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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属管辖
(一)专属管辖 1.含义: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专属管辖的案件,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专属管辖的类型(【民诉34】) 2.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民诉解释28】:(第1款)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2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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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1.一般原则 【民诉30】: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事故发生地是指事故发生以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地点。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是指车辆、船舶在事故发生以后第一次停靠的车站、码头和港口。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是指航空器在事故发生以后第一次降落或者坠落的地点。 2.海事诉讼特别规则 【民诉31】: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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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侵权行为诉讼
【民诉29】: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24】: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侵权行为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时,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2)【民诉解释26】: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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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纠纷
【民诉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2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票据纠纷诉讼 【民诉26】: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公司诉讼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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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合同纠纷 【民诉2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合同履行地 1.1该地点的意义:原告通常更愿意选择被告住所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1.2含义:履行合同所确定义务的地点。 1.3具体规则 1.3.1《民诉解释》的规定 (1)【民诉解释18】: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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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民诉法规定 【民诉23】: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民诉解释13】:在国内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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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概念和原则 1.概念: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根据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这样规定的目的:①防止原告通过滥用诉权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②方便法院审理案件、执行判决。 (二)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 【民诉22-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民诉解释3-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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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概念和确立标准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1.概念:又称区域管辖或土地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内容: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1.《民事诉讼法》:①一般地域管辖只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作为标准;②特殊地域管辖综合当事人所在地、案件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等。 2.审判籍:大陆法系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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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级管辖
(一)提级管辖的含义及意义 1.含义:按照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2.提审与提级管辖:提审更强调上级法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际上提级管辖的概念更为准确,一般只有最初管辖案件的下级法院才最了解需要提级管辖的原因,便于决定是否报请提级管辖。 3.对象:一般针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在扩展概念上也包括再审案件的管辖。 4.本质:对级别管辖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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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权转移
(一)含义与性质 1.含义: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2.性质: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相互转移。 (二)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民诉39】: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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