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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关于数据法的典型案例
總編 二十四級
1樓 發表于:2026-6-12 10:47
如题
这里整理的是数据法的相关典型案例
總編 二十四級
2樓 發表于:2026-6-12 10:48
本楼用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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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

  2026-6-12 10:49 回復
總編 二十四級
3樓 發表于:2026-6-12 10:50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二:淘某公司、天某公司与修某公司、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竞争性数据权益获取、利用的合法边界及责任认定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电商平台 电子数据 “恶意”打标
  基本案情
  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系某电商平台的运营者、数据采集者及控制者,淘某公司、天某公司通过与平台用户签署服务协议的方式获得采集、存储、使用平台中相关数据的权利。
  修某公司、李某开发运营的某查查软件通过插件技术,以“积分奖励”“悬赏令”“互助捉拿恶人”等形式组织商家提供,及向第三方购买等手段获取了上述平台的商业数据,该软件利用数据对平台账户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并对平台账户进行“恶意”打标。淘某公司、天某公司认为修某公司、李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修某公司、李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修某公司、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案涉侵害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提供案涉软件针对某平台用户实施的举报、空号检测、自动检测、账号查询、API接口服务功能的行为;
  二、修某公司、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7876元;
  三、修某公司应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抖音号、小红书账号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四、驳回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修某公司、李某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数据是经淘某公司、天某公司投入大量成本后合法收集、处理、生产、加工形成的最终成果,包含商家、消费者、交易订单等规模化的电子数据集合,具有可集成、可交互的特点。
  上述数据作为消费者和商家在平台内相关活动的重要体现,既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更准确的营销信息,也优化了商家营商环境,提升了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使其获得开发衍生产品、服务,创造数据再生价值,获取增量收益的机会空间,能够为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稳定有序经营带来竞争优势,具有极大的潜在商业价值,淘某公司、天某公司对案涉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
  修某公司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商业数据,利用数据对平台账户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并进行“恶意”打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数据有序流通和合理利用的范畴,妨碍、破坏了平台的正常交易机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淘某公司、天某公司商誉实际受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啊啊是谁都对:裁判要旨
  电商平台中经合法收集、处理、生产、加工形成的包含商家、消费者、交易订单等规模化的电子数据的集合,具有可集成、可交互的特点,能够为平台稳定有序经营带来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数据权益。
  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电商平台商业数据,并利用数据对平台账户进行“恶意”打标的行为,超出数据有序流通和合理利用的范畴,妨碍、破坏平台的正常交易机制,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大型电商平台数据权益保护的新类型案件。
  数据权益是数字经济发展催生的新型民事权益,电商平台规模化的电子数据集合,属于竞争性数据权益。
  本案通过依法确定数据权益主体,精准界定数据获取与利用的合法边界,为数据的有序流通与合规交易提供了裁判指引,健康引导商业主体将数据治理内嵌于商业模式,有效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符合知识产权审判平衡安全与发展、权益与创新的价值导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12条第1款、第2款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知民初2号(2025年8月1日)
  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鄂知民终141号(2025年12月19日)
  2026-6-12 10:50 回復
總編 二十四級
4樓 發表于:2026-6-12 10:51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16起“十年百案”涉互联网和数据权益案例之六:微某公司诉泽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
  微某公司是抖音网的主办单位。2020年6月5日~10月15日,微某公司多次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相关公证书记载,通过泽某公司开发、销售、运营的“抖管家”系统可以实现批量登录和操控抖音短视频软件,自动模拟刷视频养号防封号功能、截流采集抖音“大V”的视频及粉丝信息,一键自动随机点赞、评论、转发及批量自动关注、私信,自动建群自动发布群聊内容、自动操控直播间等功能。“抖管家”公众号“抖管家云控”介绍“播商管家”是一套专门针对抖音号进行批量操作的智能营销系统,模拟人工操作及规模化操作。泽某公司确认“抖管家”系统中具有微某公司主张功能的名称,但系统中具体功能与其主张的不同。
  (二)裁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抖管家”系统的养号功能实际上是利用其系统自带的技术手段制造虚假、无效的关注、点赞、评论等数据,影响其他抖音用户的选择,在妨碍、破坏微某公司合法提供的抖音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同时,也违背了其他抖音用户使用抖音App观看高质量真人短视频的意愿,增加商业宣传或广告视频的播放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抖音用户进行了误导,影响其他用户使用抖音App的体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第4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2022年3月1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泽某公司停止侵害微某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运营、宣传、推广“抖管家”“播商管家”软件中的养号等虚假刷量功能,赔偿微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5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2022)粤民终288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意义
