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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公众号“实践法学笔谈”栏目(民法相关)

12-16 · 三、舆论监督中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认定规则
舆论监督的正当性是认定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前提,也可以说非正当的“舆论监督”超出了监督的应有之义,系以监督之名行侵权之实,实际已非本文所称的舆论监督,故不存在合理使用的可能。同时,(正当的)舆论监督中适用肖像权亦须遵循一定的要求,通常而言,认定舆论监督中肖像权使用系属合理需同时满足以下两点:使用行为存在必要性和使用行为本身的适当性。(一)使用行为存在必要性使用行为应存在必要性,即使用他人肖像是不可避免的、必须的,若不使用无法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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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二、正当舆论监督的司法认定标准
舆论监督目前并无严谨的法律定义,司法实践中亦不做明确的规定,而是直接认定某种表达是否属于舆论监督的范畴。[2]但根据学理通说,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依法通过媒体发表评论,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进行评论,实行监督。[3]笔者认为,正当舆论监督司法认定的标准应包含两个方面:舆论监督对象的认定和舆论监督行为的认定。(一)舆论监督对象的认定通常而言,舆论监督的对象为公众人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体育影视明星等),即上述对象因掌握国家权力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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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一、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肖像权网络侵权案件,原告孙某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男明星,某网络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涉及孙某的姓名及含有“被网友痛骂……”等字眼的文章,并在文章中配有原告的肖像图片5张,阅读量为8698次,且在文章末尾位置植入了官方微信二维码等信息。孙某主张该网络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包含自己肖像的图片进行商业引流、推广服务等营利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属性,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某网络公司认为所发文章系行使舆论监督权,有权使用孙某的照片,且没有对被告的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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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聚焦人格权纠纷实务疑难问题丨季佳彬:舆论监督中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以法答网第19批精选答问问题2为中心
季佳彬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周浦法庭二级法官助理 
舆论监督作为宪法言论自由权利的延伸,是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类型之一,也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在特定情况下,二者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因此明确舆论监督中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标准,对平衡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尤为重要。我国《民法典》第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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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三、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后变更诉讼请求
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主张。当事人一方起诉解除合同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并未丧失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其解除主张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并确认,不发生解除效力。
如果当事人的诉请变更为继续履行,因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的诉请一般无法并存,故人民法院无需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请再行审查,而应在径行审理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判断当事人继续履行的诉请是否成立。基于前述分析,在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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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二、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解除通知作为需要受领的单方意思表示,区别于债权让与通知等作为准法律行为的事实或观念通知,[2] 应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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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一、合同诉讼解除时间的确定
         合同解除时间是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时点,是对合同终局状态的评判。合同一般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拘束,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在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前提下,所给付的有体物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和效力。合同解除的时间关系到债务豁免、违约责任承担和损失赔偿计算,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因此,在诉讼中合同解除时间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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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法答网精选问题探讨 | 郑重:合同诉讼解除时间的认定——以法答网第17批精选答问问题4为中心
郑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之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依具体情况进行清算的制度。[1]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规定了合同解除的5种方式,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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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四、在不违反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主债权诉讼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在取得主债权执行依据的前后均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5]《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条规定在撤销权诉讼中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第46条对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以及债权人实现己方债权的路径进行了细化,第46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撤销权诉讼与主债权诉讼合并审理的条件。这意味着当法院对主债权诉讼和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均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一次诉讼,即可获得其与债务人的诉讼以及撤销权诉讼的两项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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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三、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撤销权诉讼可参照适用
作为债的两种保全方法,虽然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在制度功能、行使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4] 但立法目的均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消极或积极行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确保债务清偿能力,维护债权实现的公平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实质要件,属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或撤销权诉讼胜诉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故代位权诉讼或撤销权诉讼应对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