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事诉讼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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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确定要件的文义解释及困扰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诉讼资格要件阐析 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标的要件。在成文法传统法域、判例法传统法域、混合法传统法域,因为裁判依据体系特征、审判方法等原因,诉讼标的识别理据差异悬殊。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多层样态的诉讼标的识别方法会影响到“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要件的判断。我国内地属于成文法传统法域,诉讼标的识别方法应紧密关联实体法。对于一般案件,运用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识别诉讼标的并进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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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诉讼中,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宜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释。 (一)诉讼权利受限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当事人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对诉讼参加人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规定,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个种类。寻其立法原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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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实务中,对如何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的问题见解纷繁。2024年12月23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意见》)对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提出新要求。为此,很有必要就如何判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展开法解释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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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确定要件阐析 文|韩波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4期) 目 录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诉讼权利受限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当事人地位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在程序格局是三方对峙格局而非两立对峙格局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诉讼行为是围绕其应否承担责任而发生的 (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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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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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何为违反保密义务之行为 (一)保密义务的界定 (二)违反保密义务的典型行为 三、公开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正当事由 (一)经过患者同意 (二)为维护患者或第三人的生命、身体健康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 四、侵权责任的确立与承担 (一)过错责任抑或过错推定责任 (二)责任主体 (三)责任承担方式 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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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文|武亦文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6期) 内容摘要: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及《民法典》第1226条对原有条文的修改,引发了关于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之侵权责任的诸多疑问。结合《民法典》第1226条之立法意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未公开信息、身体私密部位、病房以及诊疗活动负有狭义上的保密义务及妥善保护义务。但若经患者同意或为维护特定情形下患者、第三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及公共利益,则可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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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从《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对照来看,用人单位之受损型用人者责任可在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基于价值衡量进行妥当选择,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更有优势。但从合同责任角度视之,则可以确定解读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两相结合,《民法典》第1191条中的受损型用人者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成为当然之选。(责任编辑:邓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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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劳动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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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从《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对照来看,用人单位之受损型用人者责任可在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基于价值衡量进行妥当选择,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更有优势。但从合同责任角度视之,则可以确定解读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两相结合,《民法典》第1191条中的受损型用人者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成为当然之选。(责任编辑:邓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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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劳动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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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合同与委托合同虽然同属服务合同、劳务性合同,都有劳务的付出,但劳务付出的关注点并不相同。委托属于事务处理型劳务性契约,受托人多以自己的“高阶劳务”进行整体性的事务处理,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固然要遵循委托人的指示与要求,但这种指示与要求是整体性的而非过程性的,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仍具有相当的意志裁量空间,是带有裁量权的整体性事务处理,而不是依从命令地单纯提供劳务。与此相对,雇用合同属于单纯提供劳务型劳务性契约,关注的是受雇人的劳务行为本身,受雇人要依雇用人的命令行事,类似雇主手臂之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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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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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合同与委托合同虽然同属服务合同、劳务性合同,都有劳务的付出,但劳务付出的关注点并不相同。委托属于事务处理型劳务性契约,受托人多以自己的“高阶劳务”进行整体性的事务处理,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固然要遵循委托人的指示与要求,但这种指示与要求是整体性的而非过程性的,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仍具有相当的意志裁量空间,是带有裁量权的整体性事务处理,而不是依从命令地单纯提供劳务。与此相对,雇用合同属于单纯提供劳务型劳务性契约,关注的是受雇人的劳务行为本身,受雇人要依雇用人的命令行事,类似雇主手臂之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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