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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法)中國法院網法律問答
副總編 二十二級
1樓 發表于:2024-4-22 12:43
本帖主要用於收集中國法院網法律問答欄目里關於民法的內容
副總編 二十二級
2樓 發表于:2024-4-22 14:05
參加婚禮被意外炸傷,責任如何劃分?
2024-04-17 15:57:38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石增輝 陳謙
  近日,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原告鍾某自負40%責任,被告劉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鍾某11963.38元。
  鍾某的妻子與劉某系同學關係。2023年4月29日,劉某在家中為其兒子操辦結婚喜宴,鍾某與妻子受邀參加。婚禮現場燃放花炮,花炮在燃放過程中升至上空一定高度後再炸響,其中一枚花炮在燃放過程中,意外將鍾某的小腿部位炸傷,後鍾某去往醫院進行治療。事故發生後,劉某已為鍾某支付醫藥費1180元。經鑑定,鍾某所受損傷診斷為:雙下肢二度燙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雙方就賠償未能達成一致,鍾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為給兒子操辦結婚事宜,邀請親朋好友前來慶賀,在原本就不寬闊的道路兩側,既掛置了大型氣球及條幅,還站立了眾多迎接的親友,在客人到達現場之際,有人燃放了花炮,劉某對燃放花炮的人員疏於管理,燃放花炮不規範,導致花炮傷人事故的發生,故劉某應對鍾某受傷承擔主要責任。鍾某作為成年人參加喜宴,在現場人員較多、道路較窄、掛置氣球條幅、有人燃放花炮等複雜情況下,未盡到安全謹慎注意義務,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岳陽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劉某作為婚禮的邀請人,邀請親朋好友來參加婚宴,屬於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其應對前來參加婚宴的鐘某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婚禮現場所燃放的鞭炮造成鍾某損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燃放鞭炮時,鍾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注意自身安全。參加婚宴本是一件喜事,公眾應當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對煙花安全問題的認識和重視程度,燃放煙花爆竹時要保持安全距離,避免意外發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副總編 二十二級
4樓 發表于:2024-4-22 14:10
再婚就無法繼承財產,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2024-04-16 15:54:15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李 想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在一些繼承糾紛中,經常會出現五花八門的遺囑。近日,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被繼承人立了一份遺囑,寫明妻子繼承自己的部分財產,但在遺囑中設定了一個附加條件,要求她不得改嫁。面對這樣一份「奇葩」遺囑,法院會怎麼判?
  多金老闆再婚娶了女大學生
  當事人老趙生於20世紀60年代,通過多年打拼干出一番事業,從普普通通的打工族成為公司老總,身價不菲,年入百萬。他與妻子育有一子,可謂事業家庭雙豐收。
  然而,老趙與妻子的婚姻生活也在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消磨中,變得平淡如水,後老趙與妻子經過協商,友好分手,並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
  離婚後,已年近半百的老趙一心撲在事業上。後來,在工作中結識了比自己小20多歲的女大學生小麗,小麗年輕漂亮、聰明能幹,充滿了青春活力,讓老趙心動不已,而小麗也被老趙的成熟穩重所吸引,二人墜入情網,並火速確定戀愛關係。
  相處不久後,老趙如願迎娶了小麗,重新開啟了自己的幸福生活,婚後不久,雙方又生育了一個兒子,日子過得甜甜蜜蜜。

 
副總編 二十二級
5樓 發表于:2024-4-22 14:11
一份附加條件的遺囑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再婚後第五年,老趙被查出患有肝癌,病重期間,他親自書寫立下了遺囑:去世後,名下的三套房產,一套由自己與前妻生育的兒子繼承,第二套由自己與小麗生育的兒子繼承,第三套房產及所有存款、股票、理財等,由小麗繼承,但小麗繼承房產的附帶條件為簽署不得改嫁協議,並保證嚴格執行,否則不得繼承遺產。老趙在遺囑下方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
  立遺囑後不久,老趙因病情加重搶救無效死亡。小麗與兒子將老趙與前妻所生育之子、老趙的父親訴至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遺囑分割老趙的遺產。
  鄭瑩法官負責審理此案,案件審理過程中,關於老趙所立遺囑的效力問題成為各方爭議的焦點。小麗認為,老趙所立遺囑中除限制自己再婚的部分,其餘均合法有效,要求按照遺囑繼承,其未來婚姻不應受遺囑限制。
  然而老趙與前妻所生育之子認為,該遺囑中,由小麗繼承的部分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按照法定繼承原則予以繼承。
 
副總編 二十二級
6樓 發表于:2024-4-22 14:11
如此遺囑有效嗎
  法院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官認為,本案中,老趙所立遺囑第三條載明:相關房產由小麗繼承的附帶條件為小麗必須簽署不得改嫁協議,並保證嚴格執行。這條遺囑系對小麗的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權作出了限制與約定,明顯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屬於法律規定的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應認定為無效。對被繼承人老趙遺囑中被認定無效的部分財產,應按照法定繼承原則予以處理。
  法官指出,我國法律規定,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官認為,本案中,小麗作為被繼承人老趙現任配偶,在老趙患重病至去世期間,長期與被繼承人老趙共同生活,相較其他繼承人,顯然盡到了更多扶助、照顧義務,符合繼承法規定可以多分遺產的情形,依法可以適當多分得被繼承人的相關遺產。法院最後判決小麗繼承被繼承人老趙遺囑中被認定無效部分遺產份額的40%。
 
