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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在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与规制滥用中的价值和功能
副總編 二十三級
1樓 發表于:2026-4-18 10:02

司法裁判在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与规制滥用中的价值和功能

陈钰麟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正在深刻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要深刻认识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做好规划,明确任务,夯实基础,促进其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从法治实践看,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既需要鼓励创新的确定性,也需要守住底线的约束力。立法具有前瞻性、系统性优势,执法具有及时性、针对性优势,而司法裁判则具有定分止争、规则供给、价值引领的独特功能。尤其是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部分规则仍在完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办理一批典型案件,可以把抽象法规范转化为可操作的行为准则,把原则性要求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制度预期,推动形成鼓励创新不失序、强化监管不抑制、保护权益不妨碍发展的治理格局。这正是司法裁判统筹好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与规制人工智能滥用的价值和功能所在。

副總編 二十三級
2樓 發表于:2026-4-18 10:03
一、通过司法裁判支持人工智能发展进步

  司法裁判具有规则确立和价值引领功能。在人工智能立法尚处于探索阶段的背景下,人民法院通过具有标杆意义的典型案例,填补规则空白,划定技术边界,提供稳定预期,可以有力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享有著作权这个全球知识产权界面临的共同难题,中国法院通过个案探索,给出了具有中国智慧的司法方案。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AI文生图著作权第一案”为例,法院在判决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智力投入”与“个性化表达”的判断标准,肯定了自然人在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向产业界释放了明确信号:只要人类的智力贡献在生成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AI生成内容即可获得法律保护,极大鼓舞了创作者利用新技术进行创作的热情。

  针对人工智能训练使用数据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探索了“合理使用”与侵权认定的平衡。在涉及“AI奥特曼”侵权案中,该法院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训练阶段使用他人作品时,在无证据证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为使用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为目的、已影响到权利作品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等情形下,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这个司法裁判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对技术开发者施加过重的义务,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步。

  针对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确立了“数据集合”的经营性利益应受保护的原则。法院认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裁判规则保护了数据集合持有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对数据的合理开发运用。
 
副總編 二十三級
3樓 發表于:2026-4-18 10:03
二、通过司法裁判规制人工智能滥用

  新技术的运用必须合法规范,但实践中,一些人工智能技术被用于深度伪造,“AI换脸”“AI变声”等应用在娱乐社交中风靡一时,引发许多侵权甚至犯罪问题。

  针对深度伪造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态度,技术中立不能成为侵权豁免的理由,任何技术的应用都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护人格尊严的基础之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AI换脸”侵权案,法院明确指出,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某软件运营公司未经彭某某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视频,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针对算法推荐中的不当行为,北京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网络平台针对网络用户上传的大量侵权视频,未尽到审核义务,教唆帮助用户侵权,并通过算法技术向公众推荐侵权视频,被法院判决赔偿他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另外,对实践中多发的网络平台利用算法技术诱导用户沉迷、实施流量劫持或“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各地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平台必须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从而依法规制了一些互联网平台利用“避风港”原则逃避治理责任的做法,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网络秩序。
 
副總編 二十三級
4樓 發表于:2026-4-18 10:03
三、以协同共治凝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与规制滥用的强大合力

  通过司法裁判统筹促进发展与规制滥用,绝不只是人民法院一家之责,而是立法、执法、司法、行业自治、技术治理、社会监督协同联动的系统工程。人工智能治理须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协同理念,把司法裁判形成的规则经验,转化为多部门、多行业、多主体共同遵循的制度共识和治理能力。

  要以更加完备的制度供给夯实治理根基。当前,我国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算法推荐、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等,已经初步形成相互衔接的制度框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要求建立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算法备案、用户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公平交易等提出明确要求;《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进一步明确显式标识、隐式标识以及传播平台提示义务,推动规范生成、传播各环节责任义务。下一步,应更加注重把司法实践中已经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及时吸收到制度之中,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制度、伦理准则、技术标准衔接配套,让创新有章可循、治理有据可依、责任有界可查。

  要以更加有力的执法司法衔接提升治理效能。人工智能治理具有跨部门、跨领域、跨场景等特征,单靠某一部门难以完成全链条监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由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法加强管理,针对算法推荐和深度合成规则也分别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在这一框架下,要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的双向衔接:一方面,执法机关要用好备案、安全评估、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标识管理等制度工具,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继续通过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司法建议和类案规则总结等方式,把个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上升为依法治理规则。只有把执法的及时性、司法的权威性结合起来,才能把人工智能治理进一步做深做实。

  要以更加自觉的行业自治及技术向善筑牢安全防线。人工智能治理不能只在风险发生之后被动应对,更要在研发设计、数据处理、模型训练、内容生成、分发传播、用户使用等各环节前移防线。《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和有关专业机构在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从用户权益保护、平台责任、备案评估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对企业和平台而言,必须把数据来源合法、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内容审核、风险预警等要求嵌入产品全生命周期。对行业组织而言,要加快完善标准、准则和自律机制。对科研教育机构而言,要加强法治教育、伦理教育和通识教育,培养既懂技术又懂法律、懂治理的复合型人才;对媒体平台和社会公众而言,要提升识别生成合成内容、辨别虚假信息、依法文明用网的能力,共同营造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与规制滥用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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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6-4-18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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