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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共發了44篇帖子。

【资料库】4.法院的职权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8 22:28
吴英姿.司法的限度: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J].法学研究,2009,31(05):111-130.
关键词:司法限度;司法能动;司法克制;司法权威
摘要:我国法院从司法改革初期积极扩张司法权的一端,转变到面对社会矛盾复杂性而采取自我限缩策略的另一端,暴露出司法权运作边界模糊的问题。社会需求决定了司法的供给,但司法权的能力是有限的,其机能的发挥有赖于一定的条件,而且当事人人数的多少、案件的复杂程度等都会影响司法权的能力。司法权应当恪守自己的边界。对超越自身能力的事情保持克制,是司法权威的必要保证。
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30 07:37
黄松有.事实认定权:模式的选择与建构[J].法学研究,2003,(04):42-59.
关键词:案件事实;事实认定;体制重构
摘要:就事实探知理念以及案件事实认定方式而言 ,我国的事实认定模式属于职权主义认定模式。这一事实认定体制在事实探知绝对化理念指导下形成 ,存在着诸多缺憾 ,应当进行改造和完善。重构我国事实认定体制的基本思路是 :重新界定各级法院的审判职能 ,并以此为基础合理配置法院在认定事实上的权限分工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类型 ,建立灵活多样的事实认定机制 ;从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出发 ,完善诉讼准备程序 ,并强化庭审程序的事实认定功能。
 
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5-5 22:37
张卫平.民事诉讼“释明”概念的展开[J].中外法学,2006,(02):129-146.
摘要:<正>关于法院释明的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中早已为人们所关注,从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释明问题的讨论。目前,在大陆法系体制下,法院释明的问题已经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之一,它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民事诉讼对各种价值追求的矛盾与冲突。对于中国的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而言,"释明权"可以说是时下最为时髦的概念之
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 23:10
毕玉谦.对民事诉讼中法官阐明权的基本解读[J].法学家,2006,(06):88-97.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官阐明权;基本解读
摘要:法官阐明权是对极端当事人辩论主义的一种适当限制,适度行使阐明权有助于充分发挥诉讼辩论主义对于揭示事实真相、推进诉讼进程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反之,过度地行使阐明权将使民事诉讼的常态机制受到严重的冲击与挑战,使职权主义的弊端对诉讼的正当性造成殆害。
2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 13:26
廖永安.法院诉讼行为要论[J].法学家,2003,(02):47-55.
摘要:<正> 民事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范畴。按照德国法学家绍尔(Sauer)的说法,"诉讼行为之概念乃为诉讼法之中心"。此说虽有夸张之处,但从大陆法系诸国法学的现状来看,诉讼行为理论实为构筑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石之一。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学界对这一理论一直缺乏深入而全面的介绍。本文拟就民事诉讼行为中的法院诉讼行为作一初浅探讨,以期引起我国法学界对这一理论的兴趣。
2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2 23:12
尹腊梅.抗辩权的法官释明问题[J].比较法研究,2006,(05):120-130.
2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3 23:14
王秋良,于媛媛.释明权比较研究与立法建议[J].东方法学,2009,(06):33-40.
关键词:释明权;民诉体制改革;释明权制度立法
摘要: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当、有序开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当前对于释明权的立法较为零散和简陋,实践中释明过度和消极不释明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我国的改革实际、司法环境以及法院职能等角度出发,结合释明制度自身的价值特点,释明权的行使应当以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公开、适度为主要原则。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应严格限制积极释明,积极释明把握不当,极易损害司法公正,在目前公众对司法存在信心缺乏等不信任情绪,以及法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对积极释明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
2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3 23:15
宋明志.民事诉讼改革中的法官程序裁量权[J].东方法学,2009,(06):144-157.
关键词:程序裁量权;民事诉讼改革;合理限制;有效监督
摘要:程序裁量权是司法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活跃的部分。在我国民事诉讼改革中,建立怎样的法官职权模式未有定论,而对待具有裁量性质的权力,还有待研究。程序裁量权是对个别正义人性关怀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这种权力并不会消失,反而因为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而大量存在,特别对于我国在司法改革中长时间内要面对的"乡土化"困境时,无视或者惧怕法官程序裁量权的态度都是无益于解决问题的。我们所要做的是构建正当的程序裁量权体系,积极发挥程序裁量权的作用,并进行合理的限制和有效的监督。
2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6 20:32
朱建敏.法官告知变更诉请行为的独立价值[J].法学,2004,(06):80-84.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请求;请求变更;告知义务;法官释明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 ,法官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不同于释明 ,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法官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背“处分权原则” ,而应视为对“争议恒定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同时 ,法官对此一事项的告知亦非当然地与“法官中立原则”相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 5条确立了“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义务” ,其动机是合乎诉讼逻辑的 ,但在具体规制上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3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6 20:35
杨钧,秦嬿.论释明制度[J].法学,2003,(09):78-87.
关键词:释明制度;法官释明权;民事诉讼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规定了释明制度。本文通过对释明制度的渊源、立法例的介绍,以及对释明制度的理念探讨,阐述了该制度的实质。笔者围绕审判实务,全面论述了释明的范围与内容,释明在立案、审前、庭审等各诉讼阶段的运用规则,强调审判员应本着诚信、中立、规范、适度原则行使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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