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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收集】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試點改革相關文件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樓 發表于:2025-12-16 20:3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推動完善我國訴訟制度,明確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加強審級制約監督體系建設,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

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山東、河南、廣東、四川、重慶、陝西12個省、直轄市的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就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級別管轄制度,完善案件管轄權轉移和提級審理機制,完善民事、行政再審申請程序和標準,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等內容開展改革試點。試點期間,試點法院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九十條。試點工作應當遵循有關訴訟法律的基本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堅持依法糾錯與維護生效裁判權威相統一,確保司法公正。試點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研究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二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試點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樓 發表于:2025-12-16 20:37

法〔2021〕24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

《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

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兵團分院:

  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的改革方案》(中政委〔2021〕45號)和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人大常會字〔2021〕38號),結合工作實際,經認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已於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6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將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有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7日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樓 發表于:2025-12-16 20:43

關於完善

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

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訴訟制度改革,明確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加強審級制約監督體系建設,實現依法糾錯與維護生效裁判權威相統一,推動法律正確統一適用,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的改革方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作出的《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樓 發表于:2025-12-16 20:44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辦法,健全工作銜接機制、完善內設機構設置、優化審判力量配置,在實現審判重心進一步下沉的同時,推動將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交由較高層級法院審理,逐步實現基層人民法院重在準確查明事實、實質化解糾紛;中級人民法院重在二審有效終審、精準定分止爭;高級人民法院重在再審依法糾錯、統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全國審判工作、確保法律正確統一適用。通過依法有序開展試點工作,充分發揮四級兩審審級制度優勢,加快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完善行政案件級別管轄制度
  第二條  下列以縣級、地市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一)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
  (三)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駁回複議申請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行政裁決案件。
  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縣級、地市級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的訴訟,根據本辦法第二條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及時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堅持起訴的,可以將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0

  三、完善案件提級管轄機制
  第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認為屬於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一)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
  (二)在轄區內屬於新類型,且案情疑難複雜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
  (四)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其轄區內各基層人民法院之間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類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截至案件審理時仍未解決的;
  (五)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更有利於公正審理的。
  中級人民法院對轄區基層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第一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認為屬於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應當決定提級管轄。
  第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對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認為屬於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一)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
  (二)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其轄區內各中級人民法院之間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類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截至案件審理時仍未解決的;
  (三)由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更有利於公正審理的。
  高級人民法院對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第一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認為屬於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應當決定提級管轄。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是指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明確或者司法解釋沒有規定,需要通過司法裁判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的案件。
  第七條  案件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經本院院長批准,至遲於案件法定審理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報送;涉及法律統一適用問題的,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收到下一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提出的請求後,由立案庭轉相關審判庭審查,並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下述處理:
  (一)同意提級管轄;
  (二)不同意提級管轄。
  中級、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提級管轄的案件,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備案。
  第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級管轄的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原受訴人民法院收到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提級管轄的文書後,應當在十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將案卷材料退回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條  按本辦法提級管轄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上一級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重新計算。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報送期間和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期間,不計入原審案件審理期限。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6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0

  四、改革再審程序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向原審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申請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主要證據和訴訟程序無異議,但認為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二)原判決、裁定經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應當向相關高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二條  當事人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依法必須載明的事項外,應當在再審申請書中聲明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適用的訴訟程序沒有異議,同時載明案件所涉法律適用問題的爭議焦點、生效裁判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的論證理由和依據。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十日內予以補正。再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正的,按撤回申請處理。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由本院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民事、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原審高級人民法院審查:
  (一)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實不清、訴訟程序違法、遺漏訴訟請求情形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存在錯誤,但不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交原審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的,應當在十日內將決定書、再審申請書和相關材料送原審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並書面通知再審申請人。
  第十四條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提審:
  (一)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級人民法院之間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類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截至案件審理時仍未解決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審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提審。
  第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認為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前款規定提出的請求後,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裁定提審;認為沒有必要的,不予提審。
  第十六條  當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委託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必要性。
  對於委託律師有困難的再審申請人,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其有權申請法律援助。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7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0

