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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专题】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4-1 · 二审法院观点
公司法上的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上一般确认之诉的特别类型,其并未排除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提起民事诉讼法上的一般确认之诉,不能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仅规定了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及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就当然否定当事人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事项,通常情况下,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全体股东均具有拘束力,其有效性毋需通过司法确认加以确定。考察司法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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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我以前在侃吧发图片就是调到IE模式的

回覆:【专题】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4-1 ·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5民初597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全某、周某的起诉。全某、周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民终1188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59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回覆:【专题】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4-1 · 基本案情
全某、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017年2月16日的《梧桐会公司关于变更执行董事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全某、周某一审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判令梧桐会公司、苗X根据股东会决议内容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查明:梧桐会公司系成立于2003年11月1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股东有全某、苗X、周某组成,3人依据出资额确定的出资比例分别为:全某33.75%、周某25%、苗X41.25%。苗X任梧桐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梧桐会公司章程载明:...

回覆:【专题】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4-1 · 裁判要旨
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应否予以受理,应主要考量个案中股东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请求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有必要以司法裁判的形式给予当事人以救济,即股东对此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案例索引
一审:(2017)粤0305民初5972号;二审:(2018)粤03民终11880号。

回覆:【专题】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4-1 · 法院认为:首先,具有诉的利益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要件,也是法院进行民事实体裁判的前提。本案中,建材公司的股东并未提起相应诉讼,应视为案涉决议不存在争议,也就不具有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故建材公司无需请求法院对于该决议的效力进行确认。其次,建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了付红雨股东资格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行为,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决议,自作出时生效,只有存在效力阻却事由时才能导致效力瑕疵,而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效力阻却事由包括...

回覆:【专题】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4-1 · (2019)最高法民再335号
裁判概述:公司在涉及公司决议效力的案件中仅为适格被告,如公司股东均未针对股东会决议效力提起诉讼,则意味着案涉决议不存在争议,也就不具有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公司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1. 王华宣诉付红雨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法院查封了付红雨在建材公司持有的16.7%的股权。
2. 建材公司向付红雨发出通知:“付红雨、禹州市方山镇付家门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会定于2015年7月28日上午...

回覆:【专题】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4-1 · 关于股东会决议确认之诉的利益,二审法院进一步说理认为:1.原告的权利或法律地位处于现实的危险或不安中;2.选择作为解决手段的确认之诉具有妥当性,即股东提起确认之诉的利益无法为其他的给付之诉所涵盖。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可认定原告提起确认决议有效之诉具有诉的利益。该案中,因刘小平不履行决议内容,导致邓俊无法变更为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并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客观上造成了伟业公司处于经营管理混乱状态,且原告提起确认之诉无法为其他给付之诉所涵盖。因此,本案原告对确认决议有效的请求具有诉的利益,其提...

回覆:【专题】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4-1 · 案情:
原告邓俊诉称:邓俊为江西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的股东,占72.22%股份,并任董事长;被告刘小平为工商登记档案中的另一个股东,占27.78%股份,并登记为法人代表。根据公司章程,法人代表应当由董事长担任,且每三年应当选举一次。但长期以来一直由刘小平担任公司法人代表,且其不正当行使权利。为避免公司遭受损失,邓俊作为大股东依法召集刘小平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变更法人代表为邓俊,但是刘小平拒不参加股东会议,拒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及邓俊的合...

回覆:【专题】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4-1 · 案例:
邓俊诉与江西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刘小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号:
(2017)赣01民终2134号
裁判要旨:
1.股东会的决议属于公司自治领域的事项,通常情况下,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其有效性毋需通过司法确认加以确定。公司股东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请求是否具有可诉性,应考察是否有诉诸民事诉讼
、通过确定的终局判决获得救济的必要。
2.生效公司决议涉及行政登记事项时,行政机关经审查后对公司决议不予认可并驳回登记申请,公司决议的效力实质上在国家公权力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