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面纱解释,即公司的独立主体资格形成的效果实际上属于“面纱”,而这种面纱容易被控制公司权力的人(通常是股东)而滥用,根据这种滥用所产生的危害,产生了四个不同层次的反制制度:(1)看穿面纱(peeping behind the veil),即需要判断公司面纱之后的实际权力行使者或者实质行为。这种情形非常常见: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身份;设立受到经济监管的公司(比如银行、保险公司等)需要判断股东的身份,或者基于国别作出要求,或者对控制权进行限制(比如我国的一参一控);大多数关联交易的限制和披露也属于这种情形;(2)刺破面纱(penetrating the veil),即在单个债权请求的时候,基于公司权力的行使状态和单个债权中的行为,法院“穿过面纱抓到了控股股东个人”;(3)延伸面纱(extending the veil),在公司集团中,如果一个公司的面纱被揭开,相同的控制权力延展到的公司采用了同一个面纱,从而实行集体刺破。这主要发生在横向刺破以及国际贸易中的债权执行之中。(4)忽略面纱(ignoring the veil),即公司仅仅是为了欺骗债权人或者规避法律而设立的,面纱是“假的”。在这种情形下,公司自始就属于“非法”状态,其法人人格、有限责任自始就不存在,这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因为各国基本上都采用了登记制度,在公司设立时候要求遵守相应的要求,因此,“忽略面纱”或者说“法人人格否认”在大多数情形下都被“刺破公司面纱”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