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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公眾號「實踐法學筆談」欄目(民法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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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着力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引領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着力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適用》微信公眾號在推送紙質期刊文章外,特開設「實踐法學筆談」欄目,為務實管用的實踐法學研究成果提供更為廣闊的展示舞台。
《法律適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期刊,主要刊登理論與實務專家對於法律適用問題的短篇評論,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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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惠炳:預約合同的違約救濟研究——以法答網第17批精選答問問題1為中心
程惠炳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四級高級法官,法學博士
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規定,較早見於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以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民法典》第495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6-8條系統規定了預約合同與本約的區分、違反預約合同的認定及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則,將預約合同的效力統率於「必須磋商說」,將違約認定集中於對誠信磋商義務的違反,將違約責任範圍限於信賴利益與履約利益之間,實現了預約合同制度的體系化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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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濤: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認定——以法答網第17批精選答問問題2為中心
杜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判庭一級法官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改革。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制度作為《民法典》第535-537條規定的債權保全制度,在打擊債務人「逃廢債」,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民法典》第535-537條分別就代位權行使要件、代位保存權、代位權法律效果等內容作出規定,但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中,相對人能否向債務人履行債務,民法典及司法解釋均未明確,本文主要探討代位權起訴行為是否發生限制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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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慧: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不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債權為前提——以法答網第17批精選答問問題3為中心
任慧 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
張軍院長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強調,要「依法平等保護國有、民營、外資等各種所有制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促推法治經濟、信用經濟建設。」民法典確立的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作為債的保全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打擊惡意「逃廢債」、維護交易秩序、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產權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為確保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功能經由司法實踐釋放更充分效能,法答網精選答問(第17批)已就問題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否應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其債權為前提」作出解答,即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不以生效裁判文書確認債權為前提。本文對相關理由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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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網精選問題探討 | 鄭重:合同訴訟解除時間的認定——以法答網第17批精選答問問題4為中心
鄭重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三級高級法官、法學博士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終了,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依具體情況進行清算的制度。[1]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規定了合同解除的5種方式,包括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情勢變更解除和合同僵局終止。其中,在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下,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權,可以通過發出解除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解除權是一種普通形成權,而非形成訴權,當事人既可以直接向對方發出解除通知,也可以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行使解除權。在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情況下,兩種解除權行使方式中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條件並不完全相同。 法答網第17批精選答問(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專題)問題4針對當事人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後撤訴,又再次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及變更訴訟請求情形下,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進行了分析解答,為此類案件審理提供了指引參考。本文以該答問為視角,結合實踐中合同訴訟解除的常見類型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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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人格權糾紛實務疑難問題丨季佳彬:輿論監督中肖像權合理使用的司法認定——以法答網第19批精選答問問題2為中心
季佳彬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周浦法庭二級法官助理
輿論監督作為憲法言論自由權利的延伸,是社會監督的一個重要途徑,也是憲法所保護的公民言論自由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肖像權作為人格權的重要類型之一,也是一項公民基本權利。在特定情況下,二者客觀上存在一定的法律衝突,因此明確輿論監督中肖像權的合理使用標準,對平衡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尤為重要。我國《民法典》第999條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肖像。《民法典》第1020條第1款第5項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等,製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的,屬於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1]法答網第19批精選答問(人格權專題)問題2針對在輿論監督中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認定進行了分析解答,為此類案件審理提供了指引參考。本文以該答問為視角,結合實踐中相關典型案例,就輿論監督中肖像權合理使用的認定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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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人格權糾紛實務疑難問題丨曹湘芹:網絡平台經營者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司法審查——以法答網第19批精選答問3為中心
曹湘芹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三級法官