副總編 二十二級
7樓 發表于:2024-4-22 14:11
觀察思考
  遺囑不得干涉他人婚姻選擇自由
  立遺囑是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規定預先處分其個人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其死亡後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的合法財產,可以立遺囑將個人遺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應至少具備以下要件:一、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是立遺囑的基本前提。二、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遺囑是在受脅迫或欺騙的情況下訂立的,或者在遺囑上被篡改變更了關鍵內容,那麼這些遺囑都是無效的。三、遺囑內容必須具有合法性:遺囑不得處分不屬於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或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四、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管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都應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本案中,老趙所立遺囑中「不得改嫁」條款,就是因為缺少上述第三個要件即內容的合法性,因而無法被認定合法有效。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禁止或者破壞婚姻自由是法律所禁止的。公民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自願決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強迫與干涉。」鄭瑩表示,夫妻一方去世後,另外一方有選擇再婚的權利。同時,公民去世時亦可以依法處理自己的個人財產。恰恰在本案中,兩種權利發生碰撞。雖然也有觀點認為,小麗可以通過選擇再婚、放棄遺產以獲得婚姻自由權利,老趙所立遺囑並未限制繼承人小麗的婚姻自由,也體現被繼承人遺產處分權利,應具有法律效力。但這一觀點未免過於簡單與武斷。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時,把配偶是否再婚作為取得財產繼承權的先決條件,含有干預他人婚姻選擇權利的內容,其實質是讓他人在締結新的婚姻與獲取遺產中作出選擇與取捨,為他人的婚姻選擇設定了相應的物質後果,影響公民各項權利充分行使和實現,存在權利濫用之嫌,屬於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違法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雖然老趙遺囑中的「不得改嫁」條款被認定為無效,但對該部分財產按法定繼承原則分割時,還是應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等一併納入考量範圍,綜合審查案件相關事實背景以及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盡贍養、扶助義務等情況在分割時予以充分考慮,以判斷作出無效認定後,是否會導致各方當事人利益嚴重失衡。本案中,對遺囑中被認定為無效部分財產雖然法院最後按法定繼承進行了分割,充分考慮到在老趙病重期間由小麗實際照顧並盡到主要扶助義務的情況,因此在按法定繼承原則分割時對小麗予以了適當多分。


 
副總編 二十二級
8樓 發表于:2024-4-22 14:11
租房遇「變臉」房東 裝修損失誰買單?2024-04-15 15:45:30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楊飛

   「房子是別人的,但生活是自己的。」為了提升居住舒適度,租客自掏腰包裝修了出租屋,不料房東不按套路出牌,擅自上漲房租。租客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但被房東提出解除合同,租客無奈同意,那剩餘的裝修損失應由誰來承擔?而此時,出租房又遲遲未清騰完畢,雙方就此產生了矛盾……

  基本案情
  王某於2020年6月租賃吳某的房產,約定租賃期限為5年,年租金為1.8萬元,三年後按照每年5%遞增,王某可對房產進行裝修。後王某對租賃房產進行裝修花費8萬元。2023年6月,吳某單方面要求將房租漲至2萬元並收取押金2000元,王某按原合同支付租金後,吳某退還租金並要求解約,王某遂同意解除合同但遲遲未將房產清騰完畢並交付吳某。隨後,王某向贛榆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某賠償裝修損失4萬元,吳某提起反訴要求王某支付合同解除後的占有使用期間的費用1.4萬元。
  法院審理
  根據法律規定,因出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承租人可請求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本案中,出租人吳某違約漲租並解約,應賠償王某剩餘租期內裝修殘值。承租人王某同意解除合同,但未在合理期間內將租賃房產清騰完畢並交付出租人吳某,應支付占用期間的費用。
  經贛榆法院審理查明,該房產裝修8萬元,租期剩餘兩年,剩餘裝飾裝修殘值為3.2萬元。王某在解除合同後占用房屋9個多月,參照租金占用期間費用為1.35萬元。最終經法院調解,由出租人吳某給付承租人王某1.3萬元,租賃房產內的裝飾裝修及部分家具歸出租人吳某所有。
  法官說法
  房屋租賃合同雙方應遵守契約精神,出租人不能隨意變更合同損害承租人權益。若出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應承擔承租人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此外,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造成的違約,承租人都應及時將房屋清騰完畢交付出租人,否則應支付占用期間的費用。
  法條連結
  《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副總編 二十二級
9樓 發表于:2024-4-22 14:14
才買了健身私教課就骨折,課程費能退嗎?2024-04-11 16:36:0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李先生買了健身房一萬多元的私教課,還沒開課就在家摔傷手腕骨折,他與健身房多次協商退費未果,只能訴至法院,李先生的購課費用能退嗎?
  李先生與南通某健身房簽訂《健身購課協議》,並根據協議約定支付了課程費用12300元。協議中還約定,會員如有因自身身體健康原因(如身體疾病、備孕、懷孕、身體不適等)要求退課、退款的,須承擔未使用課程金額30%的違約金,如不承擔違約金,健身房不予辦理退課。
  上述協議簽訂後不久,李先生在家不小心摔傷導致手腕骨折。因為接下來無法健身鍛鍊,他多次與健身房協商退費,對方不同意。李先生便訴至崇川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全額退款。
  健身房辯稱,同意解除合同,但是李先生系個人原因要求退課退款,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總價30%的違約金。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存在以下問題需要關注:一是合同解除的問題。案涉健身購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等禁止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違約條款作為協議內容的一部分,符合正常的商業經營模式,並不存在加重對方責任或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行為,故原告主張「相關違約條款系格式條款,應屬無效,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認可。原告以其自身原因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根據法律及合同的約定,其不享有單方解除權。該解除行為構成合同約定的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庭審中因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視為雙方已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法院可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二是退還金額的問題。合同因違約解除,守約方可請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被告認為應以合同總價的30%計算違約金,法院不能支持。根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含其他預收款憑證)的,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本案中,被告一次性預收了12300元作為服務費用,顯然違反了上述條例的規定。據此,超過部分7300元被告應當予以返還,原告應承擔剩餘5000元預付款的違約責任。
  近日,崇川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健身房按照5000元的30%即1500元收取違約金,剩餘的10800元退還給原告李先生。
  法官提醒:違約條款作為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身不屬於加重一方責任、免除一方義務的格式條款。如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則屬於依法可以調整的範疇。消費者若擔心合同履行中的各種風險或問題,可與商家訂立補充條款,對合同內容進行補充和修改,如對解除合同的情形進行約定,否則單方任意解除合同,可能產生違約責任。另外,如今預付卡充值消費十分常見,消費者應擦亮雙眼,注意甄別,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解,防止上當受騙,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副總編 二十二級
10樓 發表于:2024-4-22 14:14
當「假一賠十」遇上「職業打假」,法官將如何判定?

