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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件】關於在民事訴訟中防範與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指引(一)(2021)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在民事訴訟中防範與懲治 虛假訴訟工作指引(一)》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訴訟中防範與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指引(一)》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 11 月11 日
關於在民事訴訟中防範與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指引(一)
為了在民事訴訟中防範與懲治虛假訴訟,維護司法公正和司 法權威,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 信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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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性指引
(一)構成要素和主要表現形式
1.人民法院認定存在虛假訴訟時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行為人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 (2)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 (3)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2.人民法院在審理下列案件時,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的虛假訴訟: (1)民間借貸糾紛 (2)買賣合同糾紛; (3)勞務合同糾紛、確認勞動關係糾紛和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4)股權轉讓糾紛; (5)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7)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8)追償權糾紛; (9)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10)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保險理賠糾紛; 11)租賃合同糾紛; (12)繼承糾紛; (13)公司分立(合併)、企業破產糾紛; (14)以物抵債糾紛; (15)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案件。
3.當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離婚案件,特別是被告下落不明、涉及共同財產分割或者涉及共同債務分擔的案件; (2)以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3)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4)以拆遷區劃範圍內的自然人為訴訟主體的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5)以同一當事人同時在多起案件中作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原告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偽造證據、虛假陳述可能; (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訴訟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 (3)在可能影響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當事人之間存在近親屬關係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係; (4)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和實質性訴辯對抗; (5)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對其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 (6)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足,但雙方當事人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 (7)當事人自願以價格明顯不對等的財產抵付債務; (8)其他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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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雙方串通型虛假訴訟的主要情形: (1)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捏造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法律關係,進行民事訴訟、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申請法院調解、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或者申請支付令; (2)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對虛假的案件基本事實作出自認; (3)夫妻之間利用離婚訴訟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利益; (4)繼承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故意隱瞞存在其他繼承人的情形; (5)當事人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6)委託代理人、共同訴訟代表人等實際實施訴訟行為的人員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委託人、被代表人等當事人的利益; (7)演出企業等與藝人惡意串通,利用「陰陽合同」等,提起虛假訴訟的行為: (8)其他當事人惡意串通的虛假訴訟行為。
6.單方欺騙型虛假訴訟的主要情形: (1)惡意利用證據,虛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 (2)起訴時隱瞞存在已針對同一事項的生效裁判或者相關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等事實; (3)隱瞞債務已經清償的事實,起訴要求他人履行債務; (4)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他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惡意主張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 (5)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與訴訟當事人之外的他人惡意串通,虛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侵害對方利益; (6)當事人基於捏造的事實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 (7)一方當事人與訴訟當事人之外的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或者達成損害其他權利人利益的以物抵債協議; (8)故意錯列被告或者第三人,把與本案無關的當事人拖入訴訟; (9)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財產權利,或者主張捏造的優先受償權; (10)通過偽造證據等方式捏造智慧財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 (11)在土地、房屋徵收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捏造身份關係提起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等訴訟行為; (12)當事人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13)行為人偽造代理手續或者冒充他人名義,提起訴訟; (14)故意提供虛假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等證明材料,意圖改變訴訟管轄; (15)其他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單方實施的虛假訴訟行為。 7.執行程序中虛假訴訟的主要表現形式: (1)當事人基於捏造的事實獲取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 (2)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 (3)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捏造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等,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4)案外人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5)當事人或者他人通過捏造事實等可能導致人民法院錯誤執行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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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現途徑和防範措施
8.人民法院發現虛假訴訟的主要途徑包括: (1)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 (2)檢察院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 (3)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等的舉報、起訴、申訴、申請再審等; (4)當事人主動承認; (5)公安機關在相關案件刑事偵查發現後移送的相關線索; (6)人民法院通過大數據信息平台大數據檢索、關聯案件檢索等發現。
