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5 08:55:42 | 來源:人民法院報
訴訟過程中,舉證質證是一個重要環節。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查清事實離不開證據,庭審中證據的提交往往至關重要。庭審中一方當事人將對對方不利的照片作為證據提交,會侵犯對方當事人的名譽權嗎?湯女士在與前夫張先生的離婚案件中,曾向法院提交了張先生婚內與異性保持不正當聯繫的照片作為證據。離婚後,張先生將湯女士訴至法院,認為湯女士提交的照片證據不實,侵犯了其名譽權,要求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日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認定湯女士提交照片作為證據系正常訴訟行為,未侵犯名譽權,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與湯女士於2010年結婚。2021年,因雙方感情破裂,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湯女士離婚。審理中,湯女士認為張先生在婚姻過程中對家庭照顧較少,存在婚姻不忠行為,同時提交相關照片作為證據。後法院認定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雙方離婚。 離婚後,張先生認為湯女士在離婚案件中提交的證明自己出軌的照片系無中生有,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故訴至法院。 庭審中,原告張先生認為,湯女士聲稱自己於婚姻存續期間與異性存在不正當交往與事實不符,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故要求湯女士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被告湯女士辯稱,其沒有實施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更沒有造成侵權後果,案涉的三張照片,的確來源於婚姻存續期間原告所實施的不忠誠行為。湯女士認為,自己是將照片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這是訴訟過程中的正常行為,且離婚案件是不公開審理,自己也未向他人提供過這些照片。 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案涉的三張照片,系被告此前在雙方離婚訴訟中作為證據提交的。其證明目的是用於證明原告在婚內與其他異性存在不當交往,存在過錯。原告當初對此亦進行質證,只是不認可證明目的。這應認定是被告個人正常的訴訟行為,不應認定為侵權。 案件庭審中,原告也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並非偽造,照片裏的男性系原告本人,照片是原告朋友拍攝的。 此外,經詢問,被告明確表示只在此前離婚案件庭審中提交案涉照片,除此之外未在社會上向其他主體傳播。對此,原告表示只是懷疑被告進行傳播,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了傳播行為。 現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存在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故原告基於侵權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2023-06-29 11:08:45 | 來源: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執行程序中,必要時,人民法院會採取限制消費的強制執行措施。被限制高消費的人員,一些非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消費行為,會受到限制。具體不能有哪些高消費?一起來了解一下! 什麼是「限制高消費」,限制的內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下稱「《限消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0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0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0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0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0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06旅遊、度假; 0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0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0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我被「限制消費」,但現在突發緊急情況,需要乘坐高鐵或飛機赴外地,應該如何做?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限消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限消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