答疑專家須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答疑意見,並經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見準確、權威。諮詢僅針對法律適用問題,不得涉及具體案件,答疑意見僅供學習、研究和參考使用。
  法答網上線運行以來,諮詢答疑質量和平台功能得到進一步優化,上下級法院業務交流順暢高效,困擾審判一線痛點難點問題得到及時解決,「有問題,找法答」的理念已深入基層一線,深入幹警內心。為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抓實「公正與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網資源「富礦」,積極開展優秀諮詢答疑評選工作,將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難複雜的法律適用諮詢答疑通過人民法院報等媒體平台陸續發佈,在更廣範圍更深層次發揮法答網釋疑解惑交流、促進統一法律適用的功能效用,向社會傳遞崇法風尚,弘揚法治正能量。為此,人民法院報特開設「法答網精選答問」欄目,發佈法答網精選諮詢答疑。敬請關注
副总编 二十二级
2楼 发表于:2024-4-11 14:12
第一批——問題2:離婚案件中,孩子選擇跟隨生活的一方條件比另一方差很多,應如何處理?
  答疑意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可見,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是解決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應以此作為處理相關問題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具體到離婚糾紛中確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更合適,要根據其年齡情況作區分處理:(1)對於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應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確實不宜隨母親共同生活的特殊情況。(2)對於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首先,應當儘量保證未成年子女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發表意見,確保其意願客觀、真實。在徵求未成年子女意見時,要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育情況,選擇其能夠理解的方式。比如,可以採取入戶調查、走訪親友、徵求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意見等家事調查方式,探尋其真實意願。其次,在確定系未成年子女真實意願的前提下,原則上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這不僅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的應有之義,是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尊嚴的必然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講,物質條件只是確定一方撫養條件優劣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全部。未成年子女受哪一方生活上照顧較多,哪一方更能夠提供情感需求、陪伴需求,更尊重其人格尊嚴,更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發展等,均應當作為「條件」的考量要素。而物質需求還可以通過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等方式予以解決。(3)對於已滿兩周歲不滿八周歲子女的直接撫養問題,應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具體考慮因素來判斷,同時也要儘量尊重其真實意願,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作出判決。
 
副总编 二十二级
3楼 发表于:2024-4-11 14:13
點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陳  漢
  點評意見:夫妻離婚之時未成年人的直接撫養權的裁判,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影響重大。未成年人選擇「與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一方」共同生活時的直接撫養權如何確定,更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經濟物質條件是生活的重要方面之一,但不是全部。如果唯以經濟條件來確定直接撫養權,將不利於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不利於鼓勵家長投入更多的時間與情感來陪伴孩子的成長。此條答疑結合了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答疑中指出了「應當儘量保證未成年子女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發表意見,確保其意願客觀、真實」,並對如何用未成年人理解的方式去徵詢其意見提出了方法上的建議,特別值得肯定。答疑觀點鮮明,邏輯清晰,依據充分,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於類似案件問題處理具有較強指導意義。
 
副总编 二十二级
4楼 发表于:2024-4-11 14:14
第一批——問題3: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約定客戶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融資融券賬戶中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資金及上述資金、證券所產生的孳息等,整體作為擔保物提供擔保。對於強行平倉之後仍未能受償的債權,證券公司對融資融券賬戶內證券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答疑意見:此問題應按照證券法及《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來理解和把握。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等職責。第一百二十條第五款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採取措施,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出藉資金或者證券。前述規章和規定,主要是指中國證監會制定的《辦法》,該《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該規定明確賦予客戶融資融券賬戶中的資產「擔保物」的性質,用於擔保客戶因融資融券交易所產生的債權。同時,《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還規定,「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託財產」,「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根據客戶的申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開戶人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可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為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客戶向信用賬戶轉入擔保證券相當於轉入證券公司賬戶,也起到了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作用。綜上,融資融券合同從類型上應屬「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融資融券雙方成立了讓與擔保法律關係,且因轉移佔用而產生公示的法律效果,符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七十一條關於讓與擔保的規定,證券公司請求參照法律關於擔保物權的規定優先償還其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證券公司對客戶融資融券業務信用賬戶中的資產享有擔保權並有權優先受償,在目前實踐中均被司法機關認可,這也體現了司法對金融證券領域常規業務規則的尊重,有利於維護正常的金融交易秩序,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培育市場參與者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
 
