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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曦.民事诉讼另案处理的标准澄清与程序完善[J].中外法学,2021,33(03):703-722.
关键词:合并审理;另案处理;诉讼指挥;驳回起诉
摘要:另案处理的正当性在于,法官为了避免合并审理产生明显的诉讼迟延而行使分割案件的诉讼指挥权。而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已成为法官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拒绝裁判的理由,严重危及诉讼经济与程序安定,其原因则为适用标准与程序保障的缺失。通过区分诉讼要件、合并要件与诉讼迟延风险的裁量三项内容可以进一步界定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只要未违反诉讼要件,违反合并要件应当强制分案,存在明显的诉讼迟延风险需要裁量分案。未来还应当明确分案裁定的具体程序,或允许法官通过先行判决程序变通实现分案目标。分案之后,案件原则上应当由该案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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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丁.论诉状内容变更申请之合理司法应对[J].中外法学,2017,29(05):1267-1294.
关键词:诉状;变更;申请;诉讼目的;案情陈述
摘要:原告若在诉讼中提出意欲改变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官应予妥善应对。立法与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未能给予法官有效指引;实务界的处置未尽一致;相关学术探讨受外国概念和理论羁绊。关于应宽待诉的变更、特定情形下不允许诉的变更的理论结论虽可堪接受,但解释力和说服力不足。对于诉讼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原告的诉讼目的。因此,以原告诉讼目的变动程度为依据重新进行类型化整理是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较好方法。对于绝大多数变更申请应予同意,因为诉讼本应具备对原告诉讼目的变动的一定包容力。对于原告诉讼根本目的发生替换的变更申请则不应同意。决定是否同意变更申请的根本原因在于诉讼法上的价值选择而非出于诉讼经济或者平衡双方利益的考虑。案情陈述和原告诉讼目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案情陈述根本变化与原告诉讼根本目的替换是外在表征与内在根据的关系。既然变更申请并非一律会被允许,那么传统上认为的"法官可以泛泛允许变更申请"或者"法官可以先同意申请嗣后再了解申请的具体内容"的看法即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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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玮.普通形成权诉讼类型考辨以合同解除权为例[J].中外法学,2014,26(05):1326-1336.
关键词:形成之诉;普通形成权;形成诉权;判决效力;诉的合并
摘要: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形成权。但形成权又包括普通形成权和形成诉权,我国通说认为以解除权为代表的普通形成权也是形成诉讼的诉讼标的。根据对疑难案件的分析,若将以普通形成权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都作为形成之诉,将可能在确定裁判效力、决定合并审理等事项上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增加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因此,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只限于形成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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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毅.部分请求论之再检讨[J].中外法学,2014,26(02):509-519.
关键词:部分请求;诉讼标的;诉讼成本;恶意诉讼;重复诉讼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部分请求案件的出现已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检讨。在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和实践中,部分请求历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大阵营。部分请求否定说学者所担忧的恶意诉讼和重复诉讼在实践中并不存在或并非想象的那样严重。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缓解执行难、回应司法实践需求等角度出发,在我国有必要确立部分请求制度,在前诉明示为部分请求且前诉胜诉的情况下,允许部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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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丁.罗马法上的“诉”:构造、意义与演变[J].中外法学,2013,25(03):556-570.
关键词:罗马法;诉;诉权
摘要:在罗马法上,"诉"这一词汇具有丰富的含义。建基于"诉"的概念之上的罗马"诉权"思维和"诉权"体系塑造了罗马时代的私法和民事诉讼法体系,并对后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及法律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以历史发展为主线,阐释了"诉"在罗马法上的内涵及其意义变迁,研究重点在于探讨"诉权"思维和"诉权"体系之兴衰的表现及其原因。希望藉此展示罗马法上"诉"的概念与制度对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私法权利体系、诉讼法体系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者间关系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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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霏.诉权理论的发展路向[J].中外法学,2008,(05):75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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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本克己,史明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诉讼标的论争[J].清华法学,2019,13(06):5-12.
关键词: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诉讼标的;纠纷解决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摘要:本文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诉讼标的论争的回顾。这次论争以"如何确立给付诉讼中审判单位"问题为核心,展示了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不同于德国法的独特气质。首先,诉讼目的论的纠纷解决说对诉讼标的理论产生了巨大影响,学者们对"纠纷"概念的不同理解,构成了理论分歧的关键。其次,在保护被告的制度设计上,基于不同的诉讼观,出现了父爱主义与被告自我答责两种对立的立场。此外,文章还探讨了新诉讼标的理论没有被裁判实务接受的原因,并阐明了民事诉讼法学的成熟与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式微之间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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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琳.基于“同一事实”的诉的客观合并[J].法学家,2018,(02):150-160+195-196.
关键词:客观合并;“同一事实”;请求权竞合;预备合并;强制合并
摘要: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理论框架内,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数个实体请求权成立数个诉。请求权之间差异化的相互关系,导致产生不同的诉的客观合并形态:其一,请求权竞合时,应区分律师代理与本人诉讼分别设立预备合并与选择合并的程序构造,现行规范割裂了请求权竞合的程序构造与其实体属性之间的协调关系,错误地否定了请求权竞合时诉的客观合并形态,强制其为单一之诉;其二,《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为实践中出现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提供了正当依据,应当肯定客观预备合并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鼓励适用;其三,对于有紧密事实牵连的单纯合并,如果在诉讼标的识别上采用"同一事实"标准,则导致由单纯合并向强制合并的转化,因此应将"同一事实"标准严格限定于旧实体法说无法识别实质性重复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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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顺.再论诉讼实施权的基本界定[J].法学家,2018,(01):68-82+193.
关键词:诉讼实施权;诉权;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纠纷管理权
摘要:域外法治国家和地区均从宪法的高度保障公民诉诸诉讼的裁判请求权,并在民事诉讼法上具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实施权。诉讼实施权与裁判请求权、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纠纷管理权等之间的关系需要厘清,诉讼实施权应界定为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实体权益,具备诉的利益的纠纷管理权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特定法律事实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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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举.论确认之诉的程序价值[J].法学家,2017,(06):108-115+179.
关键词: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并行诉讼;确认利益
摘要:确认之诉成为基本的诉讼类型之一,其根基在于确认利益。按照确认利益的要求,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具有辅助性,而给付之诉则处于优先地位。由此引发了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之间的紧张关系。借助诉讼标的理论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解决这种紧张关系,要使这个问题获得全面的解决,更需要精细的程序制度设计。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给出了多种解决方案,从中止诉讼、合并审理到终止确认之诉等。这些解决方案之间的综合协调,需要审慎对待,因为无论选取何种方案,反过来又要以此为起点重新审视既有的诉讼标的理论和合并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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