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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5.12)) |
副总编 二十三级 |
从农用地保护到抗战文物抢救,从处方药安全到妇女平等就业——行政公益诉讼如何以司法之力守护公共利益?202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7件案例涵盖土地资源保护、农药安全、药品监管、公租房管理、无障碍设施、妇女就业权益及文物保护七大领域,既关乎“国之大者”,也紧扣“民之关切”,生动诠释了行政公益诉讼在服务国家大局、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让我们通过这组海报,走进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线实践,看司法力量如何以“诉”的刚性破解治理难题,以法治之力守护民生底线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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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编 二十三级 |
202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一级高级法官王晓滨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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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编 二十三级 |
202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从顶层设计到实践深耕,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走过十余年的历程。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创造性地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正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责。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明确要求。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今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从“探索”到“拓展”,再从“完善”到“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诞生与发展,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远见卓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今天,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步入全新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阶段。目前已经有26部现行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最初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4个法定领域,扩展到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文物保护等14个领域。
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不断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今年10月,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已经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将散见于单行法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整合在一起,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上,既“锚定重点”又“预留空间”,对当前司法实践已经较为成熟、社会共识度高的领域予以明确,将现行法律规定的14个领域予以固化,使这些领域的公益保护工作有了更直接、更专门的法律依据;同时,还新增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两个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是总结十年来公益诉讼制度实践经验、破解实践难题的关键举措,标志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入专门立法保障的新阶段,有助于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和全面发展。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从过去一年的全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遴选出7个典型案例,作为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程的积极呼应。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农用地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处方药使用安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抗战文物保护等多个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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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编 二十三级 |
法〔2025〕2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三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切实提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精准性、规范性,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选编了7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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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编 二十三级 |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一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怠于履行土地资源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农用地保护 怠于履行职责 违法行使职权 终结诉讼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海口某公司租用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某村民小组村民16.56亩农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租用土地上搭建简易厂房,修建水泥硬化道路,安装机械设备和用电设施从事石材切割加工,并挖建废渣池、沉淀池用于排放生产产生的污泥和污水,破坏土地原状,造成环境污染。9年来该公司因非法占用土地多次被查处,仅短暂拆除部分地上设施后又开始重新建设,案涉土地长期反复被占用、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2024年3月,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琼山区检察院)在工作走访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经无人机现场勘察、调取案涉地块历年卫星影像及行政执法卷宗等证据,查明2017年至2023年,海口某公司因非法占用案涉土地,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查处,而在屡次被查处后又反复在案涉农用地上重新建设石材加工设施。期间,琼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次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移交案件线索,该局两次立案查处。2019年6月,对该公司非法占用820平方米土地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65620.80元。该公司缴纳罚款,拆除简易厂房等部分地上设施后不久又重新恢复建设。2023年6月,该局再次立案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以该公司已整改作结案处理。案涉土地历年卫星影像显示,案涉石材加工厂挖建的废渣池、沉淀池以及硬化的水泥道路(面积约1300平方米)始终未拆除。历年来每次被查处时仅短暂拆除简易厂房等部分设施,随即又再次恢复重建,继续堆放石材和切割加工,且非法占用土地面积逐年扩大,从2019年的820平方米扩大至2024年约4000平方米。
2024年5月13日,琼山区检察院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海口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恢复土地原状。2024年7月12日,该局复函称,已对该公司非法占用3225.45平方米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石材加工厂及附属设施,并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32254.50元。
2024年8-10月,琼山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对海口某公司新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未依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进行处罚,而是按法规修订前的标准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且认定的非法占地面积遗漏了挖建的约700平方米沉淀池面积。经多次现场回访,该公司缴纳罚款后仍继续占用案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鉴于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未依法纠正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未有效制止非法占地行为,2024年11月15日,琼山区检察院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琼山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制止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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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农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农药使用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 判令依法履职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贵州省清镇市某农业种植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未遵循农药使用注意事项、使用范围及安全间隔期,在高粱扬花期对高粱种植区大面积喷施混合农药,其中各项农药均明确标注了对蜜蜂有毒、植物花期禁用。该行为导致种植区周边49户蜂农养殖的蜜蜂大量死亡。经检验,案涉高粱花穗检出4种对蜜蜂有毒的农药成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镇市检察院)邀请养蜂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确认蜂蜜与高粱均有农药残留风险,高粱中的农药残留在短期内无法自然代谢,存在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面源污染隐患。检察机关认为,清镇市农业农村局对上述违规使用农药行为怠于履行农药使用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清镇市检察院对清镇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于2025年1月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种植公司违规喷施农药引发的安全事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包括查处违法行为、开展事故处置、消除农残及污染隐患等。清镇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清镇市检察院遂以清镇市农业农村局为被告,向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镇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诉讼期间,针对蜂农因蜜蜂死亡遭受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49户蜂农向种植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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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药品安全 处方药监管 判决确认违法