副总编 二十二级
5楼 发表于:2024-4-11 14:14
點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  涌
  點評意見: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藉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融資融券業務可以有效活躍證券市場的有價證券交易,提升交易活性,但也帶來了放大投資風險的問題,所以依託信託法所形成的擔保機制就成為穩定融資融券業務交易信用的法律基礎。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託財產,在信託業務當中屬擔保品信託,在法律性質上屬非典型擔保當中的讓與擔保。近日,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專題研討班上,中央強調金融管理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要加強監管協同。本條答疑意見對於夯實融資融券業務信用基礎,防範金融風險,促進監管協調,提升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現實作用。
 
副总编 二十二级
6楼 发表于:2024-4-11 14:24
第二批——問題1:涉比特幣「挖礦」案件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答疑意見: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較為明確。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髮〔2021〕237號)強調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同時該通知明確指出,虛擬貨幣兌換、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2021年9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佈的《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號)按照「嚴密監測、嚴防風險、嚴禁增量、妥處存量」總體思路,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堅持分類處理原則。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在保證平穩過渡前提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確定退出時間表和實施路徑。
  人民法院審理涉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挖礦」糾紛案件,應當注意國家重要監管政策的變化,準確認定合同效力。對於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相關的糾紛,應以2021年9月3日為時間節點區別對待:該時點之後訂立的合同應認定無效;該時點之前的相關合同,不應簡單否認其效力,應根據民法典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結合案件事實予以認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合同無效的,當事人請求依照合同約定交付財產或支付對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對方返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不能返還時,當事人主張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折算為法定貨幣價值予以補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之間就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代償金額達成合意的除外。合同有效但未得到履行,當事人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需要充分考慮國家政策變化對於合同履行的影響,合理確定違約責任的範圍及承擔方式。
 
副总编 二十二级
7楼 发表于:2024-4-11 14:24
點評專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教授  周友軍
  點評意見:涉比特幣「挖礦」案件合同的效力認定,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比特幣「挖礦」行為對電力能源消耗巨大,不符合綠色發展理念,不利於節能減排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也違反了民法典第9條規定的綠色原則。因此,2021年9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佈了《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將比特幣「挖礦」活動納入淘汰類產業的範疇。答疑意見結合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關於公序良俗的規定,將違反國家重要監管政策的行為,認定為違背公序良俗,從而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比特幣「挖礦」案件時,將上述國家重要監管政策納入合同效力認定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中,就可以通過司法活動來保障和引導綠色發展。答疑意見還就比特幣「挖礦」案件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認定予以明確,也考慮到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佈的國家重要監管政策的要求。答疑意見法理依據充分,可操作性強,對於類似案件的裁判具有較大的指導價值。
 
副总编 二十二级
8楼 发表于:2024-4-11 14:25
第二批——問題2:保證合同無效,一般保證人是否也享有先訴抗辯權?
  答疑意見:依據民法典第687條規定,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債務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合同因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而無效,或因自身原因而無效時,一般保證人是否仍享有先訴抗辯權,對保證人和債權人的利益影響巨大,實踐中存在分歧。經研究認為,一般保證人仍受先訴抗辯權的保護。具體理由如下:
 
