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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法院職權的相關資料,包括法院的職權和民事司法權基本理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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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法庭警察權研究》 中外法學. 2022,34(01) 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法庭警察權乃法院為維護法庭秩序及審判的威嚴所享有的採取秩序措施及施加秩序罰的權力。法庭警察權有妨害預防作用、妨害排除作用與妨害制裁作用三種基本形態。基於法庭秩序維護的實效性與法庭警察權實施基礎的客觀實在性,法庭警察權依附於裁判權,由擔當裁判權的法院行使。法庭警察權以功能意義上的法庭為其實施的時空範圍,以妨害法庭秩序及審判威嚴的行為及狀態為規制對象。對於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實施何種作用形態的法庭警察權取決於法院的合目的性裁量,應受比例原則的規制。法庭警察權在我國由三大訴訟法分別規範,不僅未能科學地體認法庭警察權的性質,也未能正確地廓清法庭警察權應有的實施邊界,加劇了司法實務中法庭警察權制度適用之亂象,亟待統一立法構建。 關鍵詞:法庭;法庭警察權;裁判權;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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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悅敏《從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到法律觀點的釋明——新〈民事證據規定〉第53條的法解釋學分析》
現代法學. 2021,43(03)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當事人所主張的法律關係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法院的認定不一致時,原《民事證據規定》第35條注重糾紛的一次性解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新《民事證據規定》第53條更為關注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防止突襲性裁判,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係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實務考察發現,新《民事證據規定》第53條的適用呈現出不同形態:一種表現為消極防止突襲性裁判,另一種則在程序保障的同時積極謀求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從防止突襲性裁判的核心目的出發,應將新《民事證據規定》第53條定位於法院的法律觀點釋明義務。具體適用中,應在防止突襲性裁判的同時,兼及糾紛的一次性解決。
關鍵詞: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法律觀點的釋明;防止突襲性裁判;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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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松有.訴訟指揮權:正當性基礎與制度建構[J].中國社會科學,2003,(06):108-122+207.
關鍵詞:訴訟指揮權;正當性基礎;制度建構;民事訴訟
摘要:訴訟指揮權的正當性不僅源於人們對訴訟經濟性的追求 ,而且還在於它具有矯正正當程序原理內在局限的功能。西方法治國家民事訴訟程序立法中關於訴訟指揮權的規定反映了訴訟指揮權制度的共同要求和普遍規則。處於民事訴訟體制轉型的中國民事訴訟法 ,目前正面臨著發展和創新訴訟指揮權制度的歷史重任。完善中國訴訟指揮權的總體思路是 :以國際社會訴訟指揮權的共同規則為參照 ,建立符合中國審判實踐要求的訴訟指揮權規則體系 ;改革法院的事實審理方式 ,合理界定法官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行使訴訟指揮權的範圍 ;從保證當事人對糾紛解決程序正當性信賴的要求出發 ,建立訴訟指揮權的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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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中華.論民事訴訟中的法官調查取證權[J].中國法學,2020,(05):184-201.
關鍵詞:調查取證權;證據調查;事實調查;證據收集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法上的法官調查取證權,無論在實體正義還是程序正義的維度都存在嚴重缺陷。比較法考察可以發現,德日法上對於事實和證據由誰提出的問題,在辯論主義等程序原理下作了不同的安排,而且法官的證據調查權與當事人的證據收集(取證)權是分離的(對此可以稱之為分離原則)。相較於德日,我國調查取證權的特殊性表現在:它既包括事實調查權、證據調查權,又包括證據收集權,並以後者為核心。這種特殊性源於歷史進程中國家治理的需要,固然有其合理性。但證據收集權並非天然就是法官職權,而且更不能與證據調查權相混同。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司法應當更具專業性和權威性。對此應當以分離原則重構法官調查取證權,具體包括剝離法官證據收集權及事實調查權,並擴張法官證據調查權,從而實現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雙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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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我國民事訴訟釋明邊界問題研究[J].中國法學,2018,(06):217-238.
