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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12-28 ·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因为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
2.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也为审判人员发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这需要法院或法官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否则就会因为没有具体法律根据而受责难。因此,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和维护司法权威是十分重要的。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当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以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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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第八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反过来讲,正因为是根本性规则才使其成为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作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对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这一点使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区别于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规范或规定。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并不具体地规定民事审判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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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三、关于民事审判方式
1.“民事审判方式”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并不明晰,且在实践中也包括具体制度的调整。这种用法的原因是:①突出法院作为实践主体的地位;②突显其实践活动的正当性,也能得到政策支持。
2.对这一概念的分析
①民事审判方式的调整似乎不需要修改法律即可展开,取向上逸脱民事诉讼法规范约束,也正是因为它的这种逸脱取向使这一概念可以与改革联系起来;因此也通常不会与原有的诉讼制度发生冲突,至少不是明显的冲突。其转向可能在民事诉讼政策的引导下,在无需民事诉讼法作出更改、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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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二、关于协动主义诉讼模式、能动司法
(一)协动主义诉讼模式
1.背景:从20世纪初开始,不断有人主张反省当事人主导的诉讼模式,认为反映个人主义意识和形式平等的民事诉讼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福利主义学者认为,由于经济的高度社会化,国家权力已经逐渐地渗透到私法领域,形成国家对私法领域的干预。
2主张
2.1基本原则:法院应当更多地干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发挥其能动作用;民事诉讼已经告别辩论主义时代走向“协动主义”时代。
2.2具体制度:释明权或释明义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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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第三节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
1反映出职权干预型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
(1)基本诉讼制度:尚未认可约束性辩论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也受到很大的限制。
(2)具体诉讼制度:如审判范围、再审程序的职权启动、裁判依据事实的来源、证据职权调查、诉讼调解的职权干预、诉讼契约的有限等。
2体制转型
2.1基本方向: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
2.2转型条件: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私法体系的完善、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国家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行政法治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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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第二节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诉讼模式
1.分类: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和职权主义诉讼体制(苏联、东欧)。
2.分类的相对性:当事人主导的诉讼体制只是相对于职权干预型诉讼体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更多的主导性。同样地,职权干预型诉讼体制也是相对于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而言,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更多的职权干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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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第七章 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与意义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
1.含义:关于一定民事诉讼基本关系的基本结构,是对一国或地区民事诉讼制度中基本关系所具有的基本特征的高度抽象,主要揭示特定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取向。
2.关注点:法院与当事人各自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3.理论内容:关于民事诉讼体制的分类,不同民事诉讼体制的特征,具体诉讼制度与诉讼体制的关联,民事诉讼体制特定化的原因,对民事诉讼体制的发展、变化的认识和分析。
二、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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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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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诉讼主体:这个概念更加严格。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且必须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
2.范围
2.1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形成审判法律关系。在审判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负有组织和指挥诉讼程序的职责。
2.2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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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一)国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1.提出:1868年德国学者标罗在《诉讼抗辩和诉讼要件论》中提出。他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是双方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一种统一的、逐步发展着的法律上的关系,其中一方的权利对应着另一方的义务。其目的在于强调法院作为第三方裁判者的地位。
2.三月章: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3.戈德施密特的诉讼法律状态说:将权利义务替换为对有利判决的期望和避免不利判决带来的负担,从而将诉讼空间作为当事人进行你死我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