副总编 二十二级
9楼 发表于:2024-4-11 14:25


  首先,符合保證人賠償責任的補充性質。法律賦予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是因為主債務是債務人本來應當自己履行的債務,而一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從債務,具有補充地位,只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時才對主債務未履行的部分承擔責任。保證合同無效時,一般保證人的賠償責任也是源於保證合同,同樣屬於補充性的債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17條,擔保合同無效時,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限於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同樣具有補充性質。同樣地,保證合同無效時,一般保證人的賠償責任也具有補充性質,應受到先訴抗辯權制度的保護。不能僅因保證合同無效,一般保證人的責任就喪失了補充責任的性質。
  其次,符合當事人訂立一般保證合同時的合理預期。雖然保證合同無效後,保證人根據自身過錯來確定賠償責任,已經不同於保證合同有效時的保證責任,但債權人和保證人簽訂一般保證合同時,通常不會主觀上認為保證合同無效,故雙方均有一般保證人受先訴抗辯權保護的預期,債權人通常也不會提前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
  最後,符合合同效力制度體系的內部邏輯。保證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獲得的利益不應當超過保證合同有效時所能獲得的利益。換言之,一般保證人在保證合同無效時至少應當受到與保證合同有效時同樣的保護,以維護合同效力制度體系的內部和諧。保證合同無效時,若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保護,債權人則可單獨起訴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有悖於合同效力體系的邏輯秩序,使保證人喪失了保證合同有效時的期限利益。
  綜上,在保證合同無效時,一般保證人仍享有先訴抗辯權,這既符合保證人賠償責任的責任性質,符合當事人的合理預期,也維護了合同效力體系的有機統一。
 
副总编 二十二级
10楼 发表于:2024-4-11 14:25
點評專家: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程  嘯
  點評意見:先訴抗辯權,也稱檢索抗辯權。該權利是一般保證人所享有的民事實體權利,而非單純的訴訟上的抗辯權,對其非常重要。保證人有無先訴抗辯權也是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最根本的區別。為了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對保證人科以過嚴的責任,我國民法典第68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同時,在第687條第2款還嚴格限定了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四種情形。一般保證合同無效並非該款規定的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情形。此外,保證合同無效並不意味着保證人就完全免責。依據民法典第682條第2款的規定,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雖然保證人是因過錯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並不改變保證人並非為自身債務負責的本質特徵。故此,如果認為一般保證合同有效的,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保證合同無效時,一般保證人就沒有先訴抗辯權,顯然違反了同等事物同等對待的基本法理,也人為地改變了債權人、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利益結構,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因此,本答疑關於保證合同無效時一般保證人仍有先訴抗辯權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其從保證人賠償責任的性質、當事人的預期以及合同效力體系的內部邏輯等三個方面論證也是具有說服力的。
 
副总编 二十二级
11楼 发表于:2024-4-11 14:26
第二批——問題3:客戶信息是否屬於公司的商業秘密?
  答疑意見:客戶信息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即基礎信息;另外一部分是交易習慣、意向、價格承受能力等信息,即深度信息。但該分類並不必然影響客戶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認定。判斷客戶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標準,在於其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即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值得注意的是,秘密性要求不為公眾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既不要求絕無他人知曉,也不要求他人付出足夠代價仍然不能得到。客戶信息的商業秘密相較於技術秘密的商業秘密存在一定特殊性:客戶信息實質系可經收集獲得的信息,故侵害客戶信息商業秘密行為的實質通常是侵權人通過該侵權行為節省了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因此,客戶信息的商業秘密保護通常有時間限制。故儘管基礎信息較之深度信息容易獲取,但這僅導致基礎信息秘密性的認定更困難及相應保護期限更短。如果基礎信息確有商業價值、數量足夠龐大,收集足夠困難,其亦可能滿足價值性、保密性要求,進而可被認定構成商業秘密,對此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
 
副总编 二十二级
12楼 发表于:2024-4-11 14:26
點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來小鵬
  點評意見:客戶信息對公司的運營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否構成公司商業秘密並受到法律保護,則應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並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判斷。答疑意見從客戶信息的構成、認定依據、客戶信息認定為商業秘密的特殊性三個方面回答了客戶信息是否屬於公司的商業秘密這一問題。答疑意見精準解讀了客戶信息中的基礎信息和深度信息,準確地理解和把握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商業秘密規定的內在意旨,分析並回答了客戶信息的商業秘密相較於技術秘密的商業秘密的特殊性。本條答疑邏輯清晰,依據充分,觀點正確,對於個案中正確判定客戶信息能否構成公司商業秘密類似問題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副总编 二十二级
13楼 发表于:2024-4-11 14:32
第三批——問題1:民間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或者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如何處理?
  答疑意見:對出借人的主張區分層次審查處理,詳情如下:
  第一個層次:民間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出借人請求支付借款期限內利息的,應當以借貸合同約定為依據,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此不區分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還是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或法人與非法人組織之間的借貸合同。
  第二個層次:民間借貸合同對利息約定不明。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三款「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以及《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應區分兩種情況:一是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以及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這裏既包括確定是否應當支付利息,也包括確定利率的高低。二是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利息,出借人不享有支付利息請求權。審判實踐中,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果約定了利率但未明確是月利率還是年利率的,屬於對支付利息作了明確約定,只是對利率標準約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依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等因素對利率作出認定。
 