2024-04-10 10:00:43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胡江庭 吳英

   高價網購化妝品,索賠不成要求十倍賠償,法院是否支持購買者關於懲罰性賠償的主張呢?近日,湖北黃梅法院五祖法庭成功調解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合理化解了「假一賠十」與「職業打假」間的「恩恩怨怨」。

  何某在拼多多購物平台經營一家化妝品店鋪,經營售賣某品牌面霜,並在商品售賣頁面承諾正品保證、假一賠十。2023年8月,鄧某在何某經營的店鋪網購了10份某品牌面霜,共支付3600元。「這個產品怎麼沒有生產日期呢?」在簽收商品後,鄧某詢問商家何某。「有保質期,沒有生產日期,商品每天現做現發,秘方調製,你放心使用!」何某答覆。後鄧某發現面霜的外包裝盒和內部商品的標識、成分均不一致,且無生產廠家、生產廠地址、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號等信息,遂向拼多多平台投訴,該平台向鄧某披露了商家信息並退還了貨款3600元。
  在向商家繼續索賠未果後,鄧某以收到的商品與店鋪宣傳不符,屬於「三無產品」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何某退還購物款3600元,並按照「假一賠十」標準支付賠償金。
  該案訴至五祖法庭後,承辦法官當即著手查閱案卷、了解案情,並及時與雙方當事人溝通聯繫,充分了解雙方訴求、理清爭議焦點。庭審中,被告何某辯稱,面霜的外包裝盒註明了商品品牌,可證明鄧某購買的面霜不是「三無產品」,鄧某一次性大量購買該面霜並非為了生活消費需要,其通過「假一賠十」敲詐勒索,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不合法,且該糾紛已通過拼多多平台介入處理,鄧某支付的3600元貨款已退回,雙方之間的買賣關係已經終止。除此之外,何某還提供了多份其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下載的,鄧某以商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在其他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文書,認定鄧某系職業打假人,其目的是想通過訴訟來敲詐錢財。而原告鄧某在向法庭提供相關商品物證後,始終堅稱何某售賣的面霜為假冒偽劣產品,要求假一賠十。
  另查明,被告何某於2017年1月與深圳市某品牌美容公司簽訂了產品代理合同,約定該公司同意並授權何某以連鎖經營形式加入品牌經營,主要售賣某品牌面霜等產品。但何某售賣給鄧某的某品牌面霜無廠名廠址、無合格證明、無生產日期標識,與該公司名下的某品牌面霜包裝標識、成分均不一致。
  被告售賣「三無產品」系事實,但原告維權的動機卻引人深思。鄧某是知假買假、以此牟利?還是消費者合理維權?其「假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主張是否應支持?
  承辦法官經審理認為,商家在網絡平台銷售商品,應當保證貨真價實,不得有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一般來說,「假一賠十」只適用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的消費者,不包括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商品的職業打假人,後者的「假一賠十」請求不應獲得法院的支持。通過剖析本案案情可發現,按通消費常理和使用習慣,一般消費者在購買面霜等化妝品時,會有試用行為,效果好才會繼續購買,而原告在沒有試用的情況下,就花高價一次購買10瓶面霜,遠超出正常消費範疇,且其存在多次以商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為由涉訴的情形,可認定原告有職業打假嫌疑。如果支持原告鄧某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訴求,則變相鼓勵知假買假、職業打假行為;但如果不要求商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話,則會引發負面效應,難以有效遏制知假賣假等違法行為。
  為了消彌爭議,維護市場秩序健康發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承辦法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訓誡教育、剖法析理,在釋明其中利害關係後,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並當場履行,該案以調解方式順利結案,被告也在店鋪下架了該商品。
  法官說法:近年來,「職業打假」案件頻發,有購買者以牟取利益為主要動機,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或質量問題而故意購買,並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向行政部門舉報或法院起訴等手段以取得高額賠償,甚至借維權之名敲詐勒索,擾亂了市場秩序,導致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該法保護。本案中,原告鄧某提出十倍懲罰性賠償的主張是否應支持,主要還是看購買者的行為是否基於個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如果消費者是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超出正常消費範疇購買商品,已不是普通消費者的行為,利用懲罰性賠償牟利的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假一賠十」訴求難以獲得支撐。
  在當前網際網路電商行業虛假宣傳行為高發的環境下,每個人都應遵守規則、履行義務,共同助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消費者應勇於且善於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商家也需保證商品質量並誠信經營,否則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不是假冒偽劣產品的「保護傘」,也絕不會成為職業打假人牟利的「工具」!