關鍵詞:釋明;處分原則;辯論原則;法官中立
摘要:釋明邊界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尚未徹底解決,但司法實踐迫切需要明確的問題。我國釋明邊界存在三種樣態(應釋明、不應釋明和可釋明),在劃定釋明邊界時應堅持兩個步驟和五個方面。當不存在當事人最低限度的暗示時,對訴訟請求的釋明原則上應限於《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和《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第1款,以及以《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6條為代表的失權情形;案件事實釋明應限於基礎規範和反對規範所能涵蓋的範疇;在具體證據提出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限於鑑定申請,且定位為可釋明事項。法官依職權審查的訴訟規範及其事實不受上述限制,但應避免突襲裁判。釋明邊界真正落到實處,還有賴於保障機制的多元化。以釋明請求權、異議、迴避、上訴和再審對應釋明和不應釋明事項進行再分層,可以在保障當事人程序和實體權利的基礎上,避免法院負擔過重,並最終在我國建立起剛柔並濟的釋明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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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嚴炎.論民事訴訟突襲性裁判的防止:以現代庭審理論的應用為中心[J].中國法學,2016,(04):266-286.
關鍵詞:突襲性裁判;現代庭審理論;釋明權;心證公開
摘要: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從民事訴訟法誕生之際就對突襲性裁判防止作出了規定,並在近一百多年來不斷的強化。即便如此,突襲性裁判在德國仍被認為是司法之癌,可見其防範的難度和危害的嚴重性。對我國突襲性裁判的分析可以看出,其涉及範圍和危害程度遠超德日等國家。我國突襲性裁判的產生除與國外有大致相同的原因外,還有許多自己的特點,其中落後的庭審方式與不合理的考評制度是我國產生突襲性裁判的兩大主因。爭點不明的法庭調查使突襲性裁判大幅上升,不合理的案件評價制度又使許多錯案難以得到糾正。突襲性裁判防止的路徑,一是引入現代庭審理論,二是強化正當程序,使裁判產生正當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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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漢明.論司法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的分離[J].中國法學,2015,(04):84-103.
關鍵詞:司法改革;司法權;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
摘要:我國現行司法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的性質定位不清晰、"兩權"權能混同、運行程序混同等成為影響和制約依法獨立公正高效行使司法權的掣肘之一,需要在釐清司法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分離的理論、制度、實踐、政策等依據的前提下,探索實行"兩權適度分離"的制度設計。司法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由司法機關"內部混同管理"模式向"適度分離、自治管理"模式,再向國家司法委員會"統分結合現代管理"模式跨越,是司法管理體制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的必然要求,是司法管理體制由低級向高級、由不尚成熟向成熟過渡的漸進過程,是推進司法管理體系和司法管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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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培東.再論人民法院審判權運行機制的構建[J].中國法學,2014,(05):284-302.
關鍵詞:司法改革;審判權;合議庭;審判委員會
摘要:人民法院審判權運行機制如何構建,是當前司法改革亟待解決的重大現實問題。對此,各方面在認識上存在著重大分歧,而分歧的背後則隱藏著對我國法院審判工作現實狀態的不同判斷以及對我國法院改革的不同主張和期待。人民法院審判權運行過程中確實存在著"行政化"的問題,但影響和制約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主要問題並不是"行政化",而是審判權運行秩序的紊亂;一線辦案法官的權力與責任應儘可能擴大和強化,但"法官獨立"不是我國法院改革與發展的方向;審委會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但總體作用不應減弱,審委會討論案件也決不應限於"只討論法律適用"。審判權運行機制的改革應以上述認識為基礎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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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杏飛.論釋明的具體化:兼評《買賣合同解釋》第27條[J].中國法學,2014,(03):267-287.
關鍵詞:釋明;法官中立;事實證明;法律適用;買賣合同
摘要:釋明在兩大法系主要國家的存在形式有別,但其功能與價值有共通之處,即追求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當的統一,實現"該勝者勝訴,該敗者敗訴";保障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避免"突襲性裁判";促進糾紛在一審程序中"一攬子"解決,提高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從而提升訴訟效率。釋明要求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但不是旁觀者,其理念與規範在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中已有初步體現,尚待進一步科學化與體系化。當前亟需明確釋明的具體對象與界限,健全釋明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釋明的方式是審判的藝術,對法官的素養有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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