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事诉讼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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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系解释
就本文所涉争点,存在两个规范体系:一个是程序规范体系,另一个是当事人权利规范体系。民事诉讼的程序规范体系分为通常诉讼程序体系和特殊救济程序体系。在学理上,特殊救济程序体系对通常诉讼程序体系具有补救性。由此,似可得出穷尽了通常诉讼程序体系的所有救济手段才可以启动特殊救济程序体系的结论。特殊救济程序体系包括监督型程序体系与权利救济型程序体系。监督型程序体系包括法院监督程序与检察院监督程序;权利救济型程序体系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从体系协调性视角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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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审诉权可否行使的解释论分析
给放弃上诉权的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再审问题求解,首先需要从这种情形下再审启动效力与再审诉权行使条件的视角展开解释论分析。 (一)文义解释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否行使再审诉权,取决于其再审申请是否满足再审申请人具有当事人资格、受申请法院有管辖权、再审申请属于可再审的案件范围、裁判文书生效、再审申请事由属于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再审诉权行使条件。当事人未上诉的一审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如果能满足法定再审诉权行使条件,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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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申请文书、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听证等再审审查程序举措产生再审程序运行保障效力。它是诉讼确定结果卸除效力可接受性的基础,贯穿实质审判阶段始终。诉讼确定结果卸除效力是再审制度逻辑构造中的关键。再审诉权行使、再审诉权确证与行使方式规制、再审诉权实现与再审制度逻辑构造四阶梯对应耦合,构成再审实践的底层逻辑与可资运用的分析框架。对于未上诉当事人再审申请行为如何评判,涉及再审启动效力、再审实质审理展开效力,前摄二者前提条件,后联再审申请权的行使、确证与行使方式规制。通过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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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诉权实现逻辑与制度逻辑构造
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是生效裁判的正当性基础。当生效裁判的正当性基础产生争议时就需要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回应。通过依法纠错,审判监督程序发挥维护生效裁判正当性基础的内在功能,进而彰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生效裁判效力的社会功能。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是该程序启动的通常方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2-54条的当事人权利规定中没有列举当事人的再审诉权,但是,审判监督程序章节中明确规定,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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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诉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再审是司法实务中广受关注的问题。对此问题,需要从再审诉权实现逻辑与制度逻辑构造维度展开系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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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商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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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由上分析,海事诉讼中放船担保函区别于担保法制度中的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其性质应为独立担保,保函出具方不应在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裁判中应注意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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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裁判案件思路设计
基于以上分析,实践中就原告依据协会等出具放船担保函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作如下处理: 第一,在立案阶段,可告知原告修改起诉状,建议撤回对放船担保函出具方的起诉。 第二,如原告执意将其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的,案件受理后,应判决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释明如其在判决生效后不按担保函承诺承担付款义务的,原告可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原告在起诉状中未要求其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而是要求按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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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会法律责任的承担
协会具有主体独立性,不应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纠纷中的共同被告。因协会担保函是直指生效文书的履行,而不是对基础债权债务提供担保,故而协会担保函通常约定的付款条件为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则受益人就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时,前述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此时协会并无付款义务,故受益人不应轻易依据放船担保函起诉协会。事实上,如动辄将协会列为共同被告,不但违背了协会担保函的承诺初衷,而且按照担保法制度裁判,更是对基础法律关系中索赔方权利的削弱。因此,协会不能仅因为出具担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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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会放船担保函作为独立担保的司法特性
(一)法律关系独立性——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之外 独立担保与担保法制度中保证的根本区别在于,独立担保不具有从属性,其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存在。协会放船担保函一经出具,即和受益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相独立。担保函有其自身的有效期限、担保金额、失效事由等,受益人与协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以担保函条款为准。 (二)优先履行性——不以债务人是否履行为前提 因担保法制度上的保证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为从合同,故而无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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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会放船担保函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独立保函的部分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第1款对独立保函作了如下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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