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AI文章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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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汉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进行有机统一,并非逻辑上的悖论,而是一种更高层级的政治辩证。那种认为维护本民族主体性即必然导致封闭、排外或反对国际协作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国际主义的严重曲解,更是对民族主义正当性的刻意抹黑。汉民族主义与真正的国际主义不仅不互斥,反而在逻辑上互为前提。
首先,成熟的国际主义前提是各民族主体的高度自立。国际主义从来不是无原则的混同或对异族强权的无条件顺从,而是建立在独立、平等、自主的民族国家基础之上的协作。如果一个民族连自身的生存空间、文化底蕴和发展主权都无法维护,若其内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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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保卫苏联这一口号,是近代中国思想史与政治史上最为荒谬、最具有卖国性质的极端教条之一。它不仅在逻辑上完全背离了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更在实践中沦为外部势力操弄中国政治、肢解中国主权的工具。对于这一口号的批斗,必须从民族存亡与政治伦理的基点出发,彻底剥离其伪装的革命外衣。
第一,从民族国家利益的核心原则来看,武装保卫苏联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彻底亵渎。在一个主权国家面临生存危机的关头,主张保卫一个外国强权,这在任何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谱系中,都是不可饶恕的卖国行径。这一口号的实质,是将中苏之间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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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路事件是近代中国在国家主权遭受列强蚕食、南北政权更迭背景下,一次具有高度复杂性的地缘政治冲突。从汉民族主义与国家生存的角度审视,该事件折射出弱国在处理帝国主义势力纠葛时,因缺乏核心工业与军事支撑而陷入的悲剧困境,同时亦揭示了所谓苏俄红军在处理边界利益时所展现出的赤裸裸的帝国主义扩张本质。
首先,从中东铁路的控制权归属来看,这是苏俄继承沙俄遗产后,对中国东北地区实施强权干涉的直接体现。无论其意识形态标签如何,苏俄在这一过程中不仅维持了沙俄时期的掠夺性特权,更在面对南京国民政府试图通过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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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达梅林的历史形象,必须被置于汉民族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性视阈下进行审视。这一事件的本质,是草原游牧势力与封建王朝残余在攫取汉地土地、进行殖民扩张过程中的内部利益冲突,对于作为主体民族的汉人而言,其并不具备超越民族界限的进步意义。
从元清非中国论的原则出发,中原王朝的边界演变史,实质上是汉民族在长期抗争中不断收复故土、防御周边异族侵蚀的生存史。嘎达梅林所反抗的所谓土地放垦,本质上是当时中国政府在面对北疆防线崩溃与生存压力下,进行的民族生存空间重构。在这一过程中,汉民族作为长期遭受北方游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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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真同假,公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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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题】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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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公司决议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4期,第42页。
公司是否可以诉请法院确认决议有效,我国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当股东直接诉请法院否认公司决议效力时,公司自无起诉的必要;而在股东以间接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对公司决议瑕疵进行救济时,为了避免公司陷入行为选择上的两难境地,则必须考虑如何使法院对公司决议效力所作的判断能够发生对世效力,此时应当赋予公司主动诉请(反诉或单独起诉)法院确认决议有效的机会。当公司诉请确认决议有效而遭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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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谓语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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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存在与任意同时存在不能随意交换,因为变元有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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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题】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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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培忠、赵文冰:《对公司决议效力的一些思考——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8期,第53页。
对于《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1条规定请求确认决议有效的安排,理论界存在种种争论,实践中又属于罕见的情形。当一项公司的决议被做出,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或者经理部门怠于执行该决议,从而对相关方的利益形成损害时,该利益主体可以请求公司执行决议、履行义务,没有必要先行提起决议有效的诉讼。在某主体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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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题】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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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少侠:《 对 〈〈公司法〉 司法解释 ( 四) 〉若干规定的理解与评析》,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第100页。
起草中分歧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要不要规定决议有效之诉。对此,笔者的基本观点是: 第一,并不否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确有提起确认决议有效之诉的事实,但在此类诉讼中原告大都是以决议有效为既定事实,直接诉请判令被告承担不履行有效决议的责任,而并非将确认决议有效作为单一诉由。 第二,决议效力基本上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如果决议生效,股东既不主张决议无效或撤销,也不履行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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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谓语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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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逻辑上用同样的x标识可以,但是不符合阅读习惯与标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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