  本案涉及对抖音App上的数据进行虚假刷量和抓取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审查认定,一审、二审判决从竞争者利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维度出发,认定泽某公司实施的虚假刷量行为是利用技术手段制造虚假、无效的关注、点赞、评论等数据,妨碍、破坏微某公司合法提供的抖音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判断被诉侵权数据抓取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得出涉案数据抓取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避免因“泛道德化”而过度限制竞争自由,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市场竞争自由、公平和效率的基本价值取向。本案判决对如何判定虚假刷量、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正当性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在严厉打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互联网领域公平有序竞争秩序、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划定边界的同时,也能够激励市场竞争者正当地利用数据资源进行技术创新,妥善处理好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竞争者利益保护与消费者福利改善的关系。
  编写人:裘晶文
 
總編 二十四級
5樓 發表于:2026-6-12 10:5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5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杭州迪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收某吧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涉网络聚合支付平台数据权益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何渊、陆凤玉、石明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王静、马剑峰、朱佳平】
  案情摘要
  原告杭州迪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某公司)是某收银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软件系统的插件安装采取白名单措施进行限制。被告上海收某吧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某吧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通过向迪某公司客户推销教程视频,诱导用户下载并以假冒白名单软件的方法安装被诉插件。用户点击被诉插件浮标后,收某吧公司插件的支付页面悬浮于迪某公司系统界面之上,涉案插件调用安卓系统屏幕读取辅助功能读取收银金额。迪某公司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收某吧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妨碍了迪某公司收银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导致迪某公司丧失相应的收银流水及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收某吧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迪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一审判决后,收某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收某吧公司制作了配套培训视频和资料向迪某公司客户定向推销,具有借用迪某公司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擅自引导用户通过修改插件包名的方法,规避系统白名单验证植入插件,导致系统原有软件无法安装,妨碍了收银系统的正常运营并可能导致其用户流失;通过设置悬浮图标导流用户结算支付,扰乱了聚合支付行业的有序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屏幕读取辅助功能已被众多手机应用软件和人工智能底层技术广泛采用,涉案插件调用该功能仅用于对收单金额的读取,不涉及其他控制行为,故不构成对竞争法益的侵害。基于金融市场数据流通性的需要,数据权益归属可遵循“贡献比例原则”综合认定。迪某公司作为网络聚合支付平台,虽无证据证明其曾对用户原始交易数据的优化或者增值作出贡献,不能因数据获取、持有或者流通行为而获得竞争性法益,但鉴于被诉行为可能导致迪某公司产生流量损失、用户流失等商业损失,故二审综合考量收某吧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和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插件的用户规模和持续时间、迪某公司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赔偿金额。二审判决:收某吧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迪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网络聚合支付平台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面对数据权益分配的立法空白,生效判决坚持司法引导,创新性地提出数据权益分配“贡献比例”原则,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精准打击网络数据搭便车行为,在鼓励数据流通的同时兼顾了数据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本案判决对数据权益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诸多司法前沿问题的积极探索,推动了网络电子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示范和研究价值。

 
總編 二十四級
6樓 發表于:2026-6-12 10:51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微信平台诱导分享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3184号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1821号
  基本案情
  原告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是腾讯微信应用软件共同运营商,被告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运营“小裂变”平台,实现诱导分享、突破群发限制、拦截投诉及抓取用户数据等功能,干扰微信服务运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开发多款诱导分享工具(客户超1万),突破微信管理规则,抓取用户数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综合考量被告侵权规模、主观故意及微信平台价值,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首例认定“诱导分享行为”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不仅对于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且有利于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经营者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保障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正常运行,打击、规范和肃清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促进互联网产业开放、安全、健康发展等各个方面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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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 發表于:2026-6-12 10:5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之一:某网络技术公司与某信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促进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


