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劳动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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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新就业劳动保障规范适用标准,加强部门协同保障权益
我国通过立法等方式使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断健全。2021年,《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多部门共同印发,针对外卖送餐人员权益受损问题作出回应并积极完善外卖送餐人员的权益保护规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人社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共同印发,对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明确问题作出回应,并且根据劳动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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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指依托于互联网平台,通过企业后台派单,劳动者线上接受任务指派并线下完成,最终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2024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2023年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2021年至2023年,南京法院审结的新业态用工纠纷案件中的新就业形态类型主要为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主播、网约货车司机等零工职位。《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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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平台经济的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极大促进了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了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效率,同时也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新型就业形态由此催生并不断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持续增多,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而言,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就业模式的固定性和僵化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碎片化自由度、自主性空前提高,其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确立以及如何保障各方的权益,使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面临新挑战,亟待明晰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法律认定标准,以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助推审判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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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文|国瀚文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6期)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协调新就业劳动保障规范适用标准,加强部门协同保障权益 三、以实质审查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之原则 四、以从属性认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之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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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外之二: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享有建工优先权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挂靠人也属于实际施工人。通说认为,如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则挂靠人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有疑问的是,在此情形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工优先权? 有观点认为,建工优先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其权利主体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虽然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挂靠人毕竟不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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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外之一: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一并主张建工优先权
针对《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代位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以一并主张建工优先权。首先,《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包括债权或者与该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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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工优先权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一限定表明,建工优先权的主体必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就实际施工人而言,与其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是承包人、次承包人等,而非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价款,也就不可能享有作为工程价款担保权的建工优先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第2款虽然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但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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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建工优先权”)的权利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而将建工优先权的权利主体限定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疑问的是,在建筑行业普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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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有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原则与例外
文|邬 砚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1期,第212-214页) 目 录 一、原则: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工优先权 二、例外之一: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一并主张建工优先权 三、例外之二: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享有建工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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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商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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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伤残等级比例给付条款是对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第三者伤残时保险责任确定方式的约定,既可能存在于定额给付型保险中,也可能存在于损失补偿型保险中。无论存在于何种保险合同中,伤残等级比例给付条款都属于格式化的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仅适用《保险法》第19条的内容控制规则,也适用第17条的订入控制规则。如果保险人未按照《保险法》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要求履行对伤残等级比例给付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伤残等级比例给付条款导致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落空,该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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