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公众号“实践法学笔谈”栏目(民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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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解除通知作为需要受领的单方意思表示,区别于债权让与通知等作为准法律行为的事实或观念通知,[2] 应当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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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诉讼解除时间的确定
合同解除时间是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时点,是对合同终局状态的评判。合同一般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拘束,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在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前提下,所给付的有体物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和效力。合同解除的时间关系到债务豁免、违约责任承担和损失赔偿计算,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因此,在诉讼中合同解除时间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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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精选问题探讨 | 郑重:合同诉讼解除时间的认定——以法答网第17批精选答问问题4为中心
郑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之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依具体情况进行清算的制度。[1]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规定了合同解除的5种方式,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情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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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不违反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主债权诉讼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在取得主债权执行依据的前后均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5]《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条规定在撤销权诉讼中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第46条对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以及债权人实现己方债权的路径进行了细化,第46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撤销权诉讼与主债权诉讼合并审理的条件。这意味着当法院对主债权诉讼和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均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一次诉讼,即可获得其与债务人的诉讼以及撤销权诉讼的两项生效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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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撤销权诉讼可参照适用
作为债的两种保全方法,虽然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在制度功能、行使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4] 但立法目的均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消极或积极行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确保债务清偿能力,维护债权实现的公平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实质要件,属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或撤销权诉讼胜诉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故代位权诉讼或撤销权诉讼应对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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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前提不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
首先,民法典赋予债权人通过诉讼直接否定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的效力,旨在防止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低价处分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强调紧迫性和预防性,需要通过“一步到位”的诉讼程序同时实现债权确认和行为撤销的双重效果。如果要求债权人必须先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可能会给债务人提供转移财产的时间窗口,导致撤销权制度的目的落空。 其次,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争议由来已久,但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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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
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大突破,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并未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须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审查标准应与其他民事案件一致。在立案审查阶段,债权人为证明其具有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原告资格,会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于债权人提供的起诉证据仅限于形式审查,需符合外观主义的证明标准,比如,债权人主张与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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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以法答网第17批精选答问问题3为中心
任慧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张军院长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促推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民法典确立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击恶意“逃废债”、维护交易秩序、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产权方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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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我国代位权诉讼制度兼具债权保全、债务清偿两大功能,相对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债务,通过赋予代位权起诉行为债权保全效力,确保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相对人两笔债权债务在履行范围内同时清偿。相对人在收到代位权诉讼起诉状副本后,擅自向债务人履行的,应受代位权诉讼保全效力的限制,该履行行为不得对抗债权人。基于上述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七批法答网精选问答(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专题)问题2给出了倾向性意见,即“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相对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向债务人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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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赋予代位权起诉类似行为保全效力的考量因素
在制度功能上,代位权诉讼与诉讼保全措施有着密切关系。[6]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诉讼保全措施则是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采取的必要手段,两种制度共同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笔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权起诉行为产生程序法上的债权保全效力,但不具有实在法上的优先受偿权能。即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应限制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相对人擅自向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赋予代位权起诉行为类似行为保全效力具有理论基础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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