  五、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和各巡迴法庭、知識產權法庭的訴訟服務中心根據法律、司法解釋和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收取申請再審材料,確保材料齊全;材料齊全的,交由相關審判庭、巡迴法庭、知識產權法庭的審判人員審核。
  第十八條  因統一法律適用、審判監督管理等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和各巡迴法庭、知識產權法庭可以向審判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報院長批准後,組成跨審判機構的五人以上合議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要求就特定案件組成跨審判機構的合議庭,並指定一名大法官擔任審判長。
  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可以結合案件情況,優化庭審程序,重點圍繞案件所涉法律適用問題展開。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和各巡迴法庭、知識產權法庭認為有必要召開跨審判機構的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解決跨部門的法律適用分歧或者跨領域的重大法律適用問題的,可以向審判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機構或者跨審判機構召開的專業法官會議,涉及法律適用問題的,應當形成紀要,統一送審判管理辦公室備案。各審判機構之間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經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未能解決的,由審判管理辦公室呈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8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1

  六、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僅適用於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山東、河南、廣東、重慶、四川、陝西省(市)高級人民法院轄區內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
  本辦法關於中級人民法院的規定,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等可以參照適用;關於基層人民法院的規定,互聯網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可以參照適用。
  第二十一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對應開展的試點工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相關制度規定,並於2021年11月5日前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制定實施方案、修訂現有規範、做好機制銜接的前提下,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全面啟動試點工作,試點時間兩年。2022年7月31日前,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形成試點工作中期報告報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試點工作實際,在中央相關政策指導下,積極爭取省級組織部門、機構編制部門的支持配合,優化轄區法院的機構人員編制、員額,推動編制、員額配置向基層和辦案一線傾斜。關於優化各級人民法院編制機構、法官配備的相關問題,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關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性文件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中級人民法院於本辦法實施之前受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實施當日尚未審結的,應當繼續審理,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於本辦法實施之前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請再審案件,實施當日尚未審查完畢的,應當繼續審查,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處理。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9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
改革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2022年8月3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周 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本次會議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報告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進展情況,請審議。

「完善審級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重要改革舉措。201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將「明確四級法院職能定位」列為重大改革任務。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的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明確了這項改革的目標和內容。2021年8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作出《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授權決定》)。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於2021年10月1日正式啟動試點工作。試點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下,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推動試點各項工作平穩有序開展。全國人大監察司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多次聽取匯報,開展監督指導,有力促進了試點工作落實落地。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0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3


一、試點工作開展情況

試點工作在堅持「四級兩審制」制度基礎上,針對四級法院案件數量結構分佈不夠合理、審判資源分配不夠科學、審級監督作用發揮不夠充分等突出問題,從三個方面優化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一是在試點地區調整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推動將審理難度不大、受地方干預少、適宜就地化解的四類行政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同步完善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實現審判重心進一步下沉。二是改革民事、行政再審申請程序和標準,調整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關於再審申請一律「上提一級」的規定,再審糾錯職能主要由高級人民法院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審查糾正法律適用錯誤,重點發揮統一全國法律適用、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審判工作職能。三是配套完善案件提級管轄機制,推動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或者關乎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可能存在「訴訟主客場」現象的案件,主要由較高層級法院審理,實現審判資源、案件結構與四級法院職能定位科學匹配。

試點工作啟動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試點督導落實、情況收集反饋、數據統計匯總、文件審查備案、聯席工作會議、政策解讀宣傳6項工作機制,制定印發25個試點配套規範性文件,指導各試點法院嚴格落實《授權決定》要求,紮實推進試點各項工作,有效確保試點工作因地制宜、精準落地。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1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3


二、試點工作的階段性成效

經過近一年探索,四級法院審級職能逐步優化,案件結構和分佈日趨合理,司法職權配置更加科學,矛盾糾紛化解質效有效提升,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不斷增強。實踐充分證明,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是完全正確的。

一是審判重心合理下沉,推動矛盾糾紛在基層實現公正高效實質性化解。民事、行政級別管轄標準調整後,各試點法院受理「下沉」的民事、行政一審案件數量增幅有限,審判質量保持穩中向好。試點基層人民法院共受理「下沉」的民事案件9570件,僅占同期全部新收一審民事案件的0.15%,一審民事案件上訴率、二審改發率分別為8.73%、1.25%,較試點前同比分別下降0.2、0.04個百分點;受理「下沉」的四類行政案件11275件,佔一審行政案件的6.76%,其中已審結7545件,二審改發率1.74%,較試點初期前三個月下降0.26個百分點,審判質量穩步提升。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推進完善司法權制約監督機制,加強對下指導,增強司法能力,防範廉政風險。各高級人民法院積極爭取省級組織部門、機構編制部門支持,推動編制、員額配置向基層和辦案一線傾斜。各高、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專題培訓、典型案例、審判指引等方式,加強對下審判業務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積極參與訴源治理、深化案件繁簡分流、加強案件質效監控。上海高院將四類行政案件辦案指南嵌入審判業務平台,加強辦案流程管理。天津各中院圍繞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破產強制清算、民間借貸等案件,出台類案辦理指引,統一裁量尺度。陝西高院與當地行政機關聯合發佈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典型案例,指導基層人民法院提高案件辦理質量。浙江寧波中院要求轄區基層人民法院對「下沉」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並由院庭長擔任審判長,配齊配強審判力量,確保案件質量過硬。

