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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姿.司法的限度:在司法能動與司法克制之間[J].法學研究,2009,31(05):111-130.
關鍵詞:司法限度;司法能動;司法克制;司法權威
摘要:我國法院從司法改革初期積極擴張司法權的一端,轉變到面對社會矛盾複雜性而採取自我限縮策略的另一端,暴露出司法權運作邊界模糊的問題。社會需求決定了司法的供給,但司法權的能力是有限的,其機能的發揮有賴於一定的條件,而且當事人人數的多少、案件的複雜程度等都會影響司法權的能力。司法權應當恪守自己的邊界。對超越自身能力的事情保持克制,是司法權威的必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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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松有.事實認定權:模式的選擇與建構[J].法學研究,2003,(04):42-59.
關鍵詞:案件事實;事實認定;體制重構
摘要:就事實探知理念以及案件事實認定方式而言 ,我國的事實認定模式屬於職權主義認定模式。這一事實認定體制在事實探知絕對化理念指導下形成 ,存在著諸多缺憾 ,應當進行改造和完善。重構我國事實認定體制的基本思路是 :重新界定各級法院的審判職能 ,並以此為基礎合理配置法院在認定事實上的權限分工 ;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和類型 ,建立靈活多樣的事實認定機制 ;從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出發 ,完善訴訟準備程序 ,並強化庭審程序的事實認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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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平.民事訴訟「釋明」概念的展開[J].中外法學,2006,(02):129-146.
摘要:<正>關於法院釋明的問題在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理論界和實務界中早已為人們所關注,從德國民事訴訟法制定起,就一直沒有停止過對釋明問題的討論。目前,在大陸法系體制下,法院釋明的問題已經作為民事訴訟的基本問題之一,它比較典型地體現了民事訴訟對各種價值追求的矛盾與衝突。對於中國的民事訴訟理論界和實務界而言,"釋明權"可以說是時下最為時髦的概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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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玉謙.對民事訴訟中法官闡明權的基本解讀[J].法學家,2006,(06):88-97.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官闡明權;基本解讀
摘要:法官闡明權是對極端當事人辯論主義的一種適當限制,適度行使闡明權有助於充分發揮訴訟辯論主義對於揭示事實真相、推進訴訟進程所產生的積極作用;反之,過度地行使闡明權將使民事訴訟的常態機制受到嚴重的衝擊與挑戰,使職權主義的弊端對訴訟的正當性造成殆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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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安.法院訴訟行為要論[J].法學家,2003,(02):47-55.
摘要:<正> 民事訴訟行為是民事訴訟法學的一個基本理論範疇。按照德國法學家紹爾(Sauer)的說法,"訴訟行為之概念乃為訴訟法之中心"。此說雖有誇張之處,但從大陸法系諸國法學的現狀來看,訴訟行為理論實為構築民事訴訟法學體系的理論基石之一。然而,由於種種原因,我國法學界對這一理論一直缺乏深入而全面的介紹。本文擬就民事訴訟行為中的法院訴訟行為作一初淺探討,以期引起我國法學界對這一理論的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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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臘梅.抗辯權的法官釋明問題[J].比較法研究,2006,(05):1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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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良,於媛媛.釋明權比較研究與立法建議[J].東方法學,2009,(06):33-40.
關鍵詞:釋明權;民訴體制改革;釋明權制度立法
摘要:釋明權是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對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保證訴訟程序的正當、有序開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國當前對於釋明權的立法較為零散和簡陋,實踐中釋明過度和消極不釋明的現象時有發生。從我國的改革實際、司法環境以及法院職能等角度出發,結合釋明制度自身的價值特點,釋明權的行使應當以尊重當事人主體地位、公開、適度為主要原則。在目前情況下,我國應嚴格限制積極釋明,積極釋明把握不當,極易損害司法公正,在目前公眾對司法存在信心缺乏等不信任情緒,以及法官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的情況下,對積極釋明應當採取謹慎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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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志.民事訴訟改革中的法官程序裁量權[J].東方法學,2009,(06):144-157.
關鍵詞:程序裁量權;民事訴訟改革;合理限制;有效監督
摘要:程序裁量權是司法審判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活躍的部分。在我國民事訴訟改革中,建立怎樣的法官職權模式未有定論,而對待具有裁量性質的權力,還有待研究。程序裁量權是對個別正義人性關懷的體現,在法治社會中這種權力並不會消失,反而因為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而大量存在,特別對於我國在司法改革中長時間內要面對的"鄉土化"困境時,無視或者懼怕法官程序裁量權的態度都是無益於解決問題的。我們所要做的是構建正當的程序裁量權體系,積極發揮程序裁量權的作用,並進行合理的限制和有效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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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敏.法官告知變更訴請行為的獨立價值[J].法學,2004,(06):80-84.
關鍵詞:民事訴訟;訴訟請求;請求變更;告知義務;法官釋明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 ,法官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行為不同於釋明 ,有著自己的獨立價值。法官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並不違背「處分權原則」 ,而應視為對「爭議恆定原則」的補充與完善。同時 ,法官對此一事項的告知亦非當然地與「法官中立原則」相對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 3 5條確立了「法官對當事人訴訟請求變更事項的告知義務」 ,其動機是合乎訴訟邏輯的 ,但在具體規制上則有待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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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鈞,秦嬿.論釋明制度[J].法學,2003,(09):78-87.
關鍵詞:釋明制度;法官釋明權;民事訴訟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首次規定了釋明制度。本文通過對釋明制度的淵源、立法例的介紹,以及對釋明制度的理念探討,闡述了該制度的實質。筆者圍繞審判實務,全面論述了釋明的範圍與內容,釋明在立案、審前、庭審等各訴訟階段的運用規則,強調審判員應本著誠信、中立、規範、適度原則行使釋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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