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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萌.論我國民事訴訟代理的職業化[J].東方法學,2015,(01):97-107.
關鍵詞:民事訴訟;訴訟代理;職業代理;法律職業
摘要:我國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訴訟代理的職業化方面並沒有明顯的推進。民事訴訟不僅僅是解決糾紛的方式,它還是法院用來"確定何為法律的手段"。相關國家就民事訴訟的代理均採用律師代理或強制律師代理的制度。法律職業者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參與是健全的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國民事訴訟代理職業化的推進,存在着從觀念認識到制度安排方面的諸多障礙。要改變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的種種負面效應,只有正視民事訴訟的理性空間,動員法律共同體的力量,才能達到充分保護當事人權益和維護民事訴訟程序良性運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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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中國律師分佈不均衡的表現與影響——從北京刑事辯護市場切入[J].法學,2018,(03):113-123.
關鍵詞:律師分佈均衡;職業分化;外地辦案;巡迴法庭
摘要:中國律師數量地區分佈不均衡的重要表現是,例如像北京這樣的特大城市,較之其他地區的律師市場,競爭更加激烈,職業分化更加嚴重。在刑事辯護市場中,越來越多的外地律師進入北京執業,轉而又以北京收費標準去外地辦理案件,由此引發種種問題。而要改善律師分佈不均衡的狀況,應當有針對性的出台司法政策加以引導調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設立6個巡迴法庭,越來越多的本部案件改交由巡迴法庭審理。這樣的政策變化,會激勵律師資源由北京向瀋陽、深圳、鄭州、南京、重慶、西安這6個中心城市流動,從而促進東中西部地區律師分佈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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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義.一步之遙:面朝共同體的我國法律職業[J].法學,2016,(05):3-12.
關鍵詞:法律職業;共同體;概念;聚合;形成
摘要:2001年,隨着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法律職業共同體概念進入了我國法學、法律界。2015年,《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我國發展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方向。然而,實踐中,法律職業群體內部之間依然充滿分歧和對立,相互之間少"手足"親情,多"惡語"相向。鑒此,推動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必須解決法律職業者之間的體制認同即"聚合"問題,努力創造法律職業者認同憲法法律所確立的化解矛盾的國家體制的條件,逐漸弱化超常規的國家治理體制,回歸科層制的常規憲制體制。法律職業者內部衝突可以分為認識上的與立場上的兩大類型,但是,總體上,衝突越是尖銳,表明越是接近共同體的目標。各種衝突的根本原因可以歸結為是依"法"(領導人的看法)辦事還是依"法"(憲法法律)辦事的問題。法律職業共同體最終能否形成,取決於我們對這一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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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長印,鄭丹妮.我國律師責任險的現狀與出路[J].法學,2014,(12):138-149.
關鍵詞:責任保險;律師責任;強制保險;自願保險
摘要:我國律師責任險在上世紀末並未隨着律師責任賠償制度的建立而得到有效推行,本世紀以來,律師責任險的發展不僅始終缺乏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支撐,而且2009年《保險法》的修改使得曾被力圖推行的強制律師責任險喪失了合法性依據。我國律師責任險的現狀表現為:在實施背景方面,職業責任保險本身發展不充分,律所已普遍為律師提供"兩險一金",律師執業糾紛多而理賠少,律師負賠償責任的事由相似;在宏觀格局方面,各省律師責任險統保進程不一,保險公司形成地域性壟斷;在具體條款方面,被保險人範圍約定不一,保險標的排除侵權責任,多重賠償限額十年不變,保險條款簡單模仿。我國律師責任險的改革出路包括廢除過時的規範性文件、構建自願律師責任險制度、改進律師責任險合同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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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雷鳴,彭輝,史建三.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立對法律服務業的影響[J].法學,2013,(11):122-131.
