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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方法】任重:如何進行民事訴訟案例分析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楼 发表于:2024-6-30 20:40
本文原文來自於微信公眾號「實體法與程序法」(2019.9.29)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楼 发表于:2024-6-30 20:45
一、民事訴訟案例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


裁判文書在互聯網上的公開不僅為民事訴訟理論的驗證提供了廣闊的試驗場,而且也為難以單純通過規範圓滿解決的民事訴訟法律問題提供了充足的養分。同時必須冷靜指出的是,雖然建立當事人主義模式被認為是民事訴訟制度70年來的重大成就(楊夢嬌:《民事訴訟制度70載:解紛爭護公正》,《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於2019年9月23日轉載),但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司法依舊在總體上呈現出職權主義色彩,以當事人主義為導向的模式轉型依舊在路上(張衛平:《訴訟體制或模式轉型的現實與前景分析》,《當代法學》)。這也就使我國民事訴訟案例或多或少帶有職權主義的底色。如若不以當事人主義為標準對民事訴訟案例加以挑選和甄別,民事訴訟案例分析越發達,當事人主義模式的最終建立反而更加遙遙無期,因為民事訴訟案例通常只回答司法現實是怎樣,而通常不會顧及民事訴訟應如何。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楼 发表于:2024-6-30 20:46
儘管存在上述風險與不足,藉助案例進行研究和教學已經成為難以逆轉的趨勢。在案例教學和研究中,除了應該強調以當事人主義為標準對相關案例加以批判和篩選,在現有規範的最大文義範圍內實現法解釋學範疇的訴訟體制轉型,還有必要總結歸納出一套標準化的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方法,使案例在發揮訴訟理論具體化的功能之外,還能對民事訴訟法律問題的理解起到統一化的作用。否則,法學生在開始接觸民事訴訟時,就已經埋下了對法律問題不同理解,對民訴案例不同解讀的隱憂。如果要實現民事訴訟法律和司法實踐在我國的統一,那麼,法學生通過標準化的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方法來認識民事訴訟法律規範與司法實踐,則無疑構成了極為重要的一環。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楼 发表于:2024-6-30 20:47
二、民事訴訟案例與民法案例的異同


民事訴訟案例應該以何種概念或制度作為分析的主軸?民事訴訟案例是否可能借鑑民法請求權基礎的檢索和分析方法?作為民事訴訟的重要目的,權利保護說認為,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保護實體法所規定的實體權利。就此而言,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同樣可以被運用於民事訴訟案例分析。同樣,民法案例其實也是多以訴訟作為主要場景進行展開。但需要明確的是,民事訴訟案例分析較民法案例更為多維和複雜。它們之間的區別可以從法律和事實兩個層面加以分析。首先,民法案例關注的是案件應該適用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也即以法官裁判的視角來看待與案情最契合的請求權基礎。而民訴案例的背景音是體現權利保護目的的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特別是處分原則、辯論原則和依職權進行原則,如圖所示。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楼 发表于:2024-6-30 20:48
根據處分原則,當事人是否起訴或終結訴訟,何時或以何種內容、範圍(法院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的請求事項不能裁判),對何人起訴,原則上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國家不能干預。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應當處於被動消極地位(張衛平:《民事訴訟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48頁)。這也就使民事訴訟案例的分析視角並不以法官為主線,而是以當事人特別是原告為導向。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6楼 发表于:2024-6-30 20:48
其次,民法案例的案情通常以客觀真實為出發點,即事實的真偽問題並不列入民法案例的考慮範疇。與此不同,民事訴訟案例對全案事實全覆蓋,不僅包括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第一層),也包括法官在雙方當事人事實和證據基礎上認定的事實以及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經審理查明;第二層),此外還需要考慮客觀真實(虛假訴訟、錯判、審判監督程序;第三層),當然,除此之外還需要處理事實真偽不明時的裁判問題(證明責任)。由於事實存在多個維度,這就使民事訴訟案例分析存在多個維度,難度也更大。


