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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法答網精選問答合集(勞動法篇)
副总编 二十二级
1楼 发表于:2024-6-13 15:24
法答網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全國四級法院幹警提供法律政策運用、審判業務諮詢答疑和學習交流服務的信息共享平台。通過法答網,法院幹警可以就審判工作、學習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問題在線諮詢。答疑專家須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答疑意見,並經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見準確、權威。諮詢僅針對法律適用問題,不得涉及具體案件,答疑意見僅供學習、研究和參考使用。
  法答網上線運行以來,諮詢答疑質量和平台功能得到進一步優化,上下級法院業務交流順暢高效,困擾審判一線痛點難點問題得到及時解決,「有問題,找法答」的理念已深入基層一線,深入幹警內心。為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抓實「公正與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網資源「富礦」,積極開展優秀諮詢答疑評選工作,將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難複雜的法律適用諮詢答疑通過人民法院報等媒體平台陸續發佈,在更廣範圍更深層次發揮法答網釋疑解惑交流、促進統一法律適用的功能效用,向社會傳遞崇法風尚,弘揚法治正能量。為此,人民法院報特開設「法答網精選答問」欄目,發佈法答網精選諮詢答疑。敬請關注。
副总编 二十二级
2楼 发表于:2024-6-13 15:26
問題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享有選擇權?


答疑意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根據該規定,在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預見到期滿後存在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能。如果勞動者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遵紀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務,可以依法要求與用人單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續訂,這有利於引導勞動者遵紀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在已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應予保障,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承擔法律後果,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勞動者在兩次固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但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應予支持。支付勞動者的第二倍工資按月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該月計薪日計算。此類爭議的仲裁時效期間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從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次日起計算。


諮詢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三庭 劉心羽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張  艷

 
啊啊是谁都对:第六批——問題二
  2024-6-13 1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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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后回复:啊啊是谁都对
最后回复时间:2024-6-1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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