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民事诉讼规则不断优化完善,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次修正均未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作出实质性调整。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实现历史性跃升,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制造业规模、外汇储备、全球货物贸易位居世界第一,2019年全国出入境人员已达67亿人次,2021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788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3%,连续十年位列全球前三。伴随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快速攀升,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国民商事判决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同时,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管辖权国际冲突等问题愈加复杂,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设计已难以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相应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重大部署,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是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工作,在全面总结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条约和域外立法经验基础上,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形成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建议。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社会各界基本形成共识,修改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条件已经具备。
此外,2021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完善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健全提级审理机制、完善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等方面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并要求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试点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试点法院扎实推进各项试点任务,不断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机制,试点取得预期成效,有必要将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司法实践反映集中的其他重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本着“较为成熟、争议不大、确有必要”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相关条款也一并提出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