  基本案情
  某网络技术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某信息科技公司是iDataAPI网站经营者。iDataAPI用户可通过网站提供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获取大量新浪微博数据,不仅包含微博网页上公开的数据,还有在微博网页上不展示的数据,其中包括需要付费才能完整阅读的“V+会员文章”的数据。截至2019年5月29日,用户总调用次数超过21.8亿次。某网络技术公司认为某信息科技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抓取了大量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和对外售卖,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科技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费用50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网络技术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某信息科技公司采用欺骗性技术手段抓取其本无权调用的后台数据,并予以存储、售卖,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某网络技术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某信息科技公司实施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微博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判决某信息科技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某网络技术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3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件,且作出数据竞争纠纷最高判赔数额。本案既严格保护数据持有者合法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又对平衡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等作出规则指引,体现人民法院加强数据权益保护、规范数据要素流通的鲜明司法态度,为健全便捷高效安全的数据流动机制、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提供司法实践样本。
 
總編 二十四級
8樓 發表于:2026-6-12 10:5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有某公司诉长某公司、大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加工方对其通过AI生成的衍生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权益,他人未经许可规模化使用,且不利于竞争效能增加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有某公司系有色金属价格行情门户网站“上海有某网”的运营单位,每个交易日会通过手机客户端、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现货金属价格(以下简称SMM价格数据,包含铜铝铅锌等数十个品目、1249个现货的金属价格点),该价格数据系由有某公司向市场调研采集并通过自有AI算法得来,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长某公司、大某公司、欧某公司在其分别或共同经营的网站“长江有某网”、微信小程序、APP上向消费者提供与上述SMM价格数据高度近似或者趋势近似的数据。有某公司认为长某公司、大某公司、欧某公司等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876万元及维权费用21万元。一审法院经比对发现,被告网站发布的101个有色金属价格点与原告发布的价格点数据存在高度相似,两者部分金属品目更新顺序相同,甚至原告出现的个别数据错误,被告也存在。另经司法鉴定发现,被告网站近6年价格点数据的发布时间及记录规则存在人为修改的可能性。
  裁判
  厦门中院一审认为,双方经营模式、服务内容、盈利方式基本相同,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从数据的性质分析、劳动贡献程度、竞争优势、数据实用性和商业价值等方面看,有某公司将单个的、分散的市场有色金属价格进行搜集、整理、AI汇编并对外有偿公布,使消费者可以查询、获悉历史价格数据及有关态势,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商业决策参考,其享有竞争优势,且应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存在接触原告SMM价格数据的可能性。经比对,被告发布的大量价格数据与原告SMM价格数据存在高度近似。在原告已举证证明其数据形成过程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侵权下,被告经法院释明后,仍未提供初步证据佐证其数据来源,且对错误数据的形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足以推定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数据。本案被告未付出创造性劳动,将原告拥有合法权益的数据信息提供给消费者牟利,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行为,更扰乱了大数据行业的竞争秩序,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以维护数据产品开发者权益,构建公平、公开、公正、诚信有序、兼顾各方利益的数据产业竞争秩序。
  厦门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综合考量数据形成的投入成本、不正当使用数据的方式和比例、侵权网站经营规模和访问人数、会员收费标准、侵权持续时间和主观恶意程度、各被告之间的分工等,判令长某公司、大某公司赔偿有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2万元,欧某公司对其中的60万元及合理开支3.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均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啊啊是谁都对: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指出,要依法打击非法获取或利用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资源或数据集合的行为和其他可能损害竞争秩序的数据使用行为,综合考量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损害竞争秩序、是否阻碍技术进步等要素,依法认定数据收集、获取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系厦门法院审理的首例涉AI合成数据合集产品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权利人诉求保护的SMM价格数据系采用独创的算法进行深度分析整理、整合加工而形成的自采型衍生数据产品,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该数据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和独特的竞争优势,由此产生的竞争性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电子数据鉴定的方式对各被告后台庞大的历史数据库形成时间及篡改可能性进行鉴定,认定各被告的后台数据发布时间存在篡改可能,并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