 
副總編 二十二級
11樓 發表于:2024-4-22 14:16
一份把財產留給貓的遺囑有效嗎?

2024-04-09 08:38:53 | 來源:北京青年報 | 作者:吳揚新

   遺囑承載著逝者的信任與囑託,連結著財富的流動與傳承,同時也有著嚴格的法定形式與要件。為此我們就來看看如何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以及實踐中常見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
  我的財產我做主,我要訂立一份遺囑把財產留給我的貓,可以嗎?
  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133條的相關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可見在我國,國家、集體、組織、個人均可通過遺囑繼承財產。寵物在法律上是沒有繼承權的。這樣的遺囑也是無效的。
  訂立遺囑,是想怎麼寫就怎麼寫嗎?
  當然不行。
  遺囑的法定形式——訂立遺囑須規範,法定形式要遵守。
  《民法典》繼承編保留了原繼承法的五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新增兩種法定遺囑形式,即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
  下面就上述遺囑的法定形式和需要注意的問題予以展開和提示:

 
副總編 二十二級
12樓 發表于:2024-4-22 14:16
1.自書遺囑
  《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問題:
  (1)自書遺囑的全部內容均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電腦列印,只能用筆書寫。
  (2)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自書遺囑書寫完畢後,遺囑人須在遺囑末尾親筆寫上自己的姓名。
  常見無效情形舉例:
  ①自書遺囑末尾沒有簽名,只是在遺囑開頭書寫「我叫張三」;
  ②遺囑人具有書寫能力,但自書遺囑末尾沒有簽姓名,而是僅加蓋名章或捺手印。
  (3)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註明年、月、日。即年、月、日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常見無效情形舉例:自書遺囑末尾沒有註明年、月、日,而是在遺囑內容中書寫為「我今天九十三歲了」。
  (4)自書遺囑中的塗改、增刪部分效力問題。自書遺囑儘量避免大面積的塗改與增刪,遺囑人應在塗改、增刪的地方進行簽名確認並註明年、月、日。
 
副總編 二十二級
13樓 發表于:2024-4-22 14:16
2.代書遺囑
  《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問題:
  (1)代書人、見證人的資格
  《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①代書遺囑,見證人系某公司,遺囑上加蓋公司公章。該遺囑是否有效?
  只有自然人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因為遺囑見證是見證人通過親身感知來證明遺囑真實性,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具備感知能力,不具有見證人資格。
  ②何為「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這是一個兜底條款,可以根據個案情形判斷。比如,代書遺囑中,盲人作為見證人等。又如,錄音錄像遺囑中,耳朵失聰人員作為見證人等。
  ③何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直系親屬、配偶等,此外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等,也應視為有利害關係。
  比如,小王與小張存在民間借貸糾紛,小王作為債務人,欠小張100萬未償還。小王的父親訂立一份代書遺囑,小王不能請小張作為見證人,因為小張作為小王的債權人,是利害關係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2)代書人、見證人的義務
  訂立代書遺囑過程中,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代書人進行代書、見證人在場見證,上述三個行為要在時間上具有同步性,空間地點上具有同一性。司法實踐中,涉及代書遺囑的案件中,代書人、見證人作為證人出庭,陳述遺囑訂立過程。
  比如,代書遺囑的見證人賈某陳述,其未當場見證遺囑訂立的整個過程,那天他因為堵車來晚了一個小時。到了立遺囑人家中,即由其家人拿出已經寫好的遺囑,賈某在遺囑中的見證人處簽字。賈某的見證不符合法律規定。
 
副總編 二十二級
14樓 發表于:2024-4-22 14:17
3.列印遺囑
  《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問題:
  (1)由於列印字體與手寫字體不同,難以通過筆跡鑑定方式確定真偽,不易確定事後是否修改更換,因此與傳統紙質遺囑不同的是,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每一頁簽名。
  (2)列印遺囑是以列印形式製作的遺囑,不要求電腦製作和列印行為必須由遺囑人本人完成,也就是說無論是由遺囑人本人列印還是他人列印,均應認定為列印遺囑,而不能因為列印人不同而認定為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
  (3)列印遺囑與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均要求訂立遺囑與見證在時間上具有同步性,空間地點上具有同一性。
 
副總編 二十二級
15樓 發表于:2024-4-22 14:17
4.錄音、錄像遺囑
  《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問題:
  (1)記錄姓名時,應當清晰說出自己的正式姓名,最好是念出自己的身份證號碼,以便於確認身份。遺囑人和見證人應按照一定的順序,一次進行,確保陳述清晰、真實。
  (2)記錄肖像時,錄像中的影像不能模糊,尤其是臉部圖像需要清晰呈現出來。注意錄音錄像時,要保持一直錄攝,即一鏡到底,避免分成幾段錄製。
  (3)記錄年、月、日時,遺囑人和見證人都必須在錄音錄像中記錄。
 
副總編 二十二級
16樓 發表于:2024-4-22 14:17
5.口頭遺囑
  《民法典》第1138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需要注意的問題:
  (1)前提條件是遺囑人遇到了危急的情況(如突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突發疾病等)。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訂立口頭遺囑。
  比如,當事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多次向家人或鄰居說過去世後將遺產留給自己,是否為口頭遺囑?
  不屬於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和一般的日常聊天、談話中所述的後世安排是有本質區別的。
  (2)危急情況消除後,口頭遺囑並非直接無效,只有在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才無效。
 