副总编 二十二级
14楼 发表于:2024-4-11 14:32


  第三個層次:民間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但約定了借款期限。對於民間借貸合同既未約定借期利息,又未約定逾期利息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和《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主張借期內的利息的,依法不予支持;但對於出借人主張逾期利息的,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個層次:既未約定利息又未約定借款期限,出借人主張逾期利息的,應當先確定「借款期限」問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可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確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確定後,可按照第三個層次的方法來確定利息。如果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不能確定借款期限,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對於「合理期限」之後的逾期利息,參照第三個層次的利息確定方法計算。
 
副总编 二十二级
15楼 发表于:2024-4-11 14:32
點評專家: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程嘯
  點評意見:本答疑結合實踐中常見的情形,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區分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利息約定不明、未約定利息但約定了還款期限、既沒有約定利息也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等四個層次來解答,條理清晰,很有針對性。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合同編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規範的是所有類型的合同,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民間借貸合同,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金融借款合同。因此,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只要是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那麼無論該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還是民間借貸合同,也不管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間的還是非自然人之間的,一律視為不支付利息。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三款前半句即「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也適用於除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所有類型的借款合同。
 
副总编 二十二级
16楼 发表于:2024-4-11 15:53
第四批——問題2:代位繼承人成年後從未履行贍養義務,應否均分遺產?
    答疑意見: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法定繼承以均等繼承為原則,對於盡到較多贍養義務的也只是規定「可以」多分而非「應當」多分。但是就代位繼承而言,代位繼承人僅僅是承繼了其父或母作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權,並不涉及贍養義務問題。這樣的制度安排體現了對贍養的正向鼓勵,但仍然強調維護以身份為基礎的繼承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對於代位繼承人而言,決定其能否均等繼承的根本在於其身份是否符合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當然,此種情況下,如果其他繼承人盡到較多贍養義務,也應當是讓有關繼承人多分,而不是讓該代位繼承人少分。
    諮詢人: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李  燕
    答疑專家: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  熊  燕
 
副总编 二十二级
17楼 发表于:2024-4-11 15:53
第四批——問題3:實際借款人涉嫌貸款詐騙罪,名義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之效力如何認定?還款責任如何承擔?
    答疑意見:一是關於借款人的確定問題。實際借款人委託名義借款人借款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第九百二十六條有關間接代理的規定來確定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即視出借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是否知情作不同處理: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借款合同直接約束實際借款人與出借人,因此應當認定實際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當事人,除非出借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借款合同只約束名義借款人。出借人對代理關係不知情的,應當認定名義借款人是借款人;名義借款人披露實際借款人的,出借人有權選擇名義借款人或者實際借款人作為相對人。
 
副总编 二十二级
18楼 发表于:2024-4-11 15:53
    二是關於借款合同效力問題。實際借款人被認定貸款詐騙犯罪,意味着刑事判決已經認定實際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當事人。依據前述規則,如果民事訴訟也認定實際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當事人,就涉及構成貸款詐騙罪是否影響合同效力問題。在認定合同效力時,要依據民法典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則來認定,而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構成犯罪,就應一律認定合同無效。在貸款詐騙犯罪場合,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欺詐的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為可撤銷合同。應當注意的是,在合同效力歸屬(即當事人認定)上,刑事判決認定實際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犯罪,並不當然意味着民事訴訟也必須認定借款合同就發生在出借人和實際借款人之間。換言之,在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問題上,也要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第九百二十六條等規定來確定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民事判決認定名義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此時實際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罪並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
    三是關於名義借款人的責任及其與刑事責任的協調問題。如果認定合同關係發生在實際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因名義借款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其無須承擔借款合同項下的責任。如果民事判決認定合同關係發生在名義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則名義借款人根據民事判決承擔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本付息責任,實際借款人根據刑事判決承擔退贓退賠責任,二者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不存在比例責任或補充責任的問題。此時,人民法院要在執行環節做好協調工作,避免債權人重複受償。
    諮詢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  徐  楚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麻錦亮
 
副总编 二十二级
19楼 发表于:2024-5-30 09:26
第五批——問題2:能否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的「全責」或「主責」認定「好意同乘」規定中的「重大過失」?