最後,與請求權基礎對應的是訴訟標的,而訴訟標的只是處分原則項下的內容,除了處分原則,民事訴訟案例分析還需要調用辯論原則(事實和證據)以及職權進行原則(程序流程控制),而後兩項內容板塊是請求權基礎所無法涵蓋的。基於以上原因,民事訴訟案例分析不僅局限於與請求權對應的訴訟標的問題,而且涉及證據證明和流程控制問題。而即便在訴訟標的層面也還存在觀察視角不同以及事實維度多元的特點(如法院判定的法律關係性質與當事人主張不同時,根據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不得逕行按照其認定作出判決,而是應釋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


簡而言之,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有機包含民法案例分析方法,但又不限於民法案例分析方法,更不能簡單套用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7楼 发表于:2024-6-30 20:55
三、以訴訟標的為主軸的案例分析框架


雖然民事訴訟案例至少涉及處分原則、辯論原則和職權進行原則,且分析框架不限於與請求權基礎對應的訴訟標的,但訴訟標的依舊是民事訴訟案例分析的主軸,因為「訴訟標的具有『貫穿於自起訴至作出判決』之基本性概念的地位,換言之,訴訟標的構成了所有訴訟法理論之共同性前提的『脊樑』(backbone)」([日]高橋宏志:《深層分析》第22頁)。


以原告劃定訴訟標的為主線,同時考慮事實和證據問題,將可能形成如下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步驟:「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要素→充實構成要件的具體案件事實→證明案件事實的具體證據」。同時,上述步驟也有機融入了法官三段論:訴訟標的和構成要件要素(除訴訟標的指向的構成要件要素,還包括「抗辯→再抗辯→再再抗辯」所輻射的構成要件要素)服務於大前提的發現→從當事人主張事實(第一層,對應判決書中的原告訴稱與被告辯稱)得出經審理查明事實(第二層,對應判決書中的經審理查明),填充了小前提的內容→通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比對,得出是否判決支持或駁回訴訟請求的結論(法律效果)。作為上述分析框架的補充,證明責任和訴訟要件是在訴訟標的主軸之外不可忽視的分析板塊。法官三段論是以小前提能夠得出事實為真抑或偽作為運行前提的,如若作為小前提的事實處於真偽不明,就使實體法律規範無法順利導出法律效果。是故,當經審理查明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有必要展開證明責任的相關分析(李浩:《民事證明責任研究》)。而在證明責任板塊之外,民事訴訟案例還不能忽視訴訟要件分析。訴訟要件又稱為實體判決要件,是受訴法院對案件實體爭議有權作出判決的前提條件,在我國與起訴條件呼應(民訴法第119條和第124條以及其他特別規定)。而實體爭議乃訴訟標的的主要內容。從邏輯關係出發,上述以訴訟標的為主軸、以證明責任為輔助的分析框架都以案件已經滿足起訴條件為前提,否則,在不滿足起訴條件時逕行分析和處理訴訟標的不僅是沒有必要的,而且是不被准許的。


上述以訴訟標的(包含事實主張和證據)為主軸,以證明責任和訴訟要件(包含事實主張和證據)為輔助的民事訴訟分析框架,能夠促使法學生重視核心法條(特別是請求權基礎),用核心法條串起所有問題點,並用核心法條來衡量問題點的主次關係,最大限度上凝聚共識。以下以清華大學2019/2020秋季學期民事訴訟專題研討案例為例進行展示和說明。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8楼 发表于:2024-6-30 20:55
民事訴訟案例分析作業實例(節選)


【案例】執行案外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一審法院將執行所得款項發放給申請執行人捷元公司之後,向一審法院就本案所涉應收款債權提出執行異議。一審法院並未以執行完畢為由對案外人提出上述執行異議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申請。相反,一審法院對該執行異議進行實體審查後作出了駁回異議的執行裁定,並在該裁定中明確載明當事人有權就該裁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為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維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既判力與公信力,此時不宜再以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對衍生的執行異議之訴駁回起訴。對該執行異議之訴應當進行實體審理。(參見武漢捷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岡華辰礦業有限公司二審民事裁定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鄂民終1255號。)