副總編 二十二級
17樓 發表于:2024-4-22 14:17
6.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1139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需要注意的問題:
  當數份不同形式的遺囑真實性發生爭議時,雖然公證遺囑形式更嚴格、程序更嚴謹,但本質上與其他形式的遺囑並無不同。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於其他形式遺囑的效力。因此,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即在存有數份遺囑的情況下,完全按照立遺囑的先後順序確定立遺囑人的最後真實意思;立遺囑人也可以自由通過其他形式的遺囑改變此前訂立的公證遺囑的內容。
 
副總編 二十二級
18樓 發表于:2024-4-22 14:17
哪類遺囑還有「特殊時限」要求?
  遺囑除了必須符合上述法定形式外,還有一類遺囑,有著特殊的「時限要求」。那就是通過遺囑方式將遺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即為遺贈。
  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受遺贈人通過遺囑獲得遺贈人的遺產,除了一份有效遺囑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接受遺贈的時間限制: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這「六十日」的起算時間點是受遺贈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事實開始起算。此外這60日的時間在法律上是不變期間,不得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2)應當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表示須明確,一般不能以默認的方式表示。
 
副總編 二十二級
19樓 發表于:2024-4-22 14:17
主動履行合同會構成違約嗎?

2024-04-09 08:33:38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陶 琛 李小兵

   買賣合同僅約定了合同總貨物數量和單價、總價款,未約定交貨時間和交貨地點。賣方自行生產貨物並主動履行合同義務遭拒絕後訴至法院。近日,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以違反雙方間交易習慣為由,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2022年1月11日,原告某消防公司與被告某化工公司簽訂了一份採購訂單,合同約定某化工公司向某消防公司採購各類滅火器38973個,總金額為1071181.5元;送貨地址系由供方送到指定地點。合同簽訂後,某化工公司根據自身的銷售情況,用微信將每次需要產品的數量和型號、收貨方、收貨地點通知某消防公司,某消防公司則按通知生產、發貨。雙方不定期對帳、付款。
  2023年4月,某消防公司在未接到某化工公司任何通知的情況下,自行生產了34萬元的貨物並通知某化工公司提貨付款。某化工公司以某消防公司擅自生產超出自身銷售能力、暫無法提貨為由拒絕提貨付款。雙方協商未果,引發糾紛。
  2023年12月7日,原告向雁峰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化工公司支付所欠貨款34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履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並未約定履行地點與履行期限,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之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結合雙方前期多次履行合同情況,原告均是接到被告工作人員微信通知後,按指定的型號、數量生產產品並發貨至指定地點,足以認定這是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慣常做法。某消防公司明知雙方前期履行合同過程中均是按此習慣履行,卻在未得到某化工公司通知的情況下,擅自生產產品,對其自行生產的34萬元的貨物要求某化工公司提貨付款,該行為不符合合同本意及雙方形成的交易習慣,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某消防公司的訴訟請求。該案宣判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按照交易習慣確立合同條款的含義,是國際貿易中普遍承認的原則。在交易活動中,當事人就合同條款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通常會根據交易習慣進行解釋,以推斷、接近當事人真實意思。民法典合同編中大量採用了「交易習慣」的表述,交易習慣通常可以分為:1、一般的交易習慣;2、特定區域的交易習慣;3、特殊行業的交易習慣;4、當事人之間長期從事某種交易所形成的習慣。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前期多次履行過程中,已表明了雙方對合同中未約定交貨時間、送貨地點情況下如何履行合同的真實理解,每次都事先以微信通知為準,這種交易習慣一經確立,當事人對於這一交易習慣是存在信賴利益的,民法典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保護這種信賴利益,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誠實信用原則的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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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樓 發表于:2024-4-22 14:19
 
副總編 二十二級
21樓 發表于:2024-4-22 14:20
與關閉中的電動門搶行受傷,向物業索賠能獲支持嗎?

2024-04-07 08:42:22 | 來源:人民法院報

   小區電動門正緩緩關閉,眼看就要關上了,王女士一個急加速想要在夾縫中穿過去,但意外就發生了。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與電動門搶行受傷損害賠償案,受傷業主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償,未得到法院支持。
  王女士家住某小區,小區門口的人行通道設置了電動門。刷門禁卡或按開門按鈕,大門會自動打開,然後自行關閉。2023年12月24日下午,王女士跟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自行車外出接孩子放學。恰巧前一個行人走出去,電動門開著,但眼看著已經開始往回關了,王女士準備加速通過,然而還是沒趕上,車輪撞上了關閉中的電動門,王女士從車上摔下來。經診斷,王女士腰部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
  住院一周後,王女士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50萬元。她認為,正是物業公司管理混亂,電動門未安裝警示標誌,保安也沒有及時阻止,才使其遭罪。
  法庭上,物業公司辯稱,完全是王女士自己的僥倖作祟,企圖從門夾縫中穿過。當時電動門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王女士在電動門關閉過程中搶道騎行而出導致事故發生,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王女士摔倒後,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叫了救護車,將其送往醫院治療,已經盡到了相應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女士作為小區業主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小區大門運行方式以及強行穿行存在的安全風險,但未下車採取刷門禁卡或按開門按鈕等正規操作,在大門已經處於自動關閉過程中強行騎車通過。王女士對在夾縫穿行過於自信,是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王女士被大門撞倒完全是自身不當行為所致,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或者具有主觀過錯。因此,法院對王女士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款確立了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成立,一般應具備四個要件: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本案中,物業公司並不存在侵權行為和主觀過錯。王女士因自身行為受傷,應自行承擔責任。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對於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不予鼓勵、不予保護。
  每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僅要對選擇的行為負責,也要對行為引發的後果負責。「傷者並不必然有理」,有理的前提是有據,即要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該案提示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切莫忽略習以為常的安全隱患,「搶」來的往往是事故,「等」來的才是平安。


 
副總編 二十二級
22樓 發表于:2024-4-22 14:22
新能源充電樁,不是想裝就能裝?

