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共搜索到帖子154816篇,用時631ms。


(多個侃吧可使用空格隔開)
(多個用戶可使用空格隔開,IP中可以使用「*」符號表示IP段)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事诉讼法相关)

12-15 ·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债的保全措施,债权人撤销权在于防止债务人恶意减少责任财产,从而诈害债权人的债权。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学说上和司法实务上则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42条虽然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但是也仅仅规定“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对于实务上特别关注的债权人究竟如何通过行使撤销权实现其债权这一问题并未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故此实务上仍然莫衷一是,争议因此也...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12-15 · 债权人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合并审理的可行性检视
文|席志国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4期)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二、不同解决路径
三、债权人撤销权法效果的解释论解读
四、结论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事诉讼法相关)

12-15 · 债权人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合并审理的可行性检视
文|席志国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4期)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二、不同解决路径
三、债权人撤销权法效果的解释论解读
四、结论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12-15 · 三、指导案例72号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施行后的适用
如前所述,指导案例72号强调的是区分清偿型以物抵债(买卖)和担保型以物抵债(买卖)的意义,而从前文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8条的起草思路看,即使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施行后,区分二者也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就此而言,指导案例72号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施行后,也仍有适用之余地。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指导案例72号强调区分清偿型以物抵债(买卖)和担保型以物抵债(买卖)的重要理由,是认为担保型以物抵债(买卖)...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12-15 · 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时间效力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但是,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是否还有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可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未给出明确的答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12-15 ·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基本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8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就清偿型以物抵债和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施行前,司法实践对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究竟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存在争议。究其原因,在于有的当事人通过提起虚假诉讼达成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制作调解书,再据...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12-15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适用
文|吴光荣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
内 容 提 要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基本思路
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时间效力
三、指导案例72号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施行后的适用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12-15 · 三、担保人约定或者法定受让债权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54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里的“从权利”主要是担保权利,如保证债权和担保物权。该条并不排斥担保人作为受让人。在担保人作为受让人之时,如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自然可以基于该条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但为贯彻原则上禁止担保人之间内部追偿权的司法态度,《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4条专门规定,在担保人受让债权之时,担保人虽取代债权人的地位,但对其他担保人...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12-15 · 二、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在例外的情形之下有权追偿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第1、2款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第一,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此类约定属于担保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以选择向某一担保人请求承担担保责任,该担保人亦应承担担保责任,不能以担保人之间分担份额的约定对抗债权人。应债权人的请求承担...

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12-15 ·  一、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原则上不能追偿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不能相互追偿,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民法典》第518条第2款关于“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规定,在法律并未规定各担保人之间构成连带关系的情形之下,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彼此之间具有独立性。担保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因此不存在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