9.人民法院通過在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網、12368熱線、移動微法院等平台,告知誠信訴訟義務,釋明虛假訴訟法律責任,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訴權。 10.對於涉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通知當事人本人到庭,要求籤署保證書,核實相關案件事實。 當事人本人拒絕出庭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處理。
11.對於涉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做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ニ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據。存在疑點的,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交原始證據和其他證據。
12.對於涉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盲,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同時,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要求證人簽署保證書。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
13.對於涉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通知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4.對於涉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第四項的規定調查收集證據。
15.對於渉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充分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合理分配當事人舉證責任,防止機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規則。
16.對於雙方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可能存在虛假調解情形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六十條等規定予以審查。 調解協議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必要時通知第三人到庭。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據的,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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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懲治措施及案件處理
17.對於當事人惡意串通實施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予以罰款、拘留;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18.對於當事人單方實施虛假訴訟的,以及一方當事人和訴訟當事人之外的他人進行惡意串通,實施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予以罰款、拘留;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19.對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等在執行中實施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等予以罰款、拘留;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20.人民法院決定對虛假訴訟行為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綜合考慮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訴訟的不同階段、當事人受到的損失以及對人民法院訴訟秩序造成的影響等因素。
21.人民法院發現當事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可以依法進行釋明,告知法律後果。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當事人意圖惡意製造或者改變管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將案件移送管轄,或者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四項裁定不予受理。
22.人民法院經查明認定屬於虛假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駁回訴訟請求,同時依法決定採取相應民事強制措施。
23.經審查後,認定當事人基於捏造的事實獲取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等裁定不予執行:認定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裁定駁回異議。 案外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等規定採取駁回異議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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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對於以涉嫌虛假訴訟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以及依照職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及時認定虛假訴訟,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25.對於以涉嫌虛假訴訟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尤其起訴主張撤銷的生效法律文書是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綜合判斷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通過詢問、調閱案件卷宗等方式進行審查,不能簡單以起訴時沒有提供足夠證據材料為由不作進一步審查,亦不能對主張涉虛假訴訟的起訴不作適當實質審查即予以受理。
26.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中應著重增強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的意識和能力,嚴防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利用該程序拖延和逃避執行,損害原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裁判權威。
27.對於案外人以涉嫌虛假訴訟為由提出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進一步審查生效裁判據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必要時可以依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調查核實。
28.對於因涉嫌虛假訴訟造成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案件,但是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及案外人申請再審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29.當事人依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已經生效仲裁裁決所確認的事實提起新的訴訟,該確認的事實系在之前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當事人自認的,新的訴訟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主張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0.受害人因虛假訴訟導致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受害人就下列損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受害人為應對虛假訴訟及索賠而產生的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直接經濟損失; (2)受害人因虛假訴訟所造成預期利潤減少等間接經濟損失; (3)虛假訴訟給受害人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 人民法院根據上述損失與虛假訴訟的因果關係確定實施虛假訴訟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受害人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以綜合考慮提起虛假訴訟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受害人遭受損失的嚴重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實施虛假訴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害人主張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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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虛假訴訟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32.公職人員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通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33.