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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事诉讼法相关)

12-15 · 一、再审诉权实现逻辑与制度逻辑构造
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是生效裁判的正当性基础。当生效裁判的正当性基础产生争议时就需要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回应。通过依法纠错,审判监督程序发挥维护生效裁判正当性基础的内在功能,进而彰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生效裁判效力的社会功能。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是该程序启动的通常方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2-54条的当事人权利规定中没有列举当事人的再审诉权,但是,审判监督程序章节中明确规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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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未上诉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再审是司法实务中广受关注的问题。对此问题,需要从再审诉权实现逻辑与制度逻辑构造维度展开系统分析。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商法相关)

12-15 · 结论
由上分析,海事诉讼中放船担保函区别于担保法制度中的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其性质应为独立担保,保函出具方不应在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裁判中应注意区分。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商法相关)

12-15 · 六、法院裁判案件思路设计
基于以上分析,实践中就原告依据协会等出具放船担保函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作如下处理:
第一,在立案阶段,可告知原告修改起诉状,建议撤回对放船担保函出具方的起诉。
第二,如原告执意将其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的,案件受理后,应判决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释明如其在判决生效后不按担保函承诺承担付款义务的,原告可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原告在起诉状中未要求其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而是要求按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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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五、协会法律责任的承担
协会具有主体独立性,不应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纠纷中的共同被告。因协会担保函是直指生效文书的履行,而不是对基础债权债务提供担保,故而协会担保函通常约定的付款条件为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则受益人就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时,前述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此时协会并无付款义务,故受益人不应轻易依据放船担保函起诉协会。事实上,如动辄将协会列为共同被告,不但违背了协会担保函的承诺初衷,而且按照担保法制度裁判,更是对基础法律关系中索赔方权利的削弱。因此,协会不能仅因为出具担保函...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商法相关)

12-15 · 四、协会放船担保函作为独立担保的司法特性
(一)法律关系独立性——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之外
独立担保与担保法制度中保证的根本区别在于,独立担保不具有从属性,其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存在。协会放船担保函一经出具,即和受益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相独立。担保函有其自身的有效期限、担保金额、失效事由等,受益人与协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以担保函条款为准。
(二)优先履行性——不以债务人是否履行为前提
因担保法制度上的保证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为从合同,故而无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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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二)协会放船担保函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独立保函的部分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第1款对独立保函作了如下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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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三、协会放船担保函性质为独立担保
(一)协会放船担保函的性质不是民事担保法律制度中所指的保证,既不是一般保证,也不是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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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二、放船担保函的主要内容及司法案例分析
对于放船担保函的定义,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界定。实践中,放船担保函系船东互保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保险公司、银行等为结束船舶的被扣押或滞留状态而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或海事请求人出具的保证承担一定限额内由涉案纠纷引起的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等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常以“放船清偿保函”“放船担保函”“担保函”等不同名称,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船员劳务合同等纠纷中出现。
此类担保函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以协会出具的放船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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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一、问题的提出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海商纠纷,海事请求人往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的规定,提出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被请求人为了解除船舶扣押往往提供符合该法第六章规定的担保,放船担保函因此产生。实践中,放船担保函的受益人在起诉责任主体的同时,常将协会等担保函出具方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协会等依据其出具的担保函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放船担保函的性质以及担保函出具方责任承担如何认定,认识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