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商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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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会放船担保函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独立保函的部分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第1款对独立保函作了如下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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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会放船担保函性质为独立担保
(一)协会放船担保函的性质不是民事担保法律制度中所指的保证,既不是一般保证,也不是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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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船担保函的主要内容及司法案例分析
对于放船担保函的定义,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界定。实践中,放船担保函系船东互保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保险公司、银行等为结束船舶的被扣押或滞留状态而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或海事请求人出具的保证承担一定限额内由涉案纠纷引起的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等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常以“放船清偿保函”“放船担保函”“担保函”等不同名称,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船员劳务合同等纠纷中出现。 此类担保函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以协会出具的放船担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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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海商纠纷,海事请求人往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的规定,提出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被请求人为了解除船舶扣押往往提供符合该法第六章规定的担保,放船担保函因此产生。实践中,放船担保函的受益人在起诉责任主体的同时,常将协会等担保函出具方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协会等依据其出具的担保函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放船担保函的性质以及担保函出具方责任承担如何认定,认识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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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参考比例原则平衡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裁量权需在严格保护创新与维护市场活力之间动态平衡,通过类型化裁判规则和精细化计算模型,兼顾正向规制侵权行为与过度惩罚风险防范的双重考量,通过法益平衡,实现“强保护”与“防滥用”的双重目标。其虽为私权保护制度,但内含一定公法属性,因此需要参考比例原则系统适用。可以通过审查目的正当性与手段正当性,判断规制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对目的正当性进行审查,旨在防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结果与设立初衷相悖。对手段正当性进行审查,是为了让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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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审查规则
裁量性赔偿有其独特的逻辑、价值和导向,也容易被滥用。既要将裁量性赔偿用好,又要避免滥用,结合适用基础和前提条件进行综合考量,宜回归到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审查本身,从理念转变、参考比例原则等方面合理适用。 第一,推动从补偿权利人到惩罚侵权人的理念转变。我国知识产权赔偿采用的是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相结合的模式。补偿性赔偿所基于的填平原则,反对权利人因被侵权人侵权而获得利益,同样反对侵权人没有因为违法行为受到损失。与侧重于被侵权人受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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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精确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当案件实体上满足侵权人故意和情节严重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后,就通过定性阶段,步入定量阶段。理论上,应当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利益以及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中,选择基数种类,明确计算依据,得出确定的赔偿基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难以实现精确计算。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无法精准计算权利人真正的损失以及确定赔偿数额,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算不准”。与此同时,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最佳数额的问题上,目前尚无清晰和经济的计算方法。
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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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前提条件
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一种特殊赔偿,适用前提是依当事人请求,适用条件是侵权人主观故意、客观情节严重。因为我国采用“基数×倍数”公式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才产生了赔偿基数这一概念。因此裁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适用条件,需在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前提下进一步考量。 需要明确定性和定量的关系。定性阶段是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否进行判断,而定量阶段是对最终赔偿数额的认定。在定性阶段,适用条件是侵权人主观故意、客观情节严重;在定量阶段,才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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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适用基础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裁量权的法理根植于民法诚信原则、比例原则、权利保护与利益平衡理论,同时契合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导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提供了上位法支撑。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解释》)第5条的立法精神可知,当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许可使用费难以精确计算时,法院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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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是落实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政策、提升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战略布局的特殊化法律规制工具。尽管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认识已基本统一,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标准模糊、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尤其是如何确定赔偿基数是核心焦点之一。运用裁量方法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并非在法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之外新设的赔偿方式,而是一种“范围式”精确赔偿的计算方法。在侵权人故意,权利人又难以准确界定损害赔偿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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