答疑意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好意同乘」中駕駛人重大過失一般指嚴重違反最基本的注意義務,例如,駕駛人存在酒後駕駛、無證駕駛、行駛中闖紅燈等明顯違法行為情形。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對駕駛人作出的全責或主責認定,只能作為評判的考量因素,不能僅憑此當然認定駕駛人存在重大過失。例如,駕駛人僅因通常認為的一般過失造成交通事故,但如果對方完全沒有過錯或者造成的是單方事故,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上仍會被評判為「全責」;反之,如果一方駕駛人存在無證駕駛等重大過失,但對方駕駛人同時存在醉酒駕駛等更為嚴重且直接導致事故的違法行為,在事故責任認定上可能會評判對方駕駛人為主責,無證駕駛一方因此僅被評判為次責,但在侵權責任過錯評價上,可以評判雙方都存在重大過失。因此,不能單純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事故責任認定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而應當根據駕駛人的客觀行為表現及主觀心理狀態等全案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諮詢人: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宋  楊
答疑專家: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二庭  孔祥雨
 
副总编 二十二级
20楼 发表于:2024-8-18 17:07

第六批——問題4:承運人為貨主投保海上貨物運輸險,並告知保險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即放棄向承運人追究貨損責任,此類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答疑意見:如果雙方訂立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本身不存在無效、可撤銷等效力問題,合同中約定保險人不得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無論該條款本身效力如何,都不應影響保險合同整體的效力。至於當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人不得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條款,一般也應認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依法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上未禁止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人不得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系保險人的權利,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自願放棄向投保人代位求償的權利,嗣後又違背誠信原則向投保人代位求償,不應支持;另一方面,保險人之所以同意放棄代位求償權,一般系出於商業利益考量,一些較大的貨運企業往往掌握有大量的貨源即貨運險業務來源,保險人以放棄代位求償權為代價換取大量穩定的業務,系保險人在精算基礎上所作的商業安排,互利共贏且不損害第三人利益,司法裁判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保護在實踐中形成的、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商業交易模式。如果保險合同對於保險人放棄代位求償權附有條件,比如預約保險合同中約定申報的貨物數量達到一定的量後,才有權要求保險人放棄對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投保人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抗辯,也要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


另外,雖然在保險人沒有代位求償權的情況下,可能存在承運人與貨主聯合騙保的道德風險問題,但該風險無論保險人是否有代位求償權都始終存在,歸根結底是屬於理賠中的事故認定問題,故並非本問題所考慮的範疇,保險公司如發現不存在真實發生的保險事故,可以不予理賠。還有觀點認為,保險人預先放棄代位求償權可能導致承運人不積極履行其謹慎管貨的義務。對此,個人認為,一方面貨主針對承運人過錯造成的損失也可以選擇直接向承運人主張賠償,另一方面保險人也會根據承運人的業務履行情況考慮後續合同簽訂和條款約定,市場會平衡雙方利益,故不影響合同中保險人自願放棄行使代位求償權條款的效力。


諮詢人: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審判庭  謝振銜


答疑專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海事及海商審判庭  金曉峰


 
副总编 二十二级
21楼 发表于:2024-8-18 17:07

第八批——問題5:輕微違約的情形下當事人是否有權行使約定解除權?

