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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劳动法相关)

12-15 · 伤残等级比例给付保险条款的规范控制与责任承担
文|沈小军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5期)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保险责任的确定与伤残等级比例给付条款
三、伤残等级比例给付条款的订入控制与内容控制
四、结论

【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劳动法相关)

12-15 · 【编者按】为进一步做深做实应用法学研究,找准司法实践中的真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中国应用法学》自2024年第2期起专门开设“法答网问题研究”专栏,针对“法答网问题精粹”专栏精选的疑难问题,邀约法学研究者和广大法官研究探讨,以期为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商法相关)

12-15 · 【编者按】为进一步做深做实应用法学研究,找准司法实践中的真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中国应用法学》自2024年第2期起专门开设“法答网问题研究”专栏,针对“法答网问题精粹”专栏精选的疑难问题,邀约法学研究者和广大法官研究探讨,以期为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12-15 · 结  语
总之,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服务费用约定的效力,需要区分不同类型作不同处理。若合同中混入了某种服务合同的给付内容,服务费用的支付义务有其正当性;反之,所约定的服务费用实为部分租金,此时,应类推适用有关金融借款合同利率管制的规则。这一结论也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1条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变相利息的处理意见相似,该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12-15 ·  三、混合服务对价和部分租金的“服务费用”
若融资租赁合同中确实混入了某种服务合同的给付内容,但为此所约定的服务费用过高,此时,对于服务费用的性质,有两种可能的解释方案。第一种解释方案是,认为所约定的服务费用完全属于出租人提供其他某种服务的对价;第二种解释方案是,认为所约定的服务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出租人提供其他某种服务的对价,另一部分实为部分租金。在这两种方案中,通常应采第二种,根据市场价将所约定的服务费用中的一部分认定为服务的对价,将其余认定为部分租金,进而对...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12-15 · 目前,关于金融机构所应适用的利率管制标准并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规定,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推进银行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包括推动建立银行业利率自律机制、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另一方面,司法解释也未对金融机构利率管制确定明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司法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中明确,“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12-15 · 二、实为部分租金的“服务费用”
若合同为出租人所约定的给付义务仅有“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及相应的从给付义务),那么,合同就属于单纯的融资租赁合同。在实践中,有的出租人在单纯融资租赁合同中将租金总额拆分为租金、服务费、手续费等,此时,不论当事人为合同选择何种名称,租金、服务费、手续费等要么对应出租人的成本,要么对应出租人的利润,因而都属于《民法典》第746条所称“租金”的组成部分。出租人之所以将租金总额进行分拆,有的是要规避...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12-15 · 一、作为服务对价的服务费用
若融资租赁合同中混入了某种服务合同的给付内容,则服务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应认定为出租人提供其他某种服务的对价。根据《民法典》第735条,若当事人为各自所约定的主给付义务分别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那么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若当事人还约定出租人负有提供其他某种服务的义务,且这一义务不属于典型融资租赁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那么,这一义务就可能属于另一类型的主给付义务,...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12-15 · 引  言
在融资租赁纠纷中,承租人常以对方未提供服务或所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为由,主张拒绝支付服务费用或从应付租金中扣减服务费用。对于此类主张法院应如何回应,实务中争议极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五章并未涉及服务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未涉及服务费用。融资租赁合同中能否约定服务费用?若可约定服务费用,其数额是否应受某种限制?本文对此作简要分析。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12-15 · 融资租赁合同中服务费用约定的效力评价
文|王文胜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2期)
内 容 提 要
引言
一、作为服务对价的服务费用
二、实为部分租金的“服务费用”
三、混合服务对价和部分租金的“服务费用”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