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不知道能不能认为中国社会是一个泛道德主义的社会,但是,至少在刑法理论中,这种倾向是十分明显并理直气壮的。“是非分明”、“泾渭分明”、“从善如流,嫉恶如仇”、“爱憎分明”,等等观念,在刑法学者的观念中都是强烈的。刑事司法实践不可能不由此而受到影响乃至鼓励。
我们暂且不评价这些价值观念是否正确,而只从人类认识能力与认识方法的局限上来指出它可能带来的社会副作用:抛开人在社会行为中的利益因素不论,如果我们承认人的认识能力是不断发展因而也是有限的,对是和非、泾和渭、善与恶的判断和理解能力也是有限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分明”与“如仇”就可能会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破坏力。这完全不是理论上的抽象假设,我们中国人对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的。曾几何时,多少出色的政治家和经济学家声称找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终极真理--计划经济,而不遗余力地用国家机器从善如流,而刑法也嫉恶如仇地致力于消灭市场,这一切至少是以几十年的经济落后和两代人的青春为代价的。刑法消灭过多少是今天可能为经济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的、具有天赋的企业家和商业家?为了什么?
一次陪同一个日本刑法代表团参观某市一个监狱,主人飨之以全部由囚犯组成的交响乐团音乐会。节目结束后,一位代表团成员向监狱当局微笑致以祝贺:“把我们全国的在押犯合起来,也组织不起这样一支乐队。”主人充满自豪。作为刑法学者的作者心里感觉被狠狠地刺疼痛一下:“是不是这支乐队的所有成员都必须在监狱里表现他们的天赋?”
卢浮宫里来自世界各国的钦慕者聚集在专设深廊“蒙娜丽莎”原件前,刑法学者下意识地又想到了专业:如果达·芬奇晚生几百年在中国,可能人类就没有这一划时代的作品了。作为公开的同性恋者,他可能被视为社会渣滓和流氓罪犯而在监狱里。
一百多年前,一位新闻记者问一位维也纳著名的医生:“父亲生活极不检点而患有性病,母亲患晚期肺病,一个孩子早殇,一个孩子残废,还有一个孩子有严重肺炎。可母亲又怀孕,怎么办?”“随胎。”医生回答说。记者告诉医生:“你刚才杀死的是贝多芬。”
作者的上述表述不应被理解为作者对泛道德主义社会本身进行了任何性质的批评。泛道德主义社会可能同样是一种具有肯定意义的社会结构。这不是刑法学的课题,也不是刑法学能够回答的问题。作者的意思是,刑法学本身应当如何防止泛道德认识或者对于刑法理论和实践民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指出这种影响有时候可能是与法制国家的宪法与刑法本身的任务和功能不相符的。而刑法学者的这种道德是非感对于司法实践是有害的。因为,刑法规范的目的本身就在于设立一个区别或者中立于社会道德观念的单独判断体系与标准。借助于道德判断的论理形式,不仅违背规范学的目的,而且同进也在否定法规范自身的正义价值。其结果只能是对法秩序本身的理论削弱。
社会危害性理论为刑法的泛道德解释与执行大开了方便之门,因为社会危害无需任何过渡就可是以一种道德评价,从而为刑法泛道德的介入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根据。而我们的刑法学者在理论研究中,却常常如此地义正词严并感情用事。对于犯罪行为,任何人都可以义愤填膺,可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只有我们不能。我们必须理性地分析和面对这个现象,并作出理性的结论。这不仅仅是因为我们刑法学者的道德意识并不高于任何一个常人,更因为国家行为只能遵循理性的轨道,刑法理论更不能用道德判断来代替或者掺杂规范判断。我们不应该忘记,我们正义满腔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实践中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与出入人罪的理论根据,甚至可以成为误导立法的原因:新版刑法中关于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进行正当防卫致行为人伤死法定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较明显地反映了这一点:这一规定不仅背离了正当防卫的一般原理,请认真想一想,我们这是不是同时也在支持群众专政?对它承担责任的,可能只能是我们刑法学者。
刑法的社会功能是有限的,通过刑罚我们既达不到大同世界,更创造不出亿万个雷锋;甚至在控制犯罪方面,我们还有漫长的理论与实践道路要走。我们刑法学者更不是万有的,消灭资产阶级、改天换地与扭转乾坤不是我们刑法学者的理论任务,在法制的基础上为我们这个社会更有效、更准确、更科学地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控制犯罪和刑事立法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尽量准确并可以实际操作的理论基础和根据,才是我们的远未完成的家庭作业才是我们以科学的精神应予认真完成的本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