二是提級管轄機制有效激活,高、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重大典型一審案件職能作用更加凸顯。各試點地區高、中級人民法院完善提級管轄機制,細化提級管轄標準,規範工作流程,配套完善繁案精審、類案同判、風險防控、案例轉化等機制,有效推動涉及重大利益、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可能存在不當干預、疑難複雜新類型的一審案件由高、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實現案件有上有下、良性運轉。試點以來,各高、中級人民法院共提級管轄案件435件,同比增長19.50%,其中23.70%的案件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33.96%的案件屬於在轄區內類型較新、疑難複雜的案件,34.91%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提級管轄的案件涉及數據權利確權、網絡不正當競爭、新業態用工主體資格、「雙減」政策下教育培訓合同效力等法律問題,涵蓋民事、行政、知識產權等領域。廣東高院建立全省重點案件逐案跟蹤指導制度,紮實做好提級管轄案件的審查審理和風險防範工作。重慶高院對報請提級管轄案件探索要素式審查,突出報請理由、審查意見等關鍵要素,有效提升審查效率。四川高院將審結的提級管轄典型案件及時轉化為參考性案例,相關規則納入審判業務指導文件,實現審理一件、指導一片。

三是再審程序運行機制持續完善,實現再審依法糾錯與維護生效裁判權威相統一。按照試點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推動完善再審程序運行機制,案件數量結構不斷優化,再審糾錯能力水平穩步提升。試點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新收民事、行政申請再審審查案件2275件,較試點前下降85.33%,佔全部民事、行政案件比例從試點前63.93%降至19.36%,案件數量結構明顯優化,有效解決再審申請濫訴和審查程序空轉問題。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試點工作要求,優化再審職權配置,普遍採取「終審審理和再審申請審查相分離」的模式,強化再審程序制約監督,有效提升再審申請審查質效。試點以來,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審查案件249323件,其中受理不服本院終審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16094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下交」的再審申請5428件,「下交」案件僅佔全部申請再審審查案件的2.18%。各高級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終審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裁定再審率為9.08%,裁定再審案件改判率為28.18%,比同期辦理的不服下級法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申請再審審查和再審案件分別高出3.37、6.55個百分點,未出現「高駁回率」和「高維持率」等現象,有效發揮再審依法糾錯功能。浙江高院將本院生效裁判的再審申請審查、再審案件審理納入「四類案件」監管,明確擬改判案件應當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山東高院修改法官績效考核辦法,明確本院生效裁判再審申請審查案件權重係數及考核方式,建立再審糾錯激勵機制。

四是最高審判機關職能定位不斷優化,更好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最高人民法院優化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建立高級人民法院報請再審提審工作機制,完善繁案精審模式,加大重大典型案件辦理力度,健全統一法律適用機制,強化對全國法院審判工作監督指導。試點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審結民事、行政二審案件2712件,再審提審案件625件,解決了算法發明專利無效的判斷標準、橫向壟斷協議行政處罰的計罰基數、授益行政行為中授益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等一批法律適用問題。出台涉及人身安全保護令、網絡消費、反不正當競爭、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懲罰性賠償、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等司法解釋25個,發佈3批20件指導性案例。召開跨領域專業法官會議7次,有效解決重大法律適用分歧20餘個。建立審判業務文件、參考性案例審查備案制度,審查地方法院審判業務文件162個、參考性案例219件,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統一。

五是當事人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人民群眾改革獲得感不斷提升。充分尊重保障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利益處分權、訴訟知情權和權利救濟權,提高訴訟服務水平,審判質量、效率和公信力不斷提升,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針對級別管轄調整,各地法院細化明確案件管轄清單,強化立案告知和法官釋明,依法公正審理當事人管轄權異議,加強當事人訴權保障。針對提級管轄機制,北京、江蘇等地高院建立當事人申請提級管轄機制,充分發揮當事人參與和監督作用。針對再審程序改革,尊重當事人對再審申請提交法院的選擇權,嚴禁各地法院擅自「下交」再審申請審查,杜絕「該立不立」、「敷衍推諉」等問題發生。河南高院暢通引導民事涉訴信訪導入申請再審的良性軌道,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遼寧等地高院健全法律援助機制,會同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幫助當事人便捷、高效、充分行使申請再審權利。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3


