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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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送 达
第八十条 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二)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三)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 有关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第八十一条 有义务接受法律文书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经送达人、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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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海事担保
第七十三条 海事担保包括本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 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第七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给海事请求人。 第七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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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十二条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六十四条 海事证据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六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保全的证据、该证据与海事请求的联系、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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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一条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五十三条 海事强制令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五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据。 第五十五条 海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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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可以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 第四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第四十六条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十五日。 海事请求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扣押船载货物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船载货物扣押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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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拍卖外籍船舶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拍卖船舶的名称和国籍; (二)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 (三)拍卖船舶委员会的组成; (四)拍卖船舶的时间和地点; (五)被拍卖船舶的展示时间和地点; (六)参加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七)办理债权登记事项;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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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二十一条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一)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二)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三)海难救助; (四)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为预防、减少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以及与本项所指的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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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四条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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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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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条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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