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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人民法院报》理论文章合集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本楼用于收集《人民法院报》刊载的相关理论文章 这些文章一般在每周四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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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经济正义贡献金制度考察 郭鹏鲁
2025年,法国商业诉讼体系发生了结构性变革。自1月1日起,原设于阿维尼翁、欧塞尔、勒阿弗尔、勒芒、利摩日、里昂、马赛、南锡、南泰尔、巴黎、圣布里厄克和凡尔赛12个城市的商事法院被逐步取代,由新设立的经济活动法院承接相关司法职能。同时,根据2023年11月20日第2023-1059号法令《关于司法部2023-2027年度的方向与规划》及2024年12月30日第2024-1225号法令《关于经济正义贡献金试点的法令》,法国自2025年1月1日起启动了一项名为经济正义贡献金的新制度试点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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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撤诉情形下诉讼费的收取规则 马志星,徐欣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该条仅对“当事人申请撤诉”这一情形进行了规定,且未区分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阶段,均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处理。实践中,情形更为复杂,比如,当事人未交纳诉讼费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诉讼费是否减半交纳?当事人在交纳诉讼费期间主动申请撤诉,是否仍需收取一半的诉讼费用?对于这些问题,存在“不再列明诉讼费”“诉讼费应当免予收取,并在裁定中体现”“诉讼费仍应当收取”三种观点。是否交纳以及交纳多少诉讼费作为开启诉讼程序的基础性问题,亟待澄清。
笔者认为,法院应否收取一半诉讼费用这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当事人主动撤诉还是法院按撤诉处理,而在于主动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发生的具体阶段。具体而言,应以案件是否进入实质诉讼程序为判断时点,进入诉讼程序前的均不应收取诉讼费,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应减半收取。无论是当事人在交纳案件诉讼费期间主动申请撤诉,还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均未实际进入实质诉讼程序,均不应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但案件一旦进入实质诉讼程序,无论是当事人主动撤诉,还是因缺席按撤诉处理,均应减半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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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用中人工智能的“幻觉”现象及治理路径 徐璟航
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幻觉”现象正迫使技术治理的加速,其引发的纠纷争议也日益增多。例如,人工智能生成起诉状时错误归纳诉讼请求,基于片面事实或主观假设进行论证进而导致文书失实,加剧当事人对错误结果的“算法迷信”和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2025年4月,厦门海事法院在某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裁定要求代理人全程披露人工智能使用情况,系人工智能技术披露原则首次进入我国司法领域。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因人工智能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案,直面幻觉生成内容的性质、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前沿问题。当前,针对司法领域人工智能幻觉的理论研究尚不充分,法答网虽已出现相关实务问题,但尚未形成系统化的裁判共识。因此,如何有效治理幻觉风险已然成为数字法院建设中的重要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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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起诉条件 护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落地 陈丰,冯汝
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式法律文件,于法律责任编第一千零七十五条中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与范围。根据该条文规定,检察机关与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有权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设计为公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环境法治的现代化路径描绘了新的蓝图。从理论上讲,只要存在轻微环境影响,就可能被纳入公益诉讼范围,这不仅可能导致救济范围过度扩张,也会显著增加司法成本与社会治理成本。如何在公益保护与比例原则之间取得平衡?如何避免司法资源被大量消耗于非关键性环境争议?这些问题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落地的关键瓶颈。基于此,本文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相关制度比较与各地司法实践,提出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设置必要后果要件门槛的建议,以期推动司法解释的完善,促进公益诉讼制度的精准、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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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连环诉讼”源头治理的实践路径 钟贝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公司是最基础、最活跃的市场主体,新公司法的全面实施,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完备的制度供给。从《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看,公司类纠纷呈现高发态势与“连环诉讼”的典型特征,反映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仍存在短板,成为当前制约营商环境优化、阻碍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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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仲裁法中默示仲裁协议的理解及相关实务问题 李娜
仲裁协议的存在及具有约束效力是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基础和前提。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作为一种形成合意的意思表示,根据其具体表意呈现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明示仲裁协议和默示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较为普遍和常见,一般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单独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为外观——抑或以其他载体形式表现出的仲裁的意思。随着社会生活、科学技术以及交流场景的发展,仲裁实践也日趋丰富。有的时候,当事人之间并未以上述书面形式确定仲裁协议,但可根据相关争议要素和认定原则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此即默示仲裁协议。默示仲裁协议一般不借助于(缺乏)显而易见的意思表示载体,而是诉诸实际行为的表现形式,通过当事人的某种外部行为推知其表意。鉴于具体载体形式的缺乏,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尚需依赖法律、仲裁规则和司法实践的确认。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新仲裁法)借鉴了相应法律制度并吸收了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规定了默示仲裁协议及其效力,进一步丰富了仲裁协议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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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再审“新证据”的审查认定方法 傅伟芬,周惠
如何精准把握“新证据”认定标准,是民商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难点。过于宽松,则再审程序易被滥用,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受损;过于严苛,又恐阻碍实体正义的实现,背离再审制度的初衷。笔者立足于审判实务,总结出“实质→形式→主观”三步递进审查法,为一线法官提供清晰、可操作的判断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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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力量参与执行的法律界定与制度规范 赵龙,娄亚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要求,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这从司法政策层面为专业力量参与执行提供了依据。