 
啊啊是谁都对:【同學甲】


我對這個案例的分析意見是,一審法院在處理這起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中所作出的裁定是不適當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所持的觀點也是不合適的,即所謂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維護裁判既判力作為理由而認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符合法律規定,並對衍生的執行異議之訴進行實體審理,即使一審法院作出駁回異議的裁定以及後續的執行異議之訴的實體審理是符合實質真實的內容和要求,但在程序上確是違法的。湖北兩級法院對程序正當性缺乏充分認識,基於權利實現的效率性要求而忽視執行救濟程序的正當性。
首先,我們需要梳理這個案例所依據的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章執行異議之訴的規定(第三百零四條至第三百一十六條)和第二十一章執行程序的規定(第四百六十四條和第四百六十五條)。法條依據附後。
其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和相關理論,主要是執行異議之訴等執行救濟制度,對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中「執行過程中」的解釋,司法機關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裁量和適用,裁判的既判力、執行力,第三人撤銷權和第三人權益保護等等。
再次,將本人分析意見的具體理由闡述如下……
因此,我的觀點是,一審法院在處理這起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中所作出的裁定是不適當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所采的觀點也是不合適的,需要加以糾偏。法院不能為提高訴訟效率而犧牲程序正義,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適用法律,由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申請。堅持實質真實發現與形式真實主義並重,案外人更應該做的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來維護實體權益。

  2024-6-30 20:56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


【同學乙】


本案關於民事訴訟法中的爭議點可分為以下三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中第二百二十七條的「執行過程中」的含義,「執行過程中」應該解釋為執行案件在總體上仍在進行中還是執行的具體措施還在進行中?
2、原告是否能夠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執行程序終結前」的範圍是什麼?
3、案外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既判力問題。
……
我認為,高院做法是正確的。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實踐中,不僅法院判決的主文有拘束力,而且判決理由也有拘束力。根據爭點效力理論,在本案中,中院已經對爭點問題做了實質上的審理並作出了判斷,高院原則上不應再允許當事人對訴訟中問題再行爭議,如果再爭議就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且不符合公平原則。但由於中級法院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因此高院應做出撤銷中院做出的民事裁定的裁定並再指定中院審理。

  2024-6-30 20:57 回复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9楼 发表于:2024-6-30 20:58
四、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框架的應用

上述兩份作業具有代表性。其中,同學甲是有十餘年工作經驗的司法工作人員,同學乙是經過系統理論學習的法學研究生。同學甲的案例分析法條羅列全面,語言表述清晰。同學乙的作業結構完整,並且列舉和分析了多種理論學說和相關案例。其實,兩份作業除對個別問題有不同意見,即對判決主文中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內容是否產生訴訟法律效力,在幾乎所有觀點上都基本保持了一致。但是兩份作業的結構和內容卻有相當大的差別,同學甲針對案例歸納出的要點有四項,分別是1、「執行過程中」的含義;2、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3、案外人救濟體系;4、既判力問題。同學乙歸納的要點主要有兩項,分別是1、「執行過程中」的含義;2、既判力問題。同學甲列舉的主要法條包括民訴法第227條、第233條,民訴法解釋第十五章執行異議之訴的規定(第304條至第316條)和第二十一章執行程序的規定(第464條和第465條)。同學乙則詳細梳理了不同級別法院在裁判文書中主要適用的法條。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0楼 发表于:2024-6-30 20:59
雖然兩份作業的關注點和法條列舉存在差異,但存在的問題卻具有共通性,即法條羅列和主要問題列舉是平面化和靜態的。這也是我國裁判文書所普遍存在的問題: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要點分析具有主觀性,並不是以請求權基礎等核心法條為據進行的要件式分析(許可:《民事審判方法:要件事實引論》);而在判決主文之前的條文列舉又存在平面化的問題,無法區分核心法條和輔助法條,法條之間的聯繫並不一目了然。同樣,我國民事訴訟案例的問題也影響到學生的案例分析作業。上述作業中,同學甲列舉的法條多達二十餘條,同學乙列舉的法條則更多。民事訴訟規範研究或民事訴訟法教義學通常僅以一個法條或其中的一個條款作為解釋的起點和討論的對象,法條數量越多,進行科學法律解釋和適用的難度就呈幾何式增加。我們是否可能在一個案例分析中詳細對二十餘條規範的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法意解釋和目的解釋,甚至在窮盡法律解釋之後再進行符合我國國情的立法建議討論?無論是法學生還是研究者,這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於是,規範研究和法教義學方法便不得不在案例分析中淡出人們的視線,這也使在法條羅列基礎上的重點問題選擇具有了相當的隨意性。由於法條眾多,法條延伸出的問題則更多,於是究竟要在作業中討論哪些問題見仁見智,這使案例分析難以形成焦點,而是較為普遍的存在着散光的現象和問題。而下面,我們將嘗試用第三部分完整討論過的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框架來重新整理本案的分析和討論,檢驗其是否能起到凝聚共識的預期作用。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1楼 发表于:2024-6-30 20:59
(一)步驟一:鎖定訴訟標的(√)
上述案例作業列舉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眾多。應當說,這些條文的確非常重要,特別是同學乙的條文歸納是以案件審理法院所實際使用的法條為基礎進行的。為了能夠是民事訴訟規範研究或法教義學真正發揮作用,就有必要在上述條文中做進一步篩選,看看究竟哪個條文或某幾個條文是最為核心的。為了達成這一目標,首先要求解題人進行視角轉換,即從法官視角轉為當事人(原告)視角。當我們拿到一個民事訴訟案例時,我們首先要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究竟是什麼?原告劃定的訴訟標的是什麼?我們進行案例分析的標尺是什麼?在不考慮再審的情況下,原告所提出訴訟標的的法律根據是民訴法第227條第2句第2種情形所規定的執行異議之訴。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2楼 发表于:2024-6-30 20:59
(二)步驟二:確定構成要件要素(√)


