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劳动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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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与民事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并未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应判断“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法律关系。 针对《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该条文中“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的法律关系,以劳动关系为主要形式,但不限于劳动关系,还包括以劳务为标的的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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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文|王天玉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2期) 内 容 提 要 一、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与民事劳务关系 二、劳动关系下的工作人员保护 三、民事劳务关系下的工作人员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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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从属性认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之核心
《指导意见》中依据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类型化区分判断,存在“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以及“普通民事关系”三种情形。较之传统用工模式,新就业形态下用工模式更加灵活多样,但本质上仍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以劳动力交换为核心的交易行为。在新就业形态下,传统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从属性特征呈不断弱化趋势。为实现平台经济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应当动态化适用劳动关系“从属性三要素”的判断标准,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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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实质审查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之原则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为代价,同样,新形态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需要法律的支撑,在新就业形态下司法裁判应当与时俱进,准确把握新业态和新用工模式,更好地平衡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经营效率,为新业态健康发展、劳动市场和谐稳定和营商环境大提升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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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新就业劳动保障规范适用标准,加强部门协同保障权益
我国通过立法等方式使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断健全。2021年,《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多部门共同印发,针对外卖送餐人员权益受损问题作出回应并积极完善外卖送餐人员的权益保护规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人社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共同印发,对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明确问题作出回应,并且根据劳动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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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指依托于互联网平台,通过企业后台派单,劳动者线上接受任务指派并线下完成,最终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2024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2023年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2021年至2023年,南京法院审结的新业态用工纠纷案件中的新就业形态类型主要为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主播、网约货车司机等零工职位。《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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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平台经济的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极大促进了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了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效率,同时也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新型就业形态由此催生并不断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持续增多,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而言,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就业模式的固定性和僵化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碎片化自由度、自主性空前提高,其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确立以及如何保障各方的权益,使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面临新挑战,亟待明晰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法律认定标准,以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助推审判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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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文|国瀚文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6期)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协调新就业劳动保障规范适用标准,加强部门协同保障权益 三、以实质审查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之原则 四、以从属性认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之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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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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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外之二: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享有建工优先权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挂靠人也属于实际施工人。通说认为,如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则挂靠人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有疑问的是,在此情形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工优先权? 有观点认为,建工优先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其权利主体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虽然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挂靠人毕竟不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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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外之一: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一并主张建工优先权
针对《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代位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以一并主张建工优先权。首先,《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包括债权或者与该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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