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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金华,李学尧.法律变迁的结构性制约——国家、市场与社会互动中的中国律师职业[J].中国社会科学,2012,(07):101-122+205.
关键词:法律变迁;律师职业;国家主义;市场转型;结构性制约
摘要: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体系变迁根源的探讨,通常遵循国家主义的认识论,即国家意志主导甚至决定了法律体系变迁的所有方面。这种认识论虽然能够较好说明改革开放初期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再造,但是未能全面把握当前的复杂情况。以律师职业在改革开放时期的变迁为例,利用定量数据和实证方法说明国家、市场和社会对法律体系的多重动态影响,提出法律变迁的"结构性制约"理论框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体系变迁已逐步由国家主导的格局,演变成国家、市场、社会和法律体系之间相互直接和间接影响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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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栋.讼师在明清时期的评价及解析[J].中国法学,2013,(02):115-127.
关键词:息讼;健讼;王权主义;社会和谐
摘要:作为精通法律与狱讼,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讼师在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人们对其态度判若云泥。以官府为代表的"官方表达"将其描述为教人挑词架讼,坏人心术的"讼棍";而以民众为代表的"民间实践"却将其奉为仗义而行,维系社会正义的"貔貅"。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不仅反映了明清时期司法制度设计上所存在的问题,而且暗含了官府"息讼"话语与民间"健讼"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反差向我们揭示了中国古代王权主义秩序情节下对于社会和谐追求的困境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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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义贵.讼师与律师:基于12至13世纪的中英两国之间的一种比较[J].中国法学,2010,(03):124-135.
关键词:讼师;律师;中英两国;比较
摘要: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经断言:12世纪是"一个法律的世纪"。以此为参照标准,12至13世纪的中英两国均可谓处于这一状态。然而,作为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个重要的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和律师)在此时的英国初步形成,但是,在当时许多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国,何以未能产生出英国意义上的律师?笔者认为,中国古代君主过于绝对的权力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和对于无讼的追求等是导致上述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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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钢,朱建敏.关于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以修订《民事诉讼法》为背景所进行的探讨[J].中国法学,2005,(03):174-181.
关键词: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成本负担;主体形态;适用条件
摘要:司法救助制度是直接关涉相关主体能否实际、有效地利用诉讼机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其之完善与否,事关宏旨。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虽然已有数年历史,但不论是在基本法理方面,还是在规则体例、具体内容以及其实施效果方面,与应然状态及实际需要相比,均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对该项制度的不足之处加以分析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1)司法救助制度应由《民事诉讼法》而非司法解释加以规定;(2)实施司法救助所需之成本应由国家作专项开支而非由救助法院自行负担;(3) 司法救助的适用主体形态应合理拓展至单位当事人;(4)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亟待进行“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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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佑平.社会基础与技术支撑:律师与司法公正[J].中国法学,2003,(01):
摘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 ,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 ,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 ,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配合这一战略决策的实现 ,本刊特邀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的部分专家、学者
,就司法公正的实现进行专题论证 ,并希望借此方式进一步繁荣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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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良.讼师与律师:中西司法传统的差异及其意义——立足中英两国12-13世纪的考察[J].中国法学,2001,(03):
关键词:讼师;律师;司法传统
摘要:在世界历史的进程中 ,12世纪对中英两国来说 ,都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 ,因为正是在这个时期里 ,双方的司法传统皆有了较大的发展和突破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向近代司法转型的机遇。然而 ,英国的选择胜利了 ,而中国却与此机遇失之交臂 ,这是为什么 ?本文以阐释学的方法 ,选择了一个特殊的视觉 ,即从讼师与律师不同命运的角度对此作了回答 ,而由此引发的历史警醒直到如今也仍有历史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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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虎.律师与当事人决策权的分配以英美法为中心的分析[J].中外法学,2016,28(02):447-461.
关键词:决策权;独立辩护;对抗制;党派性忠诚
摘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决策权的分配分为两种模式:律师控制模式和当事人控制模式。英美实行的当事人控制模式理论认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主要是一种私法上的契约关系,在诉讼目标上,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诉讼策略上,律师也应当在充分告知服务方案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协助当事人进行选择。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律师只能选择听从被告人的意见或者退出委托代理关系。我国的律师控制模式过于僵化和绝对,由于诉讼环境的改变,应当建立起最低限度的当事人控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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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凌皞.应对道德两难的挑战儒学对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超越[J].中外法学,2010,22(05):737-753.
摘要:<正>一、问题意识继2008年"郭京毅等法律人窝案"、"黄松有等法律人窝案"之后,2009年重庆打黑运动中爆出的"十佳律师与自杀法官情人关系"丑闻以及"律师伪证门"等一系列事件,使得法律人职业道德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话题。其中,又以"律师伪证门"的争议性最大。据重庆公安机关透露,律师李庄在担任重庆涉黑团伙主要成员、被告人龚刚模辩护人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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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达.分化的律师业与职业主义的建构[J].中外法学,2005,(04):400-414.
摘要:<正>中国的律师业自1979年重建以来,已经走过了超过25年的历程。在这25年里,律师的数量由1979年的212人增长到2003年底的约13万人,全国的律师业务收费总收入在 2002年已达到88.6亿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经历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直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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