經審查認定訴訟代理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決定採取強制措施: (1)造規接受對方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給付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虛假證據而仍然向法院提交,或者指使、威脅、利誘他人向法院提交的; (3)指使或者幫助委託人或者他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指使、威脅、利誘證人不作證或者作偽證的; (4)明知違背事實進行虛假陳述,或者虛構法律關係和相應事實進行抗辯的; (5)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干擾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 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前款行為的,人民法院向司法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建議視情形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罰。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34.鑑定機構、鑑定人參與實施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決定採取強制措施。同時,可以責令退還鑑定費用,從法院委託鑑定專業機構備選名單中予以除名,建議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35.公證機構、公證員參與實施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建議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等處罰。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36.國家機關或者其他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文書等,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37.人民法院探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公開制度,研究與社會徵信平台接軌,增加虛假訴訟違法犯罪成本。 對於參與虛假訴訟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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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案件指引
(一)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38.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訴所依照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可能; (4)雙方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5)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6)雙方當事人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等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8)當事人之間屬於親友、特定關係人或者與關聯企業存在利益關係,在訴訟中消極抗辯、主動要求調解或者雙方無實質性爭議; (9)出借人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借款,借款人對出借人主張的借款事實直接子以認可; (10)涉訴標的與其他訴訟或者執行案件相關聯; (11)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有偽造、變造、塗改等痕跡; (12)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情形; 13)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39.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對借貸關係的合法性、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通過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傳喚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調查、進行質證,由借貸雙方陳述借貸合意的形成、款項往來等情況; (2)指令當事人提交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等原始證據或者通知具體經辦人、中介人等證人出庭作證; (3)通知擔保物權人、保證人、實際出借人或者用款人等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4)主動審查明顯不合常理的疑點,對被告提供線索且符合法定情形的,依職權調查取證; (5)其他有利於查明事實排除懷疑的措施。 40.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通過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認定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 41,對於在審理中確認放貸人實施虛構法律關係、通過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隱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意圖藉助訴訟手段實現非法占有他人財務等「套路貸」行為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及時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對於已按民間借貸糾紛審結的「套路貸」行為,應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審生效判決,裁定駁回起訴,及時將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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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42.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當事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關聯關係或者具有共同利益; (2)起訴時間距離買賣合同履行時間久遠; (3)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可能; (4)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不合常理; (5)當事人明顯不具備生產、銷售、付款、使用能力; (6)買賣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正常價格; (7)大宗貨物在極短時間內完成交付; (8)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者抗拒詢間,委託代理人對買賣交易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9)雙方當事人對買賣交易事實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10)當事人放棄權利明顯不符合常理,或者自願以明顯不合理價格將財產折抵債務; (11)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43.人民法院在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通過審查當事人交易的目的、履行情況、貨物來源、交割憑證、貨款流向以及買賣雙方的關係、經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傳喚當事人到庭接受調查、進行質證,由買賣雙方陳述交易細節及貨款往來等情況; (2)責令當事人提交買賣合同、貨物交接單、結算單、發票等原始證據或者通知具體經辦人等證人出庭作證; (3)通知上游供貨方、下游經銷商、實際用貨方等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4)其他有利於查明事實排除懷疑的措施。
44.買賣合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通過單獨或著與他人惡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買賣合同的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認定屬於買賣合同糾紛虛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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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45.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存在特殊關係、關聯關係或者具有共同利益; (2)涉案房屋屬於拆遷區劃範圍內的房屋; (3)出賣人存在其它涉及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和銀行抵押權糾紛; (4)出賣人存在大量的債務糾紛,且涉案房屋屬於其主要財產; (5)涉案房屋買賣的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正常價格; (6)房屋買賣合同存在偽造、變造的嫌疑; (7)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46.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可以通過審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以及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係、房屋交付使用的情況、產權辦理情況、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是否全面; (2)房屋買賣價款的實際支付情況; (3)房屋產權證及相關資料、票據的保管情況; (4)當事人對交易細節的熟悉程度; (5)如果存在銀行貸款,還貸的實際情況; (6)交易後房屋的實際居住情況; (7)其他有利於查明事實排除懷疑的措施。 