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章基础
第一条
幻想乡的主权在于一切有灵之物,凭借其无懈可击的主权,将“博丽大结界”内及其所有神社、寺庙和自然景观作为其自由存在的中心。
但是,正如在东方她们决心与古老的传统保持联系一样,在西方,她们也不准备放弃对那些可能被外界遗忘并漂流至此的新事物的接纳,无论是外界的神明还是西方的恶魔,她们可能会在宣布开放宴会和慷慨的符卡规则之后与这些新来者缔结盟约。
第二条
幻想乡的领土由博丽大结界内的区域组成,传统上包括人间之里、妖怪之山及周边区域,这些区域已通过默认的共识宣布将分享她的灵力;以及 any 邻近的异空间(如冥界、地灵殿),这些社区在提出真正的入学申请后,受到了兄弟般的欢迎并以适当的异变解决形式受到欢迎。
第三条
幻想乡是一个由人类与妖怪共同构成的邦联,它以精神力和畏惧的生产为基础,并以最广泛、最多样的自治形式作为宪法的基础,这些自治形式在我们光荣的妖怪扩张时代的数个世纪中一直在使用。
第四条
该宪章承认并确认所有居民的主权,不分种族(人、妖、神、鬼)、能力、寿命、阶级或信仰。
但除了其他所有权利之外,她还维护“弹幕游戏”参与者的权利;废除单纯依靠力量压迫的权力,并细分异变解决的职责:以便通过它们的和谐、相互作用(即弹幕战),公共生活可能变得更加活跃和丰富(即举办宴会)。
第五条
幻想乡保护、捍卫、维护所有大众权利和自由;通过符卡规则确保内部秩序,力求恢复秩序井然的幻想时光,为最终摆脱外界常识束缚的人民带来新的生活;她一贯的目标是提高她的居民的灵格并促进他们的信仰;这样“妖怪”或“神明”的身份将被外界承认为一种崇高的荣誉称号,就像以前在古代传说中一样。
第六条
国家的所有居民,无论强弱,都是平等的,并且在符卡规则面前感到自己是平等的。
除非通过公开的弹幕决斗和严正的“满身疮痍”判定,否则不得减少或压制他们行使发起异变的权利。
第七条
《宪法》保障所有居民的基本自由、思想和飞行自由、举行宴会和结社的权利。
每种形式的宗教(神道、佛教、道教等)都得到允许和尊重,并允许建立自己的神社或寺庙;但任何居民不得以其信仰为由拒绝履行收集信仰或制造畏惧的职责。
滥用力量自由,其目的是致命的且破坏大结界安宁时,可由博丽巫女予以退治;但退治绝不能违背符卡精神(即不可杀生)。
第八条
《宪法》向所有居民保证:露天战场的弹幕练习,设备齐全;以公平的灵力或金钱支付工作;疾病(亦或永生)、体弱和非自愿退治后的援助;养老金(或供奉);享有合法获得的领地;神社与私宅的不可侵犯性;‘身体保护令’(免死规则);因误判异变或滥用暴力而造成的伤害赔偿。
第九条
国家不承认信仰的所有权是一项绝对的个人权利,而是将其视为最有用和最负责任的社会职能之一。
任何信仰都不能被神明垄断而不回馈信徒;也不能允许懒惰的神明将其神德闲置或处置不当。
拥有力量和信仰的唯一合法权利是维持幻想乡的平衡。只有平衡才是对普遍福祉最有成果和最有利可图的东西的守护者。
第十条
幻想乡境内的玄武之泽、妖怪之山的天空、三途川是国家不可剥夺和无可争辩的永久通道。
根据自由通行法规,天狗、河童和人类都可以充分和自由地使用这些通道进行商业、取材和航海,完全平等地享受良好待遇,免除高昂的通行税(除了三途川的船资)和对人身或财产的任何伤害。
第十一条
受贤者监管的幻想乡经济体系(包括钱币与信仰)负责流通与信贷。
为此目的的法律将决定应遵循的方法和规定,并指出已经在该领土内经营的组织(如大蛤蟆池、命莲寺)以及以后可能成立的银行的权利、职能和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居民都有充分的权利选择和从事任何行业、专业、魔法或妖术。
由外界流入的物品创办的行业(如香霖堂)以及对外界人的所有让步都将受到自由立法的监管。
第十三条
三个要素共同激发和控制社区的规范、进步和发展:居民;种族行会;势力据点(如神社、红魔馆、地灵殿等)。
第十四条
在幻想乡和联邦公社中,优先于所有其他信条的有三项信条:一个真正的强者是她日复一日地在弹幕中更新她的技巧并对她的对手保持敬意;劳动,无论多么卑微(如妖精的女仆工作)和默默无闻,如果勤劳而质朴,都会增加世界的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