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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覆
副总编 二十三级
1楼 发表于:2024-12-25 11: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覆》已於2024年12月24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副总编 二十三级
2楼 发表于:2024-12-25 11:16

法釋〔2024〕15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不溯及適用的批覆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9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是否溯及適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僅適用於2024年7月1日之後發生的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行為。對於2024年7月1日之前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引發的出資責任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精神公平公正處理。

本批覆公佈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批覆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副总编 二十三级
3楼 发表于:2024-12-25 11:17
這次可以說是全國人大法工委(立法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門)在法律解釋與適用上的衝突明面化的一個例子,具有很強的憲法意義。
 
啊啊是谁都对:推薦一篇相關解讀:https://mp.weixin.qq.com/s/7izJdGZHd3EXnSYRibErKQ
  2024-12-25 1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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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回复时间:2024-12-25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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