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虛假訴訟: (1)以逃避債務為目的,虛構房屋買賣關係,意圖將本應抵償給債權人的房屋過戶給虛假購房人; (2)拆遷區劃範圍內的自然人作為訴訟主體,虛構拆遷區劃內房屋買賣關係,意圖增加房屋安置面積或者多得安置款獲取非法拆遷利益; (3)虛構房屋買賣關係,意圖規避行政管理或者逃避繳納法定的稅費; (4)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但未過戶,為逃避履行原合同,賣方與他人惡意串通虛構簽訂時間在先的合同提起訴訟; (5)虛構商品房買賣關係,以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身份來對抗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和銀行抵押權; (6)被執行人和案外人串通,虛構買賣事實,由案外人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達到解除對房屋的執行措施、逃避執行目的; (7)其它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虛假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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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物抵債」協議糾紛
48.「以物抵債」協議糾紛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以物抵債」協議當事人存在特殊關係、關聯關係或者具有共同利益: (2)涉案抵債財產的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正常價格;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者抗拒詢間,委託代理人對「以物抵債」協議簽訂的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4)抵債人存在大量的債務糾紛,且涉案財產屬於其主財產; (5)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發生的事實以及「以物抵債」協議簽訂的事實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6)主要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可能; (7)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49.人民法院在審查「以物抵債」協議糾紛時,可以通過審查債務形成當時的情況、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款項往來過程,查清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結合債權債務成立時的市場經濟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加以判定,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 (2)抵債的財產價值與原債權額度是否相當; (3)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客觀真實; (4)以物抵債的方式是否存在規避國家限購政策等情形。 5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以物抵債」協議糾紛虛假訴訟: (1)當事人惡意串通,將財產價值作低用以抵償虛構債務,按照抵債財產價值計稅,以達到規避國家法定稅收的目的; (2)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將涉案財產過戶,以達到規避政府限購政策的目的; (3)債務人資不抵債或者存在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與某個債權人惡意串通,以其僅有的財產抵償該債權人的債權,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4)債務人與他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關係惡意轉移財產,利用法院判決、調解書的形式或者仲裁裁決等形式使該非法行為合法化,損害案外人的合法利益; (5)其它「以物抵債」協議糾紛虛假訴訟的情形。 對於當事人以「讓與擔保」形式擔保債務履行的「以物抵債」協議,不宜簡單地以其真實意思並不包括以物抵債而認定其屬於虛假訴訟,應依據其真實的法律關係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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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執行異議案件 51.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案外人、利害關係人、執行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夫妻、親屬、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合伙人、長期經濟往來等特殊關係; (2)申請人主張執行異議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3)提交的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嫌疑; (4)當事人陳述前後矛盾; (5)一方當事人承認於已不利的事實明顯不符合常理; (6)當事人本人應當出庭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7)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52.在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時,認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聽證,並從訴訟主體、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問的聯繫等方面,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及法律關係的真實性,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當庭詢問; (2)要求當事人提交原始證據,審查證據來源; (3)對於可疑的關鍵證據,加大依法調查取證力度; (4)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於已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明顯不符合常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查明事實,慎重認定,査明的事實與自認的事實不符的,依法不予確認; (5)其他有利於查明事實排除懷疑的措施。 53.抗行異議和複議案件當事人通過單獨或者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基本事實,虛構法律關係提起執行異議,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屬於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的虛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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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參與分配程序案件 54.參與分配程序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申請參與分配的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夫妻、親屬、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合伙人、長期經濟往來等特殊關係; (2)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與債務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詢間,或者到庭後表現異常; (3)主張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4)多個債權人集中申請參與分配且執行依據均系和解後達成協議或者協議系司法確認案件; (5)申請人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變造嫌疑; (6)當事人就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的相關基本事實陳述前後矛盾; (7)多個債權人集中申請參與分配且執行依據的案由均相同; (8)一方當事人承認於已不利的事實明顯不符合常理; 9)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55.在辦理參與分配程序案件時,認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從訴訟主體、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及法律關係的真實性,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傳喚當事人到庭接受調查、進行質證; (2)責令當事人提交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原始證據; (3)對於關鍵證據,加大依法調查取證力度; (4)其他有利於查明事實排除懷疑的措施。 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參與分配程序中的虛假訴訟: (1)虛設擔保物權後申請參與分配; (2)虛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或者虛增工程量提高工程價款數額申請參與分配;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受償後仍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4)擔保人虛構還款事實,向主債務人追償; (5)以捏造的欠條、銀行流水虛構民間借貸關係; (6)虛增債務本金,增加參與分配金額,提高分配比例; (7)偽造工資單,虛構勞動關係或者勞務關係; (8)涉「套路貸」犯罪的案件; (9)其他捏造事實申請參與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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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
