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
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