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资料
|
 |
占善刚《证据保全“保全化”之反思》 当代法学. 2022,36(02)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为证据保全“保全化”提供了合法口实。实践中法官径行适用该条对证据保全予以“保全化”处理,不仅导致证据保全难以发挥其功能,亦不当地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造成证据保全“保全化”之现象的原因乃是由于立法者未能科学体认证据保全的本质与机能。保全乃是为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得以实现,以便裁判作出后能够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证据保全应属于法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证据灭失、后期收集困难或不能而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关键词:证据保全;保全;保全化;证据调查;
|
 |
周翠《举证妨碍规范的解释与完善》 当代法学. 2022,36(0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有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妨碍举证。由于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相当广泛,既包括诉讼中的提交或协助义务,也包括诉前在预计存在举证必要时形成或保存重要证据手段的义务,因此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亦相当广泛。然而,我国的举证妨碍规范存在重大疏漏,不仅未将过失或不作为的妨碍形态以及不可移动的证据标的物纳入其中,而且有关举证妨碍后果的规定亦不尽统一。在澄清举证妨碍的规范思想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第三人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的适用范围,对于明确妨碍举证与妨害诉讼的关系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证明妨害;证据协力;协助举证;提交义务;文书命令;
|
 |
曹志勋《诉讼外鉴定的类型化及其司法审查》 法学研究. 2022,44(0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诉讼外鉴定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其证据定性归类及配套的司法审查规则值得探讨,应当在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就中国问题展开反思与建构,提炼出我国就诉讼外鉴定有特色的理论。诉讼外鉴定涉及情况复杂,只有指向事实发现功能的才是证据法意义上的诉讼外鉴定,具体可能分别构成不同的证据种类。由于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以异议权为核心的证据收集程序的强制性要求,诉讼外鉴定原则上不宜被视为法定鉴定意见。诉讼外鉴定可以构成事实主张层面的具体案情陈述,而不能构成证据层面的当事人的陈述,但法院应保障当事人通过案情陈述发表意见的机会,其功能在于否定鉴定的必要性和挑战法定鉴定意见。基于民事诉讼契约化的原理,诉讼外鉴定可以例外地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转换为法定鉴定意见,当事人也有权将其共同委托的诉讼外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基于对证明对象的调整,诉讼外鉴定也能够就鉴定人对待证事实发表的意见(而非待证事实本身)构成报道性书证。虽然鉴定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但是诉讼外鉴定也可构成鉴定证人,证明专家在鉴定过程中亲自观察和感知的事实。 关键词:诉讼外鉴定;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报道性书证;鉴定证人;
|
 |
曹建军《论强制型书证收集程序的竞合与选择》 法学评论. 2022,40(05)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证据收集制度存在四类程序竞合,给当事人和法院对程序的选择与协调造成困境。实务中账簿凭证、鉴定材料、公文书证、核实材料等四类书证的职权命令模式更适宜替代为举证释明,法院依申请取证仍有独特的范围与优势,证据保全应限缩要件和效力以避免排斥温和的书证提出命令。依据程序与利益的差异性标准,程序竞合的纾解方案除“优先型”、“吸收型”外,还应完善“界定型”,以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非职权性、非一般性、非直接强制性的制度边界。 关键词:程序竞合;程序选择;书证提出命令;职权取证;证据保全;
|
 |
包冰锋《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的机理证成与程序图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25(05)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于文书在民事审判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德、日、韩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不仅认可文书真伪确认之诉,还对文书认定的程序作了较为翔实的规定。文书真伪确认之诉是就文书的形式证明力进行确认,其确认对象仅为能直接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鉴于文书真伪确认之诉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预防纷争或侵害的发生,以及避免后诉再行对文书真伪问题进行争议的特殊机能,我国有引入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的必要。