關鍵詞:自貿試驗區;法律服務業;市場准入;行業開放;人才培養
摘要:自貿試驗區的建設將會催生法律服務需求的迅速升溫,但由於其在業務類型、律師團隊能力及律師事務所管理水平、准入門檻、市場增長空間以及市場擁擠度等方面與傳統的法律服務存在顯著差異,這就給現有的法律服務業帶來了衝擊。推進自貿試驗區法律服務業可持續發展的着力點應聚焦於:健全法律服務的對外開放機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中外律師界的交流與合作;加強政府部門誠信體系建設。律協信息收集、整理和預判工作以及律師事務所優化自身定位,以此健全法律服務業的競爭機制;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律師隊伍,實行律師專業化管理並加強對青年律師的培養。以此完善法律服務業的人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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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陳俊.陰影下的正當性——清末民初的律師職業與律師制度[J].法學,2012,(12):41-54.
關鍵詞:律師職業;律師制度;訟師;清末民初;正當性
摘要:近代中國人與西方律師制度最早發生實際接觸的事例,至少可以追溯至19世紀初,而1860年代以來更有外籍律師在中國的租界內執業,其後也不乏國人聘請外籍律師為其辦理事務。晚清時期的不少報刊,亦透過其涉及律師的一些報導,在社會中扮演着觀念啟蒙的角色。近代中國律師職業在國法層面的正當性,直到清末正式頒行《法院編製法》(1910年)時才最終確立,而專門頒佈單行法規對律師制度予以規範,則更是遲至《律師暫行章程》於民國元年(1912年)頒行之時。對晚清民初律師職業和律師制度之發展史的細緻梳理發現,從某種意義上說,其在近代中國所確立的始終只是一種"陰影下的正當性"。而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除了明清以來盛行的惡訟師形象刻畫之影響外,還在於律師制度初建之時,職業准入實踐方面的寬濫,不可避免地導致產生惡馬害群之弊,進而影響到這一新職業的社會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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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金華.中國律師擇業理性分析——以業務收費為核心的實證研究[J].法學,2012,(11):143-155.
關鍵詞:理性選擇;律師;業務收費;實證研究
摘要:中國律師擇業的經濟理性指的是兩種常見的行為選擇:在業務類型上優先選擇非訴訟法律事務,以及在執業地上偏好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的大城市。經驗研究發現,一方面,中國律師的擇業理性選擇大致是符合當前現實的;另一方面,在中國社會轉型及律師職業變遷的"大歷史"中,此種經濟理性具有明顯的歷史局限性。無論是律師、律所還是包括法律教育機構在內的整個產業界都不僅僅要考慮當前的經濟利益,還要根據更長遠的行業發展進行前瞻性規劃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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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靂.我國證券律師業的發展出路與規範建議[J].法學,2012,(04):107-114.
關鍵詞:證券律師;金融監管;資本市場;中介機構;看門人
摘要:各國(地區)普遍重視發揮律師的信譽中介功能,希望藉助其專業服務和盡職調查,防範欺詐和降低風險。針對資本市場中的律師執業,存在着強弱程度有別的介入。美國在《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後顯著增強了對證券律師的干預。律師作為資本市場"看門人"的職能受到強調,對委託人和公眾投資者的義務面臨着再平衡。我國證券律師發展的出路在於:准入市場化、職責明晰化、執業規範化、功能專業化,同時離不開監管部門的正確定位與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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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彪.律師專家責任認定的若干問題——王保富訴三信律師所財產損害賠償案評析[J].法學,2006,(04):144-149+160.
關鍵詞:信賴利益;注意義務;判斷標準;類型化
摘要:律師須以其專門的知識和技能向委託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並因其受信賴地位而對委託人負有誠信義務,違反此類義務即可認定負有執業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律師的專家責任應以侵權責任為主,違約責任為輔,對律師違反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的情形予以體系化,有助於對律師專家責任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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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論律師法律服務之主體性理念[J].法學,2004,(03):55-60.
關鍵詞:律師服務;主體性理念;改革
摘要:律師職業與執業主體之間的關係只有通過以謀求為生計的經濟目的相連接 ,才能使律師真正成為一種行業。在法治社會中 ,律師只能是社會意識形態的重要零售商。由於律師法律服務的市場性 ,它除了遵守法律的一般規則之外 ,還必須遵守市場交換的一般規則。在律師服務制度的構建與運作中 ,當事人承擔着「高投入、高成本、高風險」。因此 ,為了充分發揮律師法律服務、幫助的功能作用 ,就應當充分體現「以人為本、服務當事人」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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