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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事诉讼法相关)

12-15 · 四、结论
从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功能、再审诉权实现逻辑与制度逻辑构造、“三加一”再审启动顺位构造出发,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方法,不仅无法得出未上诉当事人丧失再审诉权的分析结果,反而更确信未上诉当事人并不丧失再审诉权。基于依法纠错的程序功能定位,再审审查中应慎重运用再审利益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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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依据《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对于未上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以缺乏再审利益为由驳回其再审申请?对此,笔者认为,在《民诉法解释》第390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宜慎重行事。这种认识的理由之一是,除《民诉法解释》第390条规定之外,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无针对此种争点的再审利益裁量的规定,其合法性存疑。理由之二是,其裁量依据难免分歧,有碍法律统一适用。理由之三是,其法律援用可能与行政法规的适用抵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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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三、再审利益的慎重裁量
诉讼实践中,对于可否以欠缺再审利益为理据驳回未上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不予审查,认识上有分歧。通常认为,再审利益与起诉利益、上诉利益都属于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诉的利益概念的直接功能是规制诉权的行使,因其并不以实体权利先在作为展开实质审理的标准,客观上会产生允许正当利益诉求争议进入实质审理阶段的法律效果,间接发挥促进新权利产生的功能。在诉权规制性之外,诉的利益概念在使用中还会产生高阶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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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二)体系解释
就本文所涉争点,存在两个规范体系:一个是程序规范体系,另一个是当事人权利规范体系。民事诉讼的程序规范体系分为通常诉讼程序体系和特殊救济程序体系。在学理上,特殊救济程序体系对通常诉讼程序体系具有补救性。由此,似可得出穷尽了通常诉讼程序体系的所有救济手段才可以启动特殊救济程序体系的结论。特殊救济程序体系包括监督型程序体系与权利救济型程序体系。监督型程序体系包括法院监督程序与检察院监督程序;权利救济型程序体系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从体系协调性视角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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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二、再审诉权可否行使的解释论分析
给放弃上诉权的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再审问题求解,首先需要从这种情形下再审启动效力与再审诉权行使条件的视角展开解释论分析。
(一)文义解释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否行使再审诉权,取决于其再审申请是否满足再审申请人具有当事人资格、受申请法院有管辖权、再审申请属于可再审的案件范围、裁判文书生效、再审申请事由属于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再审诉权行使条件。当事人未上诉的一审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如果能满足法定再审诉权行使条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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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审查申请文书、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听证等再审审查程序举措产生再审程序运行保障效力。它是诉讼确定结果卸除效力可接受性的基础,贯穿实质审判阶段始终。诉讼确定结果卸除效力是再审制度逻辑构造中的关键。再审诉权行使、再审诉权确证与行使方式规制、再审诉权实现与再审制度逻辑构造四阶梯对应耦合,构成再审实践的底层逻辑与可资运用的分析框架。对于未上诉当事人再审申请行为如何评判,涉及再审启动效力、再审实质审理展开效力,前摄二者前提条件,后联再审申请权的行使、确证与行使方式规制。通过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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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一、再审诉权实现逻辑与制度逻辑构造
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是生效裁判的正当性基础。当生效裁判的正当性基础产生争议时就需要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回应。通过依法纠错,审判监督程序发挥维护生效裁判正当性基础的内在功能,进而彰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生效裁判效力的社会功能。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是该程序启动的通常方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2-54条的当事人权利规定中没有列举当事人的再审诉权,但是,审判监督程序章节中明确规定,当事人...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事诉讼法相关)

12-15 · 未上诉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再审是司法实务中广受关注的问题。对此问题,需要从再审诉权实现逻辑与制度逻辑构造维度展开系统分析。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商法相关)

12-15 · 结论
由上分析,海事诉讼中放船担保函区别于担保法制度中的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其性质应为独立担保,保函出具方不应在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裁判中应注意区分。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商法相关)

12-15 · 六、法院裁判案件思路设计
基于以上分析,实践中就原告依据协会等出具放船担保函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作如下处理:
第一,在立案阶段,可告知原告修改起诉状,建议撤回对放船担保函出具方的起诉。
第二,如原告执意将其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的,案件受理后,应判决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释明如其在判决生效后不按担保函承诺承担付款义务的,原告可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原告在起诉状中未要求其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而是要求按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