  答疑意見:關於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是否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在輕微違約情形下當事人是否有權行使約定解除權的問題,理論和實踐中有不同觀點。對此,我們傾向認為,應當在首先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兼顧合同正義的要求,通過體系化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其中,對於違約行為顯著輕微的,支持行使約定解除權會造成雙方權利義務顯著失衡,特別是行使解除權構成權利濫用的,就有必要限制。對此,《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7條規定:「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審判實踐中,對違約行為是否顯著輕微,要從嚴把握,避免對意思自治原則造成過大衝擊。具體可以運用動態系統論的方法,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確定:一是違約方的過錯程度。雖然民法典堅持嚴格責任原則,在認定是否違約時不考慮過錯,但這並不代表過錯在合同法中沒有任何意義。如果違約方只有輕微過失,甚至沒有過失,一般不宜支持解除合同的主張。二是違約行為形態。合同義務根據性質可分為主合同義務、從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對於違反從合同義務尤其是附隨義務的行為,要慎重決定是否支持守約方解除合同的主張。三是違約行為的後果。在輕微遲延履行、繼續性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偶然違約等情形下,違約程度顯著輕微,即便違約也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的實現,而若支持解除權的行使,則可能會導致輕微違約方前期大量投入難以挽回,從而造成利益嚴重失衡。四是能否通過其他措施進行救濟。解除合同並非違約情形下唯一的救濟手段,也不是當然的救濟手段。顯著輕微違約並不能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如果守約方的損失可採取其他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通常是損害賠償)予以救濟,且此種方式比直接解除合同更有利於實現公平的,則可以考慮對守約方的解除權予以限制。

  諮詢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李鯤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 陸昱

 
副总编 二十二级
22楼 发表于:2025-5-23 13:08

第20批——問題2:買賣合同未約定貨款支付時間,出賣人主張貨款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如何確定?


答疑意見:從我國民法典立法的體例結構看,不論是總體結構還是各編結構,都是按照「從一般到具體」進行編排的。但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典時,則應遵循「從具體到一般」的適用規則。具體到買賣合同,應當優先考慮適用民法典合同編典型合同中關於買賣合同的具體規定,沒有具體規定的,再考慮適用合同編通則乃至總則編的相關規定。題述問題涉及民法典買賣合同中第六百二十八條規定的「同時支付規則」與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的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隨時履行規則」的適用關係問題。對此,應當直接適用「同時支付規則」,即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即應承擔合同價款支付義務,並據此起算訴訟時效。理由在於:從基本的體系邏輯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於合同編第一分編「通則」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第六百二十八條規定於合同編第二分編「典型合同」中的「買賣合同」部分。從民法典合同編的體系結構看,通則與典型合同、准合同構成總分關係,是一般規定與具體規定的關係,故應當優先適用分編中的具體規定。而且,從基本法理上看,對於未約定合同價款支付時間的買賣合同而言,在出賣人已按照合同約定向買受人交付買賣合同標的物或者相應單證後,買受人就負有及時支付合同價款的義務。相應地,出賣人就享有了對買受人主張支付價款的請求權,這時已與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吻合。

是故,就問題所述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未約定價款支付時間的情形,有必要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看當事人之間有無補充協議,或者能否通過交易習慣來判斷合同價款請求權的成立時間;如若不能,則應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條規定確定出賣人合同價款請求權的成立時間,進而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諮詢人: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 皓

答疑專家: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二庭 楊 軍

 
副总编 二十二级
23楼 发表于:2025-5-23 13:08

問題3:物業費的訴訟時效應當如何計算?


答疑意見:關於物業服務費的訴訟時效計算方式,我們傾向於認為,每筆物業費債務均系獨立之債,其訴訟時效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分段分別起算。主要考慮: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服務人需要提供的物業服務和業主應當支付的物業費總額,在物業服務合同成立時尚不能確定,而是隨時間的延續而發生變化;同時,物業服務合同通常約定物業服務費按照固定周期結算(如一年一交),每個周期的物業費債權相互獨立,多個結算周期的物業費債務實為多個相互獨立的債務集合,而非同一債務的分期履行。故物業服務費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分段分別起算的規定,不應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關於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廣東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訴郭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入庫編號:2023-16-2-121-007)》的裁判要旨已明確: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每一期債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繼發生,各期債務之間雖互有關聯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獨立性大於關聯性,應認定為獨立債務,故訴訟時效應自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計算。

諮詢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彭永剛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李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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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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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回复时间:2025-5-23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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