三、試點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當前,改革試點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亟待解決。

一是試點法院工作開展不平衡。有的法院在落實改革任務上存在「溫差」、「落差」,有針對性的改革舉措還不多。有的簡單照搬上級法院工作舉措,在落實級別管轄調整、提級管轄機制等改革舉措時,未充分結合本地實際進行細化完善。有的對試點明確的新程序規則理解有偏差,習慣沿用老辦法,探索創新不夠。

二是試點效果有待進一步提升。受新冠肺炎疫情、舊存積案和結案周期等因素影響,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案件審結數量不多,重大典型案件示範效果和指導作用有待進一步強化。此外,從提級管轄、一審審理、案件上訴、再審申請審查到再審審理需要經過一個較長過程,試點整體效果還有待充分顯現。

三是配套保障機制仍需不斷完善。重大典型案件的發現機制不健全,存在渠道單一化、標準不統一、識別不精準等問題,上下級法院在信息共享、溝通協調、程序銜接、案件流轉等方面的工作機制還有待完善。部分法院未根據試點後案件數量結構、工作強度、職權配置等變化,優化調整審判業績考核體系,導致激勵約束機制不足。相關改革系統集成有待加強,訴訟收費與四級法院審級職能、程序類型還沒有形成合理匹配,再審預收費制度尚未建立,槓桿調節作用發揮不充分,一定程度影響了改革效果。

四、下一步工作舉措

目前,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進入改革攻堅的關鍵期,推進各項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緊依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支持,進一步深入推進試點工作,確保圓滿完成試點任務,推動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符合司法規律的審級制度。

一是強化統籌指導,推動試點工作均衡發展。進一步健全試點工作推進機制,切實發揮最高人民法院牽頭抓總、統籌管理、協同推進職能,壓實各高級人民法院改革主體責任。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研究、督促檢查和實效評估,及時完善試點政策,糾正工作偏差,推動解決部分法院工作滯後、效果不突出等問題。

二是健全配套保障,鞏固提升試點工作成效。密切跟蹤試點法院整體審判運行態勢,強化審判條線業務指導和專項培訓,加強基層人民法院案件質效監督管理。健全重大典型案件發現、識別和篩選機制,完善類案檢索平台功能,推動精準識別法律適用不統一問題。建立申請再審審查案件和再審案件專項管理機制,確保重大典型案件辦理及時、質量過硬。協調有關部門修改完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推動建立再審預收費制度,促進增強改革系統集成效應。

三是系統總結經驗,適時提出完善立法建議。以本次中期報告為契機,認真做好試點工作的情況分析和經驗總結,為民事、行政訴訟法修改提供有力的實證基礎。嚴格按照立法工作有關程序和要求,深入開展修法研究論證工作,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適時提出切合實際的高質量修法建議。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聽取和審議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情況的中期報告,充分體現了對改革試點工作的高度重視和關心支持。我們將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下,深入貫徹落實《改革方案》、《授權決定》和《試點實施辦法》要求,認真落實本次會議審議意見,埋頭苦幹、勇毅前行,確保試點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出新的更大貢獻,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樓 發表于:2025-12-16 20:54

法〔2023〕15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結束後

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本院各單位:

  按照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作出的《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授權決定》)確定的試點期限,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將於2023年9月27日正式結束,現就試點結束後的相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法〔2021〕242號,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級人民法院恢復施行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即《授權決定》中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山東、河南、廣東、重慶、四川、陝西省(市)轄區內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恢復施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試點省(市)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受理的四類行政案件,尚未審結的,依法繼續審理;已經收取材料但尚未登記立案的,告知當事人按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退回相關材料。
  三、各高級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已經受理的不服本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請再審審查案件,依法繼續辦理。高級人民法院正在辦理或已經辦結的上述申請再審審查案件,再審申請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的,按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四、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科學研判試點結束後本院及轄區法院案件數量結構變化情況,及時健全相關工作程序、優化審判資源配置、完善審判機構職能劃分,做好相關政策變化對外釋明告知,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7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各單位和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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