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百度贴吧没有“中国吧”,只有“我国吧”和“祖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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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中国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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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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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案例指导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可以征求相关国家机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八条 备选指导性案例由案例指导办公室按照程序报送审核。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案例,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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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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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第一条 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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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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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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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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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1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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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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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编纂、修改、废止
第二十九条 司法解释的编纂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具体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各审判业务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 司法解释需要修改、废止的,参照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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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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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布、施行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 司法解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 司法解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司法解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报送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其他相关工作由研究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人民法院同时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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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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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讨论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当在司法解释草案报送之次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讨论。逾期未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报常务副院长批准延长。 第二十四条 司法解释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签发。 司法解释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的,由起草部门会同研究室根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修改,报分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签发。 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制定司法解释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决定进一步论证、暂缓讨论或撤销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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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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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草与报送
第十六条 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 涉及不同审判业务部门职能范围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起草或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司法解释,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司法解释送审稿应当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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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立项来源,立项的必要性,需要解释的主要事项,司法解释起草计划,承办部门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五条 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立项计划完成。未能按照立项计划完成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写出书面说明,由研究室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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