57.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之間存在夫妻、親屬、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合伙人、長期經濟往來等特殊關係; (2)仲裁裁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3)作出仲裁裁決的主要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嫌疑; (4)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承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顯不符合常理; (5)當事人就作出仲裁裁決的相關基本事實陳述前後矛盾; (6)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58. 在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真審查當事人、案外人申請不子執行的異議請求及相關證據,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結合當事人關係、案件事實、仲裁過程等多方面情況審查判斷相關法律文書是否存在虛假仲裁情形,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對可能存在以偽造證據、捏造事實、虛構法律關係等方式虛假仲裁的,進行嚴格審查。 59.對於當事人基於捏造的事實取得生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申請執行,或者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仲裁裁決申請執行中的虛假訴訟。 60.案外人認為當事人通過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61.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存在虛假仲裁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62.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當事人之間存在夫妻、親屬、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合伙人、長期經濟往來等特殊關係; (2)公證債權文書主張的基礎法律關係或者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3)作出公證債權文書的主要證據存在偽造、交造嫌疑; (4)公證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承認於已不利的事實明顯不符合常理; (5)當事人就作出公證債權文書的相關基本事實陳述前後矛盾; (6)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63.在辦理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件過程中,或者在審理債務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ニ條提起不子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訴訟案件中,認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從訴訟主體、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及法律關係的真實性,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公證債權文書及執行證書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 (2)公證證詞是否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3)給付內容是否具體明確; (4)被證明的債權文書是否真實、合法; (5)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關聯關係; (6)公證債權文書是否有真實、合法、有效的基礎法律關係; (7)債權債務的實際履行情況。
64.對於當事人之間通過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等方式,申請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債權文書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之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申請參與分配來達到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非法目的,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申請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中的虛假訴訟。
65.發現存在虛假公證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以執行公證債權文書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裁定不予執行。
66.利害關係人認為當事人通過辦理虛假公證債權文書轉移財產或者逃避債務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公證債權文書的基礎法律關係存在或者所依照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或者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嫌疑,或者當事人對案件事實陳述不清、多次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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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機制
67.在立案、審理、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實施防範虛假訴訟全流程記載提示制度,發現存在虛假訴訟疑的,將發現的疑點、採取的措施等有關情況記載附卷、及時報告。
68.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當事人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的,重點核實當事人信息,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進行必要標記,以提示審判人員進行重點審查。
69。對於涉嫌虛假訴訟的,承辦法官進行關聯案件檢索,審查相關疑點,並在審理報告中進行記錄,提交合議庭評議,合議庭將相關評議情況記入合議筆錄。
70.對於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獨任法官在審理中認為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71.對於認為存在虛假訴訟的案件,合議庭評議後,可以提請專業法官會議研究,必要時提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以有效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
72.人民法院利用大數據信息平台進行大數據檢索,關聯案件檢索,通過大數據分析,智能研判訴訟文書,統籌檢索類案、關聯案、參考案,獲取虛假訴訟線索,提高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水平。
73.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分工負責,相互協作,暢通信息交流渠道,構建信息互通平台,建立線索移送、結果反饋機制,依法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
74.人民法院可以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建立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工作,開展預警研判,加大溝通協調,改進完善措施。
75.人民法院將涉嫌虛假訴訟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時,將可以證明存在虛假訴訟的訴訟事實等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76.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行政訴訟監督過程中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導致原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提出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及時依法處理。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虛假訴訟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及時進行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針對生效裁判、調解提出抗訴的虛假訴訟案件,可以提審或者指定異地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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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77.各級人民法院加強對虛假訴訟新情況、新問題的分析研究,及時提出對策,定期發布典型案例,提升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的能力。 78.人民法院依託法院微信公眾號、微博等自煤體平台,協調主流媒體,採取集中宣傳和常態化宣傳相結合的形式,強化對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輿論引導,提升全社會防範虛假訴訟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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