2024-04-03 09:05:49 | 來源: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作者:朱冉冉 艾家靜

   王女士購買電動汽車一年多,而車商免費贈送的充電樁至今在家落灰,手續就卡在小區物業,充電不得不在外解決。新能源車市場風景獨好,可無法實現「充電自由」成為眾多車主的煩心事。同時,隨著充電樁越來越多,安全隱患也不容忽視。近期,江蘇蘇州法院審理了一批涉充電樁的糾紛,法院的判決打通了新能源車進小區的「最後一公里」——
  諸多理由一「章」難蓋
  業主無奈望「車」興嘆
  家住蘇州某小區的業主許某在搬進新居時,以11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處地下車位,兩年後購買了一輛電動汽車,於是向物業公司和供電公司諮詢充電樁安裝事宜。
  「要在自己買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需要向供電公司提交相關材料,但前提是得有小區物業公司在同意建設意見書上蓋章。」許某隨即聯繫物業,沒想到被一口拒絕。後因雙方協調不成,許某把物業公司起訴至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充電樁安裝是許某與供電公司之間的事情,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庭審中,物業公司態度強硬,稱目前小區還沒有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業主,也沒有業主安裝過充電樁,充電樁安裝線路需要經過公共區域,破壞開挖會影響周邊相鄰車位的使用。「經業主大會決議,小區不允許地下停車庫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物業公司需遵循全體業主的決定。」
  姑蘇區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本案中,許某擁有地下車位使用權,其有權在該車位安裝充電樁,供電企業現場勘驗確認可以安裝的,物業公司不應拒絕提供便利。關於業主大會決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規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由業主共同決定。而本案中,許某在其使用的車位安裝充電樁,不屬於上述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綜上,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協助許某在供電公司所需的同意建設意見書上蓋章。

 
副總編 二十二級
23樓 發表于:2024-4-22 14:22
自曝消防不達標違
  只為拒絕安裝充電樁
  無獨有偶,近日購買新能源車的馬某也遇到了「蓋不到章」的問題,但小區物業亮出了客觀理由,稱地下車庫存在消防檢查不達標、地庫電容量不足等問題,而且安裝充電樁需要業委會授權,因此不能給予配合,馬某無奈將物業起訴至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虎丘區法院審理認為,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可根據自己的意志,通過其選定的合法方式對建築物專有部分進行使用。案涉車位規劃即為停放機動車,原告購買新能源汽車,安裝充電樁符合該用途。同時,新能源汽車對於促進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意義重大,國家支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物業公司應當予以協助、配合提供便利。
  關於物業辯稱案涉小區消防不達標的意見,法院認為,物業不能以其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阻卻業主行使正當權益,且施工單位會在安裝過程將對施工條件進行專業審核,如不符合施工條件,物業應對其進行整改。關於物業辯稱的電容量不足意見,法院認為,電容量不足情形尚未發生,即便存在,物業也應採取積極措施解決問題,而非簡單拒絕業主申請安裝充電樁。同時,因物業服務協議明確約定業委會不得干涉物業公司依法依約實行的經營管理活動,物業認為其需要獲得業主委員會授權的意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物業公司向原告馬某出具同意其停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副總編 二十二級
24樓 發表于:2024-4-22 14:22
充電樁安裝遺留隱患
  未儘管理義務需擔責
  小區車位安裝的充電樁越來越多,隨之帶來的安全隱患也不容忽視。日前,8歲的小朋友洪某在小區地面上玩捉迷藏時,躲藏至消防通風井出風口處,因出風口處擋板未予固定,不慎跌入通風井內受傷,傷情經鑑定構成九級殘疾。為此,小洪以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防範、定期維修以及應急管理的義務致其損傷為由,起訴索賠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近50萬元。
  經查,事發前物業公司在通風井口北側安裝了電動汽車配電箱,為將充電線纜連接地下車庫的充電樁,案涉通風井口的擋板被拆卸,但充電線纜安裝完成後卻未將通風井口擋板復原固定。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管理小區公共場所,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若物業未能及時對小區內破損設施進行維修、消除隱患而發生損害事故,應承擔大部分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物業公司作為服務提供者,對小區公共場所的通風井負有管理、維護、修繕的義務。事故發生前,物業公司未對案涉通風井口被拆卸的擋板及時修復、固定,亦未在該區域設置警示標誌告知風險的存在,對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
  吳中區法院認為,作為物業公司,應不斷提高充電樁安裝的安全意識,及時對安裝過程中產生的設施設備破損進行維修維護,避免損害事件的發生。同時,考慮到小洪年紀尚小,安全防範能力欠缺,其監護人未能盡到監護職責,對其受傷亦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判決物業公司賠償35萬元,其餘損失由洪某自行承擔。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
 
