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专题收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试点改革相关文件
12-16
·
五、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和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的诉讼服务中心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确保材料齐全;材料齐全的,交由相关审判庭、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的审判人员审核。 第十八条 因统一法律适用、审判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和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可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报院长批准后,组成跨审判机构的五人以上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认为确有... |
||
回覆:【专题收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试点改革相关文件
12-16
·
四、改革再审程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 |
||
回覆:【专题收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试点改革相关文件
12-16
·
三、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 |
||
回覆:【专题收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试点改革相关文件
12-16
·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完善内设机构设置、优化审判力量配置,在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的同时,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通过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四级两审审级制度优势,... |
||
回覆:【专题收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试点改革相关文件
12-16
·
关于完善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 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
回覆:【专题收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试点改革相关文件
12-16
·
法〔2021〕24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 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中政委〔2021〕45号)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会字〔... |
||
【专题收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试点改革相关文件
12-1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重庆、陕西12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 |
||
回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12-16
·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第十二条 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七日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 |
||
回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12-16
·
第六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选择适用法律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第八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
||
回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12-16
·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
第二条 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四)依照本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