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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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但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外。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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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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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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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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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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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公告】 侃吧第二届假面舞会活动奖励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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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巨大八爪鱼:感谢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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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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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第八条 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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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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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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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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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8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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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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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规定》将执行案件明确纳入了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哪些执行案件?
答:将执行案件明确纳入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如果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中没有规定执行案件,将会使金融法院的案件执行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且会引发诸多问题。因此,对北京金融法院执行案件的范围进行规定,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有利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规定北京金融法院作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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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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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我们还注意到《规定》第五条中有关于“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表述,请问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答:关于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定义和范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的《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将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包括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纳入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目前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有7家,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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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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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我们注意到北京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具体包括什么情况?
答:根据《规定》第二条,北京金融法院对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及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纠纷,以及境外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该条的法律依据是去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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