副總編 二十二級
25樓 發表于:2024-4-22 14:23
觀察思考
  物業不應成為「絆腳石」
  近年來,新能源產業迎來巨大發展契機,可隨著新能源車輛的普及,越來越多的車主面臨充電難問題。儘管電網、消防等部門在安裝個人充電樁上均持積極態度,但安裝充電樁還是面臨諸多障礙,很多卡在了小區和物業公司上。
  實踐中,新能源汽車充電樁進駐小區進行安裝時,頻頻遇到物業公司的阻撓,由此產生糾紛甚至引發訴訟的情況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消費者選擇,不利於綠色低碳出行,同時也暴露了物業公司責任意識不強、小區設施建設存在短板、相關制度尚不健全等一系列現實問題。
  首先,物業公司怕「惹火上身」,於是想撇清責任。小區地下停車位充電樁的安裝,不僅加大了物業公司對小區用電等安全事故的檢查壓力,同時在充電樁安裝過程中可能觸及其他業主利益、公共利益而被投訴。如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物業公司往往難辭其咎。因此,部分物業公司對業主安裝充電樁態度消極,甚至存在牴觸情緒。
  其次,一些老舊小區設施建設存在短板,面臨改造升級難題。新能源汽車是近年來的新生事物,但一些老舊小區在建設中並未預留充電樁的用電負荷,導致有的車樁不能高效匹配,有的不堪短期內陡增的用電壓力,還有的充電樁安全性能較差。而全面升級改造又面臨成本等諸多現實問題。
  最後,相關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刺激配合安裝充電樁的「助力器」。政策方面缺乏相應的獎勵和懲處機制,抑制了物業公司配合充電基礎設施安裝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導致雖然小區居民有安裝意願,但是小區配套未能主動跟進。
  雖然面臨諸多問題,但物業公司應當遵循民法典所倡導的綠色發展理念,積極履行充電樁安裝的相關協助配合義務,加強對充電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將民法典精神落到實處,對充電樁入駐小區積極配合和協調,而不應成為充電樁安裝的「絆腳石」。
 
副總編 二十二級
26樓 發表于:2024-4-22 14:23
戀愛期間的轉帳,分手後能否要回?

2024-04-03 09:02:30 | 來源:北京西城法院 | 作者:王珅

   近年來,戀愛分手後向對方追索轉帳及大額消費的案件頻發。戀愛期間可能從來不計較誰付出更多,但分手以後甚至有可能連一頓外賣錢都想要回來。
  戀愛期間雙方在經濟上可能產生以下糾紛:
  1.相互轉帳以及代付款項頻繁
  由於雙方存在戀愛關係,戀愛期間會有很多轉帳,包括日常消費轉帳以及各種節日,例如情人節、生日等發送的紅包和轉帳,或者代對方付款的情況;
  2.消費混同
  雙方共用各種網絡帳戶例如淘寶、支付寶、美團等或者知曉對方帳戶密碼,故而存在大量消費混同或者用對方帳戶付款的情況;
  3.未留存證據
  款項性質和數額認定困難。在借款發生時,由於雙方存在特殊的戀愛關係,礙於情面等特殊原因,借款往往沒有保存憑證,且款項可能通過現金或者轉帳方式交付,爭議發生時是否交付以及交付的具體數額難以認定。
  法官提示
  這些轉帳或者代為支付的金額是否能被認定為借款而要求對方返還?
  1. 針對大額轉帳,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如果無法證明系贈與或者償還其他債務則一般認定為借款;
  2. 針對有具體訂單信息以及消費記錄的購物以及外賣訂單等,原告如果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基於雙方存在的特殊關係,不能排除雙方存在互贈的可能性,不宜認定為借款;
  3. 關於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款項,因在特定日期發送,且數額特殊,故一般認定為贈與;
  4. 關於小於100元的轉帳或者紅包,因雙方存在相互轉帳的情形,在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是借貸的情況下,不宜認定為借款。
  戀愛期間,雖然雙方存在特殊關係,但對於雙方一致認可的大額借款,為避免之後發生爭議時說不清楚,還是要簽訂借條或者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記錄,以便避免後續出現舉證困難。


 
副總編 二十二級
27樓 發表于:2024-4-22 14:23
供貨合同未履行,約定的中介費咋辦?

2024-04-02 08:35:56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劉衛東 伍中民

   中介人促成買賣雙方簽訂購銷合同,簽約當日賣方向中介人支付了5萬元佣金,其後因賣方未交付貨物導致購銷合同解除,賣方訴至法院要求中介人退還中介費。近日,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中介合同糾紛案件,經審理判決中介人退還50%中介費。

  2020年3月1日,經中介人李某居間介紹,術某公司與高某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約定高某向術某公司訂購1萬台額溫槍,高某預付了部分貨款。同時,李某與術某公司簽訂一份居間協議,協議約定,李某介紹了1萬台額溫槍客戶訂單,術某公司按每台30元的價格向李某支付佣金,簽約當日術某公司向李某支付5萬元佣金,剩餘佣金將在高某付完尾款後2小時內結清;如因工廠原因需退款給客戶,該佣金部分應按相應比例退回。臨近購銷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術某公司卻一台額溫槍都未交付,高某遂與術某公司解除了合同。術某公司退還貨款後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中介費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術某公司與李某簽訂居間協議成立並生效,雙方成立中介合同關係。本案中,李某作為中介人已經促成術某公司與高某簽訂了購銷合同,履行了居間義務,理應獲得中介報酬。然而,案涉購銷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術某公司未如約交付貨物,從而導致購銷合同解除,並退還了高某預付的貨款。因雙方在居間協議中約定,「如因工廠原因需退款給客戶,該佣金部分應按相應比例退回」。術某公司因自身原因退還貨款後,李某應按照相應比例退回佣金。但本案出現了術某公司未交付額溫槍的極端情形,其要求已履行完居間義務的李某退還全部中介費,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故法院綜合考慮術某公司的違約程度、李某從事中介活動產生的必要支出,酌情判定李某退還術某公司50%中介費2.5萬元。宣判後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經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中介人的義務是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若中介人已經履行了中介義務,促成了合同成立,即便合同後來被解除,中介人對此並無過錯,合同的解除不影響中介費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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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樓 發表于:2024-4-22 14:24
已履行完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能否反悔?