在確定「請求權基礎」之後,我們需要進一步確定的是,執行異議之訴的構成要件要素有哪些?相比於鎖定訴訟標的,確定某訴訟標的法律根據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更考驗法律解釋功夫的關鍵步驟。要確定某訴訟標的所依據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就要求請求權基礎的表述極盡準確清晰之能事。我國民事裁判文書在這方面依舊存在進一步改進的空間。雖然「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的做法已經一去不復返,但對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條文進行全列舉的做法其實依舊是「相關法律規定」的變種。而即便我們將基礎法律規範所定在民訴法第227條,依舊不夠精準和清晰。民訴法第227條至少包含三項「請求權基礎」,它們分別是針對執行標的的案外人執行異議(第1句)、再審之訴(第2句第1種情形)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第2句第2種情形)。


在確定民訴法第227條第2句第2種情形作為本案的核心法條之後,案例分析面臨最為艱巨之挑戰,即確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構成要件要素。之所以說這項工作艱巨,是因為本案的訴訟類型乃訴訟上形成之訴,有別於以實體法規範為核心法條和構成要件要素的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對於後一種情形,實體法和程序法在形式上的二分基本可以劃定某個訴訟的起訴條件(民訴法第119條和第124條)和訴訟標的之構成要件要素(如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而本案訴訟標的所依據之核心規範被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這首先帶來的問題是,是否第227條第2句第2種情形之全部要件均為訴訟標的之構成要件要素,而絕不包含特殊的起訴條件?不僅如此,第227條還尤其具有複雜性。由於第227條同時包含三項核心法條,這就使他們互相之間的關係成為必須首先澄清之問題。如果簡單根據文義解釋,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要求只包含1、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2、與原判決、裁定無關;3、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作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時間要求的「執行過程中」是否也是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要求?對於「執行過程中」是否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可以通過文義(執行過程中是否第2句第2種情形所包含的內容)、體系(還有哪些規範可以進行印證)、法意(立法者是否意圖要求必須執行過程中)和目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標的和可能產生的訴訟效果是什麼?在執行結束後再針對執行異議之訴作出判決是否能發揮實際作用?)解釋加以討論,上述同學甲和同學乙都分別從規範和相關判例的層面進行了處理。


