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六条 鼓励提供者在充分论证安全性、可靠性的前提下,合理拓展应用场景,在文化传播、适老陪伴等方面积极应用,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用生态体系。
第七条 提供和使用拟人化互动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不得开展以下活动:
(一)生成、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或者散布谣言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等内容;
(二)生成、传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三)生成、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提供严重影响用户行为的虚假承诺和损害社会人际关系的服务;
(五)通过鼓励、美化、暗示自杀自残等方式损害用户身体健康,或者通过语言暴力、情感操控等方式损害用户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
(六)通过算法操纵、信息误导、设置情感陷阱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不合理决策;
(七)诱导、套取涉密敏感信息;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提供者应当落实拟人化互动服务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重大风险预案、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配备与产品规模、业务方向和用户群体相适应的内容管理技术和人员。
第九条 提供者应当在拟人化互动服务全生命周期履行安全责任,明确设计、运行、升级、终止服务等各阶段安全要求,保证安全措施与服务功能同步设计、同步使用,提升内生安全水平,加强运行阶段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纠正系统偏差、处置安全问题,依法留存网络日志。
提供者应当具备心理健康保护、情感边界引导、依赖风险预警等安全能力,不得将替代社会交往、控制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等作为设计目标。
第十条 提供者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数据处理活动时,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数据集;
(二)对训练数据开展清洗、标注,增强训练数据的透明度、可靠性,防范数据投毒、数据篡改等行为;
(三)提高训练数据的多样性,通过负向采样、对抗训练等手段,提升模型生成内容安全性;
(四)利用合成数据进行模型训练和关键能力优化时,应当评估合成数据安全性;
(五)加强对训练数据的日常检查,定期对数据进行迭代升级,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的性能;
(六)保障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可追溯,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范数据泄露风险。
第十一条 提供者应当具备用户状态识别能力,在保护用户个人隐私前提下,评估用户情绪及对产品和服务的依赖程度,发现用户存在极端情绪和沉迷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干预。
提供者应当预设回复模板,发现涉及威胁用户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高风险倾向的,及时输出安抚和鼓励寻求帮助等内容,并提供专业援助方式。
提供者应当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发现用户明确提出实施自杀、自残等极端情境时,由人工接管对话,并及时采取措施联络用户监护人、紧急联系人。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用户,提供者应当在注册环节要求填写用户监护人、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二条 提供者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模式,向用户提供未成年人模式切换、定期现实提醒、使用时长限制等个性化安全设置选项。
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情感陪伴服务时,应当取得监护人的明确同意;提供监护人控制功能,监护人可以实时接收安全风险提醒,查阅未成年人使用服务的概要信息,设置屏蔽特定角色、限制使用时长、防止充值消费等。
提供者应当具备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能力,在保护用户个人隐私前提下识别为疑似未成年人的,切换至未成年人模式,并提供申诉渠道。
第十三条 提供者应当引导老年人设置服务紧急联系人,发现老年人使用期间出现危害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及时通知紧急联系人,并提供社会心理援助或者紧急救助渠道。
提供者不得提供模拟老年人用户亲属、特定关系人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