(一)基本案情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柱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石柱县多家零售药店未严格落实处方药销售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审核真实有效处方的情况下,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随意补录电子处方,在销售处方药后违规补登虚假电子处方以应付监督检查;租借执业药师资格证件,形成执业药师“挂名”在岗现象;安排不具备执业药师资质的人员冒名签署处方,规避处方药审核相关要求。上述违法行为,不仅容易导致消费者错误用药,引发药源性疾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且扰乱药品经营监管秩序,削弱了处方药管理制度对公共健康的保障作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2021年5月28日,石柱县检察院对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石柱县市监局)立案,并于2021年6月24日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进行整改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整改期满后,石柱县检察院多次开展“回头看”,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情况有所好转,并督促石柱县市监局继续履职整改。2024年3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石柱县检察院反映零售药店仍存在违法销售处方药问题。经石柱县检察院调查核实,仍有九家药店存在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2024年5月21日,石柱县检察院向石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柱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石柱县市监局继续履行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本案中违法销售处方药的九家药店进行查处,并限期整改到位。诉讼过程中,石柱县市监局继续开展整改工作,对涉案药店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9月19日,石柱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多家药店均严格按照处方药相关规定进行销售,遂认为石柱县市监局已按处方药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并于2024年9月23日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请求确认石柱县市监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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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编 二十三级 |
案例四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鹤岗市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保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司法合力
(一)基本案情
公租房作为城市保障性住房,具有公益属性,是解决低收入群体和住房困难家庭安居问题的惠民工程。鹤岗市兴安区现有公租房4206间,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安区检察院)经大数据筛查发现,98间公租房长期空置,11间承租人不符合居住条件,110间具备交付能力的租户恶意欠缴租金6个月以上,4000余户住房档案丢失、合同超期、审核缺项、信息失真等问题持续多年,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怠于履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二)检察监督
兴安区检察院对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9月10日向该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职,摸清问题底数,结合承租户的具体情况分类施策,强化监管动态管理,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做到管理履职全面规范。2024年11月8日,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回复,该局对辖区公租房租金拖欠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清退了不符合条件租户53户。兴安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该局未全面履职,存在虚假整改和整治不到位情况:已收租金不能提供对应收款凭证;已清退53间空置房位置不清,与检察机关现场调查情况不符;2间公租房已登记因承租人死亡回收,与调查情况不符;未对变更承租人的16间公租房进行动态核实,仍有3000余份住房档案存在内容缺项、信息失真情况;尚未结合实际,制定公租房管理配套制度机制。公租房管理仍然混乱,国有财产流失情况持续存在,且导致具有公益属性的国有财产未能充分发挥其惠民作用。2025年1月3日,兴安区检察院依法向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安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全面履行公租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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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诉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市政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无障碍环境建设 确认违法 二审维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检察院)反映,商丘市梁园区某物业公司在桂林路、丽晶路小区前的人行道位置上违规设置60余处高约50厘米的钢管地桩,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且部分地桩正对盲道出口,给残疾人出行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地桩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梁园区检察院对梁园区城管局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设置的地桩进行清除。该局逾期未回复履职情况。梁园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违规设置的地桩仍然存在,残疾人出行依然存在安全隐患,遂以梁园区城管局为被告,于同年9月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局对违规设置地桩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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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编 二十三级 |
案例六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诉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妇女权益保护 平等就业 终结诉讼
(一)基本案情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当涂县检察院)发现某高温陶瓷制造有限公司等3家用人单位在当涂县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发布招聘设备工程师、操作工、机修工、仓管员、机长、机长学徒等工作岗位的信息,岗位要求中存在“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而上述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此外,辖区内另有多家公司也在该平台发布含“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上述企业发布岗位“限男性”的网络招聘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涂县检察院认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对辖区网络招聘服务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侵害了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二)检察监督
当涂县检察院对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于2024年3月22日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对网络招聘服务监督管理职责。该局于同年4月回复称已全部整改落实。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上述企业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仍存在“限男性”的岗位招聘内容,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持续被侵害。当涂县检察院遂以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于同年6月25日向当涂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当涂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辖区企业网络招聘存在妇女就业歧视的情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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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编 二十三级 |
案例七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诉城固县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抗战文物保护 全国重点文物 国家级抗战遗址 判决履职
(一)基本案情
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是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高等教育救国的重要历史见证,其前身为城固古路坝天主教堂,核心建筑由主教公馆和修女院组成。1938年,国立西北联大工学院、东北大学工学院和私立焦作工学院联合组建国立西北工学院,西迁至城固县,在此办学八年,培养了大批工程技术人才,是“兴学强国”精神的实物载体。2019年,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与法商学院旧址等被核定公布为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被列为第三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2024年5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固县检察院)经现场调查发现,因年久失修、自然侵蚀,工学院旧址仅存建筑基址和残墙,文物本体面临灭失风险,文物使用人既未履行修缮保护义务,也不具备修缮能力。检察机关认为,城固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城固县文旅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情形,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城固县检察院于2024年5月7日对城固县文旅局立案调查,查明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抢险维修工程方案已于2017年获批,此后相关修缮资金亦已陆续拨付,但因文物使用人阻止工程施工,城固县文旅局未能排除他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干预,未推动修缮方案落地及资金使用,亦未组织开展实质性修复工作,导致文物损毁程度日益加剧。2024年6月12日,城固县检察院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在后续跟进监督中发现,该局在两个月整改期内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学院旧址的修缮工作,且旧址内建筑残墙四周出现严重白蚁蛀蚀迹象,倒塌风险显著加大。城固县检察院遂以城固县文旅局为被告,于2024年9月30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城固县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文物保护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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