而在訴訟標的所輻射的構成要件要素之外,還可能存在「抗辯→再抗辯→再再抗辯」的結構(如民訴法解釋第91條第1款第2項),而抗辯、再抗辯、再再抗辯也分別都指向若干構成若干構成要件要素,與訴訟標的指向的構成要件要素一樣,存在法官三段論的適用。由於抗辯、再抗辯、再再抗辯的適用並非本案重點,故不做進一步展開。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3楼 发表于:2024-6-30 21:04
(三)步驟三:識別特殊的起訴條件(√)
在明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所有條件要求之後,還需進一步區分這些條件的屬性,即哪些條件屬於起訴條件,而哪些條件屬於構成要件。為何要做上述區分,最為直接的原因是審查階段和裁判方式的不同:起訴條件的處理使用裁定(民訴法解釋第305條),而構成要件的處理使用判決(民訴法解釋第312條)。在判定「執行過程中」屬於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前提後,還需要識別其究竟是起訴條件抑或是構成要件要素。案例中審理法院以「執行過程中」這一條件不具備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乃將這一條件作為起訴條件處理,而非構成要件要素。在將「執行過程中」劃入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特殊起訴條件之後,還需確定何謂「執行過程中」,究竟是整體執行程序進行中抑或是具體執行措施結束之前。對此,同學甲和同學乙均認定為「具體執行措施結束前」。
而在確定「具體執行措施結束前」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特殊起訴條件之後,尚需進一步討論的是,本案是否應作為例外突破這一明確的時間要求?同學甲針對案例中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根據突破時間要求的做法進行了評述,認為誠信原則適用應堅持謙抑性,不應突破明確具體的訴訟法律推定,本案不存在誠信原則的適用空間。同學乙則從判決主文中記載案外人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內容所可能發揮的訴訟法律效果出發,認為主文中的這段內容產生既判力,故對於「執行過程中」這一起訴條件不應再做不同判斷,而應遵循前訴裁判的處理結果。雖然看起來誠信原則和既判力構成了兩位同學列舉的重要問題,但它們均服務於「執行過程中」這一條件是否在本案中被排除之斟酌和討論。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4楼 发表于:2024-6-30 21:05
(四)步驟四:事實主張與證據證明(X)(事實爭議及其證明並非本案焦點)
(五)步驟五:證明責任(X)(本案不存在證明責任問題,無須專門分析)
(六)步驟六:案外人的救濟問題和其他程序性問題(衍生問題)
作為案例分析,在進行上述五個步驟已經圓滿解決問題。同學甲和同學乙則更進一步,繼續討論了裁定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之後,案外人的權利救濟問題,例如案外人是否可以提起另訴,可以提起何種另訴,其提起的後訴是否可能受到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影響。這些問題都十分重要,但已經超出了案例分析的框架。而從民事訴訟理論視角來對本案進行審視,當然還存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共同訴訟形態問題(固有必要、類似必要、普通),存在案外人僅起訴申請執行人時,被執行人是否可以何種身份參加訴訟等有理論深挖價值的問題。不過,這些問題已經要麼來到法律諮詢要麼進入一般理論討論的範疇,因此並非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框架的必要組成部分。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5楼 发表于:2024-6-30 21:06
五、如何看待案例分析與理論學習的關係

在對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框架及其具體運用加以描述和討論之後,還有必要澄清案例分析與理論學習的關係。對於尚未形成理論框架的法學學習者而言,案例是具體、生動和形象的,也是更容易接受的學習法。但通過案例學習民事訴訟法的局限性也相當明顯。除了我國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依舊在總體上呈現出的職權主義色彩、部分裁判文書對法律的理解與適用存在的偏差以及本身存在的說理不足,其最大的局限還在於學習者只能通過案例知其然,但無法知其所以然。僅僅通過研讀案例無法形成邏輯一貫的民事訴訟法律和理論體系框架,更無法生成標準化的學習和研究方法。案例並不能替代民事訴訟理論,而只是民事訴訟理論的搬運工。但另一方面,民事訴訟理論也不能離開案例分析獨自前行。案例不僅是民事訴訟理論的驗證場,而且也為本土民事訴訟理論的發展和創新提供燃料和動力。以案例為媒介,民事訴訟基礎理論和我國民事訴訟立法有機融合在一起,並使法學生不再是象牙塔里的空談者,而是成為稔熟我國民事訴訟規範、理解我國本土司法實踐、深通民事訴訟基礎理論的理想法律人。
任重
2019年9月29日於清華大學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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