隨着時代發展,大數據的運用和信息技術的提高使個人信息的外延泛化,個人信息的邊界呈現動態化發展趨勢。近年來,我國加強對個人信息的立法保護,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均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專門規定。但是,隨着自動化算法技術的廣泛運用,網絡平台經營者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在無需人為干預的情況下處理用戶個人信息,司法實踐中對於不同的處理行為是否侵犯用戶個人信息權益,存在爭議。法答網第19批精選答問(人格權專題)問題3針對視頻網絡平台經營者收集用戶登錄、觀影信息是否侵犯用戶個人信息或者私隱權益進行了分析和解答,為此類案件審理提供了指引參考。本文立足該答問,對網絡平台經營者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司法審查展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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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網精選問題探討 | 任慧:權利行使存在競合情況下當事人撤訴的訴訟時效後果研究——以法答網第20批精選答問問題1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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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網精選問題探討 | 楊軍:未約定價款支付時間的買賣合同訴訟時效起算規則——以法答網第20批精選答問問題2為中心
楊軍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四級高級法官
《民法典》第470條為倡導性規範,[1] 目的在於倡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將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合同內容儘量約定清楚、全面,以防止將來發生糾紛。[2] 現實生活中,部分買賣合同當事人出於各種考慮未在合同訂立時就合同價款支付時間作出約定,或可能存在口頭約定,但在另一方否認時,因缺乏證據佐證而無法認定雙方當事人已就合同價款支付時間形成合意。合同價款支付時間不能明確,但標的物實際交付已超過3年的買賣合同爭議進入訴訟程序後,買受人往往依據《民法典》第628條規定,[3] 主張適用「同時支付規則」,認為其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時即已承擔合同價款支付義務,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出賣人則依據《民法典》第511條第4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4] 主張適用「隨時履行規則」,以其行使合同價款請求權之日起算訴訟時效,認為其行使權利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法答網第20批精選答問(訴訟時效專題)問題2對前述未約定價款支付時間的買賣合同適用何種規則起算訴訟時效進行了分析解答,為此類案件審理提供了指引參考。本文以該問題為研究對象,從訴訟時效客體的範圍入手,系統性地構建了以「履行期限確定」為前提,以「救濟權合同請求權成立時間」為起始時間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進而提出:「隨時履行規則」和「同時支付規則」作為法律規定中並存的兩種訴訟時效起算規則,均為對合同履行期限空白瑕疵的法律補救措施,為一般和特殊的關係,應當區分適用,對於民法典明確規定適用「同時支付規則」的買賣合同,不能適用「隨時履行規則」確定訴訟時效起算時間。這些理論和實踐問題的明確,除釐清了《民法典》第511條第4項和《民法典》第628條的適用問題,還有利於理解我國訴訟時效起算規則與合同履行一般規則的銜接關係,為司法實踐中處理涉訴訟時效問題的合同履行糾紛提供了系統思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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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網精選問題探討 | 李賽敏:物業費之債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以法答網第20批精選答問問題3為中心
李賽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二級高級法官,法學博士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發生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其給付義務效果的法律制度。[1] 民法典制定過程中,參考和借鑑了原民法通則實施以來的訴訟時效理論研究成果和司法實踐經驗,對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及其起算規則進行了較大改進:一是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3年;二是在堅持主觀主義的起算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得以行使時開始起算;三是規定了包括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在內的三種特殊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然而,對於《民法典》第189條中「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具體包括哪些情形,存在不同理解,隱約有將該條擴大適用於所有非一次性完成債務的趨勢。 法答網第20批精選答問(訴訟時效專題)問題3針對「物業費的訴訟時效應當如何計算」進行了解答,明確物業費債務為定期履行的多個獨立債務,應當適用《民法典》第188條分段分別起算,不適用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為準確適用《民法典》第189條提供了指引參考。本文結合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與價值、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與定期履行之債的異同、物業費之債的性質和特徵,對前述答問作進一步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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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網精選問題探討 | 白云: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可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的原因——以法答網第23批精選答問問題1為中心
白 雲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一級法官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隨着離婚案件中夫妻分居現象的日益增多,婚內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支付請求的審理逐漸成為家事審判領域的一個突出難點。此問題不僅直接關係到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更深遠地影響着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離婚案件、子女撫養費案件同屬「家事訴訟」範疇,解決此類爭議時要充分顧及家庭關係和子女的教育成長。法答網精選答問(第23批)已就問題1「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時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張分居期間子女的撫養費」作出解答,認為「從程序上看,雖然離婚糾紛與撫養費糾紛屬於兩個不同案由,當事人也存在差別,但從減少當事人訴累的角度看,對於分居期間的撫養費,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效果更好」。此答問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指引,但限於篇幅尚有深入分析的空間,本文在這方面嘗試提出一些理由論證,供理論和實踐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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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網精選問題探討 | 張小舟:離婚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缺位時的權益保障——以法答網第23批精選答問問題2為中心
張小舟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一級法官
我國的監護制度通過建立「以家庭監護為主、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兜底」的多層次監護體系,最大程度發揮監護制度對被監護人的保護功能。法答網精選答問(第23批)問題2就離婚訴訟這一利益衝突的特殊場景中監護人缺位問題,從程序中止、特別程序、指定代理人、國家監護等方面給出明確方案,為破解訴訟僵局提供了兼具剛性與溫度的制度範式。本文以此為基礎,從程序剛性約束、制度核心價值與機制協同方面,論述成年監護制度的實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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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網精選問題探討 | 李彥:離婚協議中違約金條款效力的認定及金額調整路徑——以法答網第23批精選答問問題3為中心
李 彥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三級高級法官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要「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弘揚誠信文化,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1]。在家庭財產關係日趨複雜的今天,法院通過嚴格、準確適用法律,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懲罰背信行為,弘揚誠信文化。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結的一起違反離婚協議約定的案件中,明確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就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給付義務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合法有效,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令違約方承擔了150萬元違約金,充分發揮了司法在維護家庭和睦、弘揚誠實守信方面的作用。與本案裁判規則相關的法答網答問入選了第23批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網精選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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