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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司法实务】法答网精选问答合集(民事诉讼法篇)

12-4 · 第22批
问题3:如何把握《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关于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的认定问题?
答疑意见:《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为《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规定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中的“行为能力”,不完全等同于我国国内法下的行为能力,还包括缔约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在内。判断缔约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应当依对其适用之法律,即按照冲突规范确定相关准据法。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规定第二条所称“无行为能力”(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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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第23批
问题2: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其他成年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时,应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如果当事人还没有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程序上应先中止离婚诉讼,告知当事人通过特别程序认定民事行为能力。在一方已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需要由其配偶以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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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问题4: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以实现案件办理最佳效果?
答疑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情况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或者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随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目的在于及时纠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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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问题3: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抚养费,是否受到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答疑意见:给付抚养费,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义务人若以时效经过为由不支付抚养费,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更有违基本人文关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对申请执行时效作出规定,并明确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功能与诉讼时效相类似,都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相应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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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第27批
问题2: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如何认定?
答疑意见:给付抚养费诉讼请求虽涉及金钱给付,但根据其案件性质,不宜认定为财产性诉讼请求,而应按照非财产性诉讼请求处理。主要理由是:抚养费纠纷是指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引发的纠纷。抚养费纠纷的诉讼请求一般为要求父母双方或者父母一方给付抚养费,表面上表现为金钱给付,实际上是要求父母双方或者父母一方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因此,虽然给付抚养费诉讼请求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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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问题4:对于实习律师参与庭审的,裁判文书应当如何表述?
答疑意见:实习律师是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由于其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尚不属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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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问题3:实习律师是否可以独立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答疑意见:实习律师是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由于其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尚不属于律师。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习人员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不得开展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是律师享有的执业权利。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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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第29批
问题2:律师因排期冲突等原因申请调整开庭时间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一张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端和PC端)和统一办案系统具备开庭排期和冲突避让功能。在日常工作中,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要充分利用该功能,优化开庭日程安排,提高排期冲突避让成功率,使律师有较充足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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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第33批
问题1: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地位如何?答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可以“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入库参考案例《王某淼、王某崴诉江西某建筑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3-2-160-025)》的裁判要旨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能作为评判专利权稳定性的参考”。但是,仅依据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裁定驳回专利权人提起的...

【最高法文件】《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  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12-4 ·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
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4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