公文书真实性的推定规则为法律上的推定,其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转换了证明责任的承担;私文书真实性的推定分为二阶段,第一阶段为事实推定,第二阶段则为法定证据法则,均未转换证明责任的分配。一方当事人主张文书为真实,另一方当事人应对此进行表态。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态样,判定援引文书的当事人是否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在文书真实性陷入真伪不明时,法官应依据规范说对文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在文书真伪难以判断时,鉴定是司法实务中辅助法官认定事实的手段,而勘验是由法官对笔迹等进行核对,从而径直作出判断。基于其便宜性,理应激活并扩张勘验的程序机能。 关键词: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确认利益;形式证明力;文书的真实性推定;私文书的二阶段推定;
|
 |
陈爱飞《区块链证据可采性研究——兼论我国区块链证据规则的构建》 比较法研究. 2022(0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司法语境下,区块链证据似乎天然具有可采性,除非能够提出相反证明,否则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但我国关于区块链证据的规范也存在明显局限,其主要立足于“衍生论”维度的区块链存证,未完全覆盖“本体论”区块链证据。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不同,我国证据法学界忽视了基于传闻引发的区块链证据可采性问题,然而,区块链记录是否构成传闻却又是认定其证据效力无法绕开的关键问题。若不构成传闻或属传闻例外,且能认定区块链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则能够从技术可靠性信任验证与规范真实性法律推定等维度证成区块链证据可采性。以此为基础,我国应当从法律与技术双重视角完善多元覆盖的区块链证据规则,规范以代码和算法为基础架构的共识机制,在面临验证困境时,辅之以专家证人补强区块链证据的证据效力。 关键词:区块链证据;本体论;传闻证据;可采性;共识机制;
|
 |
胡骁《程序保障视角下法官证据调查裁量权的制度因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26(06) 胡骁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摘要:在贯彻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申请原则上属于当事人的权限和责任。法官仅能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范围内进行取舍,裁量决定是否实施证据调查。法官不得在尚未实施证据调查之前预判证据的价值并加以排除,否则便侵害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不合法或者有不能确定期间的障碍、不具备必要性时,法院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证据申请。此种裁判属于诉讼指挥上的裁定,法官可以随时撤销。出于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法官不得全部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其对证据申请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受到唯一证据规则的限制。 关键词:证据裁定;证据预断;程序裁量;唯一证据;重要性;
|
 |
李凌《集中审理视角下民事证据调查阶段化研究》 中外法学. 2023,35(02) 李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顺序安排直接关系到庭审的效率与质量。我国立法在庭审外部层面将证据调查置于法庭辩论之前,在证据调查内部层面将人证置于书证物证之前。实务中证据调查的内部顺序又异化为主体轮流举证的混杂模式,进而引发了调查程序臃肿拖沓以及人证调查效果不佳的问题。究其原因,乃在于立法忽视了争点整理的前提基础且混淆了不同种类证据的作用原理。集约化的证据调查程序需要具备充分争点整理及高效人证调查两个要素。我国应当在庭审外部阶段重置法庭辩论与证据调查的顺位,在证据调查内部阶段将书证物证置于人证之前,并通过主张和书证的整理明确争点,进而在为人证询问做好充分运行准备的基础上,完善职权询问的规则以实现高效集约的证据调查。 关键词:争点整理;人证调查;职权询问;庭审效率;
|
 |
张卫平《“民事证据裁判原则”辨识》
比较法研究. 2021(02)
天津大学
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受刑事诉讼法理论的影响,证据裁判原则也在民事诉讼中被人们所提及。但基于民事诉讼的特定语境——民事纠纷性质、实体法属性、纠纷当事人关系、民事诉讼规范体系的特定性,证据裁判规范的要求就具有了与刑事诉讼法不同的意义和价值。其例外情形、原因及发生机理也有所不同。基于民事案件事实揭示的机理和民事诉讼法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作为原则的意义和地位远不如刑事诉讼。对于如何认识证据裁判的规范地位和意义,无论是民事证据规范文本的规定,还是人们对例外情形的认识,都存在着一些误识。误识的主要原因是脱离了民事纠纷的特性,按照公法思维而非私法思维去认识证据裁判的意义。文章就此进行了澄清和辨析。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认定而言,更重要的是自由心证原则。
关键词:证据裁判;民事诉讼证据;自由心证原则;刑事证据裁判;自认;举证责任;
|