2024-04-02 08:34:55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丁 俐 付尚麗

   在交通事故中,傷者因缺乏專業醫學知識,在未作準確診斷的情況下與對方達成賠償協議後能否撤銷?近日,湖北省穀城縣人民法院以存在重大誤解情形為由,判決撤銷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賠付協議書。

  2023年8月,張某騎電動車與李某駕駛的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張某右腿受傷。事發後,保險公司人員在場。張某以為自己只是皮外傷,很快就會恢復,便與李某達成賠償1000元的賠付協議書。後張某傷情惡化,並住院治療。
  2023年9月,張某以賠付協議書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上述賠償協議。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與李某簽訂賠付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事故發生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亦未損害國家、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合法有效。該協議簽訂後,張某發現自身傷情惡化,與協議賠償內容嚴重不符,存在重大誤解情形,且在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銷協議的訴訟請求。法院遂判決撤銷張某與李某簽訂的賠付協議書。
  ■法官說法
  重大誤解是指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民事行為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而發生的行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有三條:一是誤解的一方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二是誤解當事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的身份、標的物的情況、價款或者報酬等方面發生重大的錯誤理解;三是誤解是由誤解的一方當事人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他方的欺騙或者不正當行為影響造成的。本案中,受害一方因缺乏專業醫學知識,對自身傷情不能清楚認識,在未作準確診斷的情況下,不能精準認識自身損害是否構成傷害以及傷害等級,因而產生誤解判斷,據此達成的協議內容與當事人意欲表示的意思不一致,且該錯誤認識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有因果關係,據此作出的意思表示屬於重大誤解,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副總編 二十二級
29樓 發表于:2024-4-22 14:25
半夜給消費者發營銷簡訊,侵了什麼權?

2024-03-29 14:09:27 | 來源:北京法院網 | 作者:彭博

 你是否收到過這樣的簡訊:「秒殺 低價……退訂回TD」?
你在休息時是否有過這樣的經歷:昏昏欲睡時手機突然叮的一聲彈出消息,卻發現吵醒自己的是營銷簡訊?
你是否因未讀營銷簡訊產生的小紅點而「強迫症發作」卻無可奈何?
上述情況也是李先生的煩惱。因為深夜收到營銷簡訊,影響了正常休息,李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李先生的主張有法律依據嗎?
李先生多次收到某科技公司向其發送的營銷簡訊,簡訊內容包括:「年度會員日,全年底價,今天最後一天預約,戳網址搶購,回TD退訂」「史低價,12期免息贏返現,回TD退訂」「XXX元起,12期免息贈U盤,戳網址,回TD退訂」等。簡訊發送時間大多在15、16時以及19時到23時,李先生不堪其擾。經過回憶,李先生並未註冊過該公司的會員,亦未授權或同意接收該公司的營銷簡訊。李先生認為,科技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個人信息權益及私人生活安寧權益,遂將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並向其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在訴訟中,雙方達成和解,由科技公司對李先生進行賠償、口頭道歉,李先生也撤回了起訴。
李先生的煩惱了結了,但本案帶來的思考並未結束。科技公司未經同意發送營銷簡訊的行為在法律上應如何認定?李先生的主張有法律依據嗎?

 
副總編 二十二級
30樓 發表于:2024-4-22 14:25
未經同意發送營銷簡訊 構成侵害個人信息權益
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電話號碼。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14條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且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其中,個人信息「處理」是指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由此,李先生的手機號碼屬於其個人信息,某科技公司向其發送營銷簡訊,涉及對李先生手機號碼這一個人信息的處理,即收集、存儲涉案手機號碼以及向其號碼傳輸營銷信息。上述行為均未經李先生明確同意,系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侵害了李先生的個人信息權益。
實踐中,個人信息侵權時有發生。在法律上,未經自然人明確同意、在其不知情或明確表示拒絕的情況下,仍實施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即構成個人信息侵權。在網際網路經濟下,手機號碼是有經濟價值的個人信息,侵害此種權益的現象尤為常見。在遇到此類侵權時,消費者可明確表示拒絕,要求其刪除信息,依法維權。
 
副總編 二十二級
31樓 發表于:2024-4-22 14:25
未經同意多次發送營銷簡訊 可能侵害生活安寧權
生活安寧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個人身體、心理、精神安寧不受他人侵擾的權利。生活安寧權作為隱私權的重要內容,受民法典保護。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侵犯生活安寧權構成要件包括以下部分:(1)實施了侵害安寧權的行為,如侵入私密空間,窺探私密活動、以電子郵件、簡訊等形式進行通訊侵擾;(2)該行為具有損害後果,即該行為造成了擾亂私人生活安穩寧靜秩序的實質後果;(3)行為人對侵權行為的實施具有過錯;(4)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間有因果關係。前述案例中,科技公司多次在深夜向李先生發送商業信息,多條簡訊發送時間在22時後,該時段系一般人的睡眠休息時間,科技公司的行為實質上侵擾了李先生安穩寧靜的生活狀態,也使其在心理上處於不知何時會接收營銷信息騷擾的擔憂狀態,造成了對李先生物理安寧、信息安寧和心理安寧的侵擾,構成對李先生生活安寧權的侵害。
個人信息權益侵權和生活安寧權侵權常常同時發生。如果商家在消費者不知情或未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收集其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向其多次發送或在私人睡眠休息時間發送、或在消費者明確拒絕後仍發送營銷簡訊,相關行為擾亂了消費者的個人生活安寧,且引起消費者在不特定時間收到營銷簡訊侵擾的心理擔憂,侵害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益及生活安寧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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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4-4-22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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