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
第二条 民事支持起诉活动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实体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三条 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一)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者生活困难,追索扶养费、赡养费;
(三)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五)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六)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七)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起诉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