专业力量参与执行的理论基础在于民事执行权配置的优化。执行权配置应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辩证关系出发,实现两种救济方式的优势互补。当前民事债权实现路径过于依赖公力救济,专业力量在衔接公力与私力救济中的桥梁作用发挥不足。专业力量参与执行的本质是执行权与社会专业资源的协同治理,在坚持公力救济主导地位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化补充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推动执行工作向“专业协同共治”转变,健全执行综合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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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审判思维”中的证据运用 曹士兵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认定事实必须先熟悉实体法,实体法规定的关键事实即法律要件,指引当事人寻找实体法所要求的证据(证明材料),符合法律要件的证据构成案件事实,可称之为法律真实。从法律要件,到证据,再到法律真实,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导图,经过思维导图认定的案件事实才是裁判的基础。
有一类案件比较特别,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反而是当事人为了隐藏法律真实而刻意“拟制”的,想以此妨碍对法律真实的正确认定。然而,真假虽然殊途,但又共生,在当事人刻意拟制证明材料的过程中,必然同时形成可以揭示真相的其他证明材料,这种现象称之为“证据共生”。这些共生的证据相互印证,仍然可以穿透表象。这就是司法裁判中所运用到的“穿透式审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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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程序的审查要点 孙咏,孙幸冬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常涉及复杂专业技术问题,司法鉴定是厘清事实、化解争议的关键环节之一。从鉴定对象及内容确定、启动条件审查,到鉴定机构选择、流程推进,再到鉴定意见的审查采信,每一环节均需法官审慎把控与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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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是否属于诉讼费用 白春辉
司法实践中,关于鉴定费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鉴定费属于诉讼费,应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情况由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应适用“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笔者认为,鉴定费的性质应明确为诉讼费用,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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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纠纷中诉的利益的识别 石超丹
只要是竞争者,一方通过虚假宣传行为占有更多的市场,就难谓没有对另一方造成损害。而何种损害程度及关联性才有必要通过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救济,既是虚假宣传纠纷司法裁判中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也是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之界分的基础问题。针对同一主体实施的同一虚假宣传行为,虽然其他竞争者都有诉的可能性,但并非都当然享有诉权。否则,同一主体可能会因同一行为被无数次地卷入诉讼,进而产生恶意竞争、重复赔偿、浪费司法资源等一系列问题。对诉讼法所要求的具体诉讼法律关系而言,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中给付判决的作出,必须以存在足够的利益为前提,这种利益即诉的利益。诉的利益作为诉的前提条件,制约着具体诉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基础性概念。为避免本为保障权益而设的“诉权”,异化为困扰企业和司法系统的“诉累”,有必要识别诉的利益,构建虚假宣传纠纷的司法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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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纠纷案件的司法应对 赵风暴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相应法律制度,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施行后,法院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案件面临一定的挑战。为此,笔者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检察公益诉讼等方面着手加以探讨,希望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案件的处理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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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审理难点与规制路径 王辉,王世坤,王雪焕
近年来,民间借贷凭借门槛低、手续简便、资金使用灵活等优势,成为正规金融体系外的重要融资渠道,却也因表层法律关系简单、证据易伪造,成为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统计,2020年至2024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在全部虚假诉讼案件中占比长期居高,2020年达33.3%,2024年仍为20.3%。此类案件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冲击社会诚信体系。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梳理基本特征、剖析核心难点,探索针对性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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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修订对仲裁司法审查的新要求 李娜
我国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分别于2009年和2017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三十多年来,以仲裁法为基本法律保障的仲裁活动充分发挥了促进商事交易安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以司法审查实践为依托,以实际问题为导向,先后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对仲裁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细化。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亦为仲裁法不断注入新鲜血液,凸显了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与监督的双重实践意义。新修订的仲裁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仲裁法实施三十多年来首次对仲裁制度进行全面性、结构性调整,是一次“大而全”的修订。新修订的仲裁法在保持现行仲裁法基本体例不变的前提下,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吸收国际有益经验,对相关仲裁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中,涉及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内容,亦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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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债权受让人因执行不能另诉主张债权应受法律限制 ——《周某昭诉李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解读 袁正英
关于债权转让受让人的权利保障与实现路径,我国现有立法虽对受让实体权利范围的确定原则及受让人诉讼承继的程序保障作出一般规定,但对受让人能否直接行使原债权人享有的诉权却缺乏系统规范,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后因诉讼主体资格、程序衔接等问题产生诸多争议,法院审理过程中亦长期存在意见分歧。具体到胜诉债权的受让人因执行不能另诉主张债权应否受保护的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鄂民申2480号民事裁定,就周某昭诉李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裁定驳回周某昭的再审申请。裁判要旨明确:“执行程序中转让胜诉债权,受让人因受让债权执行不能,另诉主张实现债权,应受到相应的法律限制。如认定受让人突破债的相对性、或超过受让的原权利范围主张债权、或受让人的诉权行使实为规避原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则受让人另诉主张债权的请求,因违反法律对受让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性规定,依法应不予保护。”
该案从维护诉讼程序稳定性出发,明确胜诉债权受让人另诉主张债权应受法律限制,兼顾释明其有权变通采用其他合法的权利救济路径。该案既可作为统一今后类案审理思路的参考,又能为受让人的诉权行使及权利实现提供有益借鉴与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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