原告已举证证明其数据形成过程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各被告存在接触可能性下,结合各被告经法院释明,始终未提供初步证据佐证其数据来源且对发布的错误数据难以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推定各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同时,法院还综合考量数据获取者、数据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方利益原则,在数据流通和权益保护中寻求平衡,认定简单搬运数据的行为无益于消费者福祉,被诉侵权行为实质性替代了权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扰乱了大数据行业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数据加工主体对于其通过AI生成的衍生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权益,他人若要加以利用开展创新竞争的,应当符合合法、适度、有效益原则,未经他人许可规模化使用他人数据资源且竞争效能上弊大于利的,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合理界定了数据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依法保护了数据加工主体因提供物质基础、技术条件和智力劳动而享有的权益,鼓励对数据进行多样化、层次性开发以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对构建公平、公开、公正、诚信有序、兼顾各方利益的数据产业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2026-6-12 10:52 回復
總編 二十四級
9樓 發表于:2026-6-12 10:5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七: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与镇江市某枫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搬家软件“盗图抄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侵害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212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1民初29号〔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某枫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镇江某陶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分别系淘某、天某电商平台的经营者。镇江市某枫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枫公司)、镇江某陶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陶公司)设计开发并向其他电商平台商家有偿提供搬家软件。该软件能够绕开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验证机制和反爬措施,抓取海量商品数据并“搬运”至其他电商平台开设“无货源店铺”。“店铺”获得订单后,通过软件一键至淘某、天某平台“原商品”下单,由淘某、天某平台商家发货给最终消费者。淘某公司和天某公司以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赔偿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品数据是淘某公司、天某公司投入大量成本合法收集、加工而成的稀缺性数据资源,能为两公司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两公司对商品数据集合享有合法权益。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未经授权,提供搬家软件供用户抓取淘某、天某平台海量商品数据至其他电商平台开店,再利用淘某、天某平台完成订单,增加了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运营成本,直接削弱、分化了淘某、天某平台及平台商家应有的市场关注度,侵夺了其潜在的交易机会和利益,造成被其他电商平台实质性替代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积极探索数据保护的裁判规则,合理确定数据权益归属,有效遏制了非法爬取海量数据的行为。本案对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和参考意义,有力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导向。
 
總編 二十四級
10樓 發表于:2026-6-12 10:5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微某公司与简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全国首例涉“iDataAPI”抓取和交易数据案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4626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541号
  案情及裁判
  微某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简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是iDataAPI网站经营者。iDataAPI用户可通过网站提供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获取大量新浪微博数据,不但完全覆盖了微博网页上的相应内容数据,还包含大量微博平台运营管理过程的后台服务数据,以及微某公司的大数据产品“微指数”,截至2019年5月,用户总调用次数超过21.79亿次。微某公司指控简某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抓取了大量新浪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和售卖,请求法院判令简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50万元。
  法院认为,微某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某公司采用欺骗性技术手段抓取其本无权调用的后台数据,并予以存储、售卖,超过正常获取数据合理限度,显著增大了微博平台被“实质性替代”的风险,且导致数据资源的产生和积累动力减损、数据资源的流通和使用效率降低,阻碍了数据要素价值充分发挥,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某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微博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情况,按照简某公司收费标准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其获利超过2179.79万元。简某公司被诉行为于2021年3月已停止。综上,判决简某公司赔偿微某公司200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案件,且作出了数据竞争纠纷最高判赔数额之一。本案裁判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精神,明确认可和保护数据资源持有权,并基于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的平衡关系深入阐述数据权益保护边界,引导市场主体获取和利用数据要“开正门、堵偏门”“取之有道、用之有度”,为数据产权制度建构提供了司法实践维度的最新参考,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数据权益保护、规范数据要素流通的鲜明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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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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