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1.法科學:在法律秩序框架中並以其為基礎,致力於解決法律問題的科學。
2.舊有的法學方法:①排斥價值判斷,認為價值判斷是判斷者個人確信的表達。②法之中的絕大部分可以在制定法中發現,因此法律人只需要恰當解釋並適用制定法。然而上述兩點都遭到挑戰(價值判斷/法的發現)。但這並不意味著制定法喪失了其重要作用。
3.法學也有「價值取向」的思維方法,這些方法通過對成文法價值判斷的領會和應用,使得個案中的價值判斷可以得到審查與批判。
4.由法的特質出發確定法學的特徵
4.1任何法學方法論取決於對法的理解,因此法哲學對法學方法論具有重要意義。
4.2法律實務中的思維方式,需要通過案例分析來實現。
5.法學方法論發展史上的重要問題:①法的效力概念與法的實證性概念;②法的規範性與法的實然關聯性;